銀圓券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银圆券银圆兑换券的简称,由中華民國政府自民國38年(1949年)7月起在中国大陆发行,用意是以旧有银本位银圆取代价值已近废纸的金圆券。银圆券发行的同时,中国大陆正逐渐易手。银圆券随着局势,价值亦大幅贬值。最后在中国大陆被人民币所取代。

1949年4、5月,南京上海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占。行政院5月4日迁往广州,开始商讨发行银圆券。同月7日,广州市政府宣布暂改以银圆征税。当时金圆券价值已接近废纸,民间一般多以银圆或外币交易,小额交易亦有以物易物7月4日,行政院在广州宣布「银圆及银圆兑换券发行办法」,恢复使用银本位的银圆货币,政府交易以银圆或新发行的银圆券进行。银圆券1元兑银圆1元(含纯银23.493448克),可无限兑换。而金圆券则以五亿元折合为银圆券一元,限于9月1日前收兑。初发行时,银圆券面额分1、5、10、50、100元。7月8日,重庆亦开始发行银圆券。

由于有法币金圆券的前科,加上政局日下,虽然有无限兑换银圆的保证,银圆券仍难逃贬值的命运。7月17日中共新华社发表声明,解放西南后只会收兑银圆而不接受银圆券。银圆券即出现贬值,在广州,兑港币的价值立即下滑。广州政府禁止外币流通,但无实效。之后多次出现以银圆券抢兑银圆。由于银行的银圆储备不足,只好在8月起改为限额兑换,市民对银圆券信心崩溃,价值暴跌。之后随着战事日下,广州及西南在1949年下半年相继由共产党攻占。银圆券亦从此停止流通。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7月23日公布《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15條時,第七條規定:「認購本公債,除照票以銀圓或銀圓兌換券繳購外,得以白銀,或黃金,或外國幣券,或政府指定之實物,按照市價折合繳購。」同法第八條:「本公債還本付息,一律以銀圓,或銀圓兌換券給付。」該法到了民國39年(1950年4月25日才得到立法院第1屆第5會期第十八次會議追認。[1]民國62年(1973年3月30日,廢止該法15條,同年4月11日公布,爾後通行的中華民國法律就不再提到銀圓兌換券。[2]

中華民國銀元券

http://zh.wikisource.org/wiki/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