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繼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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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繼承制是指仅立长子继承人或長子有優先繼承權的制度。廣義的「長子」是指排行最長的子女,換言之長女也可能包括在內,狹義的則只包括兒子女兒的繼承順序較兒子之後,甚至沒有繼承權。但在一些母系社會中則是由長女擁有優先繼承權。

中國傳統長子繼承制不同於其它地方比如歐洲的長子繼承制[1]。中國的長子繼承制,是長子繼承世系爵位宗室身份,而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制,乃至私生子也有半份財產繼承權,並且這種傳統以國家律令的形式作規範。《大明令·戶令》規定:“凡嫡庶子男,除有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生,只依子數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數量半分;如無別子,立應繼之人為,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中國在秦朝以前曾是封建社會,爵位和封地財產結為一體,因此當時存在土地財產主要由長子繼承的情況。在日本以及其他地方的封建時代,也有類似情況。歐洲封建社會的長子繼承制,包括了長子繼承財產,封建貴族的爵位和土地傳給長子,其餘的兒子因缺乏財產為謀生而淪為騎士[2]。中國受井田制均田思想影響很深,因而財產實行諸子平等均分。歐洲由於長期處於封建社會,為了防止家族封地和財產實力不因後代的分割導致變小變弱,因而財產也實行長子繼承制。在中國,女真人建立的金朝蒙古人建立的元朝,曾一度在法律上規定諸子按照身份等級的不同實行不同份額的財產繼承權。

目录

東亞地區的嫡長繼承制 [编辑]

東亞傳統的父系社會一夫多妻制度,只有兒子才有繼承權,而子女又有嫡出庶出之分,於是採取“有嫡立嫡,无嫡立长”(正妻有子的话立其儿子——嫡子,没有嫡子的话立所生最年長儿子——庶长子)的制度,稱為嫡长继承制,更嚴格的則是仅仅由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年龄最大(嫡長子)的继承,但条件的局限,嚴格的而未能长期实行。

在有嫡子的情况下,历史上一般都由嫡长子拥有最优先继承权。但是在没有嫡子的情况下,谁的继承权优先,争议很多。儒家经典《春秋公羊传》主张“立子以贵不以长”,即在庶子的母亲地位越尊贵,其继承权就越优先。但在中国历史的实践中,“立贵”(生母地位高的庶子更优先)和“立长”(年纪较大的庶子更优先)的矛盾一直没有解决,两种继承法都有许多案例。如禮記就記載石駘仲之案例。

現在東亞各地區法律上已廢除長子繼承制,但不少人仍然奉行這個制度。

大中華地區 [编辑]

嫡长继承制在时期已经萌发,至周代立国而正式确立。嫡长继承制因其继承人选的确定性有利于减少纷争、稳固家业,因此周朝以后延续两千多年的各个朝代[3]大多严格遵循嫡长继承制来制定继承法[4],和选立储君[5]

在民間,有“長兄為父、長嫂為母”的思想和習慣,一個家庭若雙親不在人世了,長子則對其年幼的弟弟妹妹承擔父親的義務和角色。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度逐漸解體以後,實行土地私有、政府統一治理,爵位不再承擔政府官員職能同時也不再和封地掛鉤,嫡長繼承制的適用範圍為爵位等身份權利,而土地財產則實行諸子均分。並且古代中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這種繼承制度作規範。

到了近代,随着妇女解放运动民主平权思想的普及,現在中國(含港澳)的法律都也規定了财产均等继承制度,并且把“子”扩展到女儿,各子女具有相等的繼承權。在家族身份以及荣誉权的继承上,习惯上通常依然采用长子继承制,如孔子家族的世袭封号。另外,在一些家族企業也往往讓長子繼承領導的地位;不过,由于市场社会化包括企业股份的公众化,又出现了职业经理人阶层,并且一部分人会有自己不同的事业爱好,此外,现在的家庭子女数量少,社会环境和观念也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因此这方面的長子繼承现象并不是绝对的。

香港新界原居民一直採取傳男不傳女制度,故身故者未有遺囑指定,遺產只會分予兒子;至1990年代中香港法律始規定男女繼承權平等。

日本 [编辑]

日本長期採用長子繼承制。現在的民法雖然規定各子女可平均繼承父母遺產,但現在仍有不少人讓長子繼承父母的全部土地。

在明治時代之前有各式各樣的繼承方式。[6]由於還沒有統一的繼承相關法令,因此許多家族屢屢產生了不少紛爭。明治時代起,華族士族規定使用長子繼承制,長子可以世襲爵位。[7]甚至也規定一般平民使用長子繼承制。[8]在這個舊法令中長子繼承制實行得相當徹底,嫡長子具有絕對的優先繼承權。昭和22年民法修訂,廢除原有繼承法,法律上廢止長子繼承制,規定各子女繼承權平等。但到現在仍然有不少家庭讓長子繼承較多遺產。

朝鮮 [编辑]

朝鮮古代亦使用嫡長繼承制,在朝鮮王朝時更是嚴格實行,除非正室無子,否則只有嫡子有繼承權,正室無子時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機會得到繼承權。但也有幾個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繼位。

參见 [编辑]

參考 [编辑]

  1. ^ 子不因母賤:中外私生子待遇大不同 《法律與生活》
  2. ^ 《歐洲中世紀的騎士》
  3. ^ 比如唐朝鼎盛时期的四位君主唐太宗唐高宗唐中宗唐睿宗均为嫡子,唐玄宗也是在嫡子宁王李宪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才被立为太子
  4. ^ 元以后庶子开始享有继承权,但比嫡子低一等。
  5. ^ 清朝除康熙尝试过遵循嫡长继承制立储以外,其他皇帝均未遵循嫡长继承制。
  6. ^ 日本也盛行養子繼承與贅婿繼承。甚至在日本戰國時代,也有大名(諸侯軍閥)的家業傳給女兒來繼承。
  7. ^ 1873年太政官布告263号
  8. ^ 1875年太政官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