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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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是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中規範,為了促進自由貿易發展的國際協定。

目录

[编辑] 背景

1930年代正值經濟大蕭條時期,「貿易保護主義」作為造成二戰的原因之一,此時也被提出反省,使得更加順暢的國際貿易能夠實現。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的框架下,再加上國際貨幣基金(IMF)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的協助,許多國家在1947年10月簽署了GATT,並在隔年(1948年)正式生效。

GATT的原則是自由(GATT第11條:將貿易限制措施轉為關稅,以及降低關稅稅率)、無差別(最惠國待遇、本國民待遇)、多元化,必須在這三項原則下進行自由貿易往來。

[编辑] 沿革

第一個版本的GATT,在1948年由澳大利亞比利时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中華民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卢森堡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荷兰敘利亞南羅德西亞南非共和國英國美國共23個國家共同簽署。

1994年GATT進行更新(GATT 1994),其中包含了簽約成員國的新定條約。最值得一提的是設立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在1995年1月1日,75個GATT的簽約國和欧洲共同体成為了WTO的創始成員。其他52個GATT成員國在隨後兩年內陸續重新加入WTO(最後一個是剛果,在1997年加入)。自從成立WTO以來,共有21個非GATT成員國新加入到WTO,以及28個目前還在協商階段的國家。原始的GATT成員國中,僅有南斯拉夫未重新加入WTO。

[编辑] GATT和WTO的差異

  1.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是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2. 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3. 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
  4.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5. 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6.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7. 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

[编辑] 貿易談判

GATT成員國有時會協調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新貿易規範。每一次的規範被稱為「回合」(Round)。通常每一次的協調都包含了降低關稅,這也經常包含了許多針對單一產品的特別待遇。

  1. 日内瓦回合(1948年):23國
  2. 安錫回合(1949年):13國
  3. 托奇回合(1951年):38國
  4. 日内瓦第四回合(1956年):26國
  5. 迪隆回合(1962年):26國,內容主要為降低關稅。以美國次長C·道格拉斯·迪隆命名。
  6. 甘迺迪回合(1967年):62國。進行全面性的降低關稅,與過往是分別針對各個商品不同。此外,這也是反傾銷政策首次被提出。
  7. 東京回合(1979年):102國。降低免關稅的門檻、減低大量製造商品的關稅,此外也對GATT系統進行修正和擴張。
  8. 乌拉圭回合(1994年):125國。建立了世界貿易組織來取代GATT協定。
  9. 多哈回合:參見世界貿易組織(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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