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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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是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中規範,為了促進自由貿易發展的國際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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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背景
1930年代正值經濟大蕭條時期,「貿易保護主義」作為造成二戰的原因之一,此時也被提出反省,使得更加順暢的國際貿易能夠實現。在1944年布雷顿森林协定的框架下,再加上國際貨幣基金(IMF)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的協助,許多國家在1947年10月簽署了GATT,並在隔年(1948年)正式生效。
GATT的原則是自由(GATT第11條:將貿易限制措施轉為關稅,以及降低關稅稅率)、無差別(最惠國待遇、本國民待遇)、多元化,必須在這三項原則下進行自由貿易往來。
[编辑] 沿革
第一個版本的GATT,在1948年由澳大利亞、比利时、巴西、緬甸、加拿大、錫蘭、智利、中華民國、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印度、黎巴嫩、卢森堡、紐西蘭、挪威、巴基斯坦、荷兰、敘利亞、南羅德西亞、南非共和國、英國和美國共23個國家共同簽署。
1994年GATT進行更新(GATT 1994),其中包含了簽約成員國的新定條約。最值得一提的是設立了世界貿易組織(WTO)。在1995年1月1日,75個GATT的簽約國和欧洲共同体成為了WTO的創始成員。其他52個GATT成員國在隨後兩年內陸續重新加入WTO(最後一個是剛果,在1997年加入)。自從成立WTO以來,共有21個非GATT成員國新加入到WTO,以及28個目前還在協商階段的國家。原始的GATT成員國中,僅有南斯拉夫未重新加入WTO。
[编辑] GATT和WTO的差異
- GATT僅是一項多邊國際協定,雖因「借用」ITO籌備委員會之秘書處,在實際上發揮了國際組織之功能,但在法律上並不具備國際組織之獨立法人人格;WTO則在其設立協定第八條明文規定,WTO是一個獨立之國際組織。
- GATT 1994本身係一獨立之協定;而WTO所轄之貿易協定除了GATT 1994之外,尚包括其他許多協定,例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及「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等。
- GATT因本身並非一個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稱為「締約成員」(Contracting Parties);而WTO乃係一國際組織,其組成成員則稱為「會員」(Members) 。
- GATT並未設立永久組織,基於務實之需要,GATT之決議,以「締約成員全體」(即全部字母大寫之THE CONTRACTING PARTIES)代表GATT;而WTO是一具有國際法人人格之永久機構,其決議可直接以「WTO」代表會員之意思。
- GATT僅於臨時基礎上適用,並未經所有締約國國會之正式批准;而WTO及其協定經各會員依其國內有關對外締定條約協定之正式程序批准,各國政府對WTO之承諾具全面性及永久性。
- GATT之規範僅及於貨品貿易;而WTO之規範除了貨品外,尚包括服務貿易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 GATT雖於第二十三條訂有有關爭端之解決規定,但缺乏詳細之程序規定,在執行上較難以落實;而WTO爭端解決機制則較GATT迅速,並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經WTO爭端解決機構裁決之案件,其執行亦從而較為落實與確定。
[编辑] 貿易談判
GATT成員國有時會協調適用於所有國家的新貿易規範。每一次的規範被稱為「回合」(Round)。通常每一次的協調都包含了降低關稅,這也經常包含了許多針對單一產品的特別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