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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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进入北京大学中文系学习,194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昌平县委书记,后历任北京市市长(1983年—1992年),第七届国务院(1988年4月-1993年3月)国务委员,14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書記。
六四事件期间任北京市市长,曾参与和学生对话,在对话中表示自己的子女是普通工人,自己除工资外没有任何收入。有报道指陈希同在与学生对话后向邓小平汇报必须用武力才能解决学生问题,并直接下令戒严及向示威者开枪。
后来陈因为王宝森事件,暴露出巨额贪污而被捕定罪,於1995年正式開除陳希同的黨籍,並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1998年被判有期徒刑16年。
一般评论认为,陈希同于1990年代初被视为“北京帮”代表人物,由于他自视党内资历比时任中共总书记的江泽民高,因此对江不很卖帐,跟上海帮不咬弦。不过,江泽民藉着1995年北京副市长王宝森自杀事件向陈希同开刀,至1998年,陈希同因贪污受贿及玩忽职守等罪被判入狱16年。[1]
京城耳语称,如果按当时的法律,陈希同完全可以被判死刑,但其实中央问罪陈希同,不是要将他判死,而是藉此全面扫除北京帮,令上海帮真正站稳脚跟。[2]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 參見
| 前任: 焦若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市長 1983年—1992年 |
繼任: 李其炎 |
| 前任: 李錫銘 |
中國共產黨北京市委書記 1992年—1995年 |
繼任: 尉健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