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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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係一種「預期」(expection),對於一個正常人的感受而言,在私下場合揭露的,那些有可能使人困窘或引起情緒上困擾的「私密個人隱私」,不會揭露給第三者知道。

目录

[编辑] 歷史

Warren 和 Brandeisy 在1890年,於《「哈佛法學評論》第4期所提出的「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為隱私權領域最早的專論。在這篇文章中,Warren 與Brandeis主張「不受干擾的權利」(right to be let alone)(亦有譯為獨處權),許多論點對於後來的實務見解和學說,至今仍有很大的影響。該文認為個人對思想、情緒和感受等與自身相關的事務的公開與否具有權利,不過隱私權不是絕對,必須受到公共利益以及本人同意的限制。

1905年,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Privacy) 一文,提出四種侵害類型:

  • 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侵犯隱密)
  • 公開始人困窘的私人事實(公開揭露)
  • 使用真實的訊息,造成錯誤的印象(扭曲形象)
  • 未經授權到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濫用肖像)

Griswold v. Connecticut(1965年)一案中,法院認為憲法增修條文,隱含有隱私權係受到保障,以抵抗政府侵害的「暈影」(penumbra),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本案首度承認隱私權受到憲法所保障。

美國學者Alan F. Westin,於1967年提出隱私權的四項功能,即為個人自主、情緒釋放、自我評估與受到有限保護的溝通,這四點可作為隱私權應受到保護的理由。

[编辑] 保護範圍

以下舉美國法的重要案例介紹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值得注意的是,學者王澤鑑將美國隱私權個案的保障範圍,分為「生育自主、家庭自主、個人自主以及資訊隱私」四類。

  • 人的保護範圍
  • 事物的保護範圍
    • Katz v. U.S(1967年)中,法院認為警察錄下於公共電話亭的談話,由於說話的人在電話亭中有著「隱私權的合理預期」,違反增修條文第4條。於Stanley v. Georgia(1969年)中,於家中擁有的猥褻物品並非犯罪;於Eisenstadt v. Baird(1972年)中,法院認定禁止提供避孕方法與未婚者的法律違憲;於Winston v. Lee(1985年)中,法院認為藉由手術獲得證據是不合理的。
    • 在聯邦及多數的州裡,一個人對於「垃圾」裡的東西,沒有隱私權的合理預期。將垃圾放在住家附近的垃圾桶,或著不透明的袋子裡,即已經放棄對於垃圾的任何財產利益。於California v. Greenwood(1988年)中,法院認為即便沒有令狀(warrant),警察也可以對準備丟掉的垃圾搜索,理由之一為,當垃圾被放在街道上的時候,可能被動物、小孩、回收者、好事者等等接觸。

[编辑] 侵害

William L. Prosser 教授在「加州法學評論」上發表的「隱私」一文,提出四種侵害類型:

  • 不合理的干擾私人領域
  • 公開真實的私人事實
  • 使用真實的訊息,造成錯誤的印象
  • 未經授權到用個人的名稱或肖像

須特別注意的是,濫用肖像和「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的區別,公開權係為了保護未經授權的,對個人名稱或圖片逕行商業上的運用。

[编辑] 基本權衝突

[编辑]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新聞自由受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所保障,而隱私權於憲法中並未明示。一般說來,公開公眾人物真實事件,隱私權的保障程度較低,公眾人物於誹謗罪中很難獲勝。譬如N.Y. Times v. Sullivan(1964年)所建立的「真實惡意原則」(actual malice rule)。此外,於Sidis v. F-R Pub. Corp(1940年)中,對於早期曾為數學天才兒童,但後來並未於數學領域發展,且曾因犯罪入獄的報導,法院認為由於其公眾人物的特質仍然存在,新聞對於其長大後發展的關切具有正當性。

但新聞自由並非總是受到保護,於Daily Times Democrat v. Graham(Ala. 1964年)中,州法院認為,報紙刊出婦女的裙子被風吹起來的畫面,並不具有合法的新聞利益,而係對隱私權的侵害。

[编辑] 新聞自由、隱私權與公開權

公眾人物有權對肖像或名稱進行商業上使用控制的權利,這與隱私權與新聞自由並無衝突。於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1977年)中,對於電視台偷偷拍攝馬戲團的表演,並在電視新聞中播放,法院認為電視台並不能主張新聞自由免責。

[编辑] 參見

隱私權

[编辑] 參考資料

Ronald B. Standler,Privacy Law in the USA,1997年。

簡榮宗著,隱私權的歷史,2006年。

王澤鑑著,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6)--隱私權(上)、(中),臺灣本土法學雜誌96、97期,民國96年7、8月。

美國隱私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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