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束炸彈
集束炸彈是將小型炸彈集合成一般空用炸彈的型態,利用數量的特性增加涵蓋面積和殺傷範圍,每個小型炸彈又稱為子炸彈,破壞威力較低,許多設計是以軟性目標,如人體、沒有裝甲的車輛或器材為主要目標。较先进的双用途集束炸弹,其子弹不仅可击穿125毫米装甲,且爆炸后形成的碎片可在足球场大小范围内产生巨大杀伤力。
集束炸彈是在與一般炸彈同樣大小的彈體中,裝入由數個到數百個的子炸彈, 子炸彈每顆約網球般大小的球體。由飛行器空投之後,在空中分解,藉由散佈子炸彈到廣範的地面造成區域性殺傷。
不時有平民被地面未爆裂的子炸彈傷害。有約10%-30%的子炸彈不會爆炸,未爆彈的清理相當不易,而分散在平民區中的未爆彈相當危險。
越戰期間,美國於寮國大量投放此炸彈,造成寮國成為全球轟炸最嚴重的國家,戰爭結束後的今天,約莫30多年,寮國依然深受這些遺留彈困擾,持續有居民因誤觸未爆彈而傷亡,多數以孩童為主,這些子炸彈遍佈在居民工作的農田,隨時都可以找到。每個寮國的村民,必須隨時冒著生命危險而生存下去,此炸彈造成國家的貧窮,造成土地的污染。目前寮國的未爆彈問題是全世界最嚴重的,多到連政府都幫不了多少忙,寮國居民必須自己隨時面對這些威脅。[來源請求]
近年在伊拉克戰爭與2006年以黎衝突中,美國與以色列大量使用集束炸彈,平民居住區內因而被散佈了大量的未爆子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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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编辑]
- 小範圍區域地毯式轟炸
- 大面積佈雷
- 使用反跑道炸彈(如AGM-154聯合距外攻擊武器、馬特拉公司杜蘭朵反跑道炸彈)攻擊敵方機場阻止敵機起降
- 散布生物武器、化學武器及燃料空氣炸彈
集束彈藥公約 [编辑]
2008年5月30日,全球107國的代表在都柏林達成《集束彈藥公約》,同年12月在奧斯陸正式開放予各國簽署。[1] 根据这一公约,从该文件生效起,各国武装力量须在8年内全部销毁集束炸弹,构成例外的是可以电子方式自动销毁或失去战斗力的种类。[2] 但美国、中國、俄羅斯、巴基斯坦、印度、以色列和巴西未同意簽署[3],這7國是集束炸彈的主要製造國。
中華民國國防部曾表示不會放棄使用集束炸彈,並稱如果將來不能從國外進口,將自行生產集束炸彈。原因包括:台灣將是在海上使用集束炸彈,未爆彈造成的傷害屆時會小很多。敵方(中国大陸)是集束炸彈的主要持有及使用國,台灣必須擁有及使用同樣高殺傷力的武器以自保[4]。
2010年8月1日,《集束弹药公约》生效,至2010年8月1日,該公約的签署国达到108個,38个国家批准了公約。公約對非締約國沒有法律約束力,[1]美国、中國、俄羅斯等拥有集束炸弹数量最多的国家迄今仍拒绝加入该条约。[5] 即便如此,國際援助組織說「這項公約在禁止集束炸彈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他們認為集束炸彈給平民造成“巨大傷害”。國際紅十字會法律顧問馬雷斯卡星期六告訴美國之音記者:「集束炸彈可以在衝突結束後幾十年仍在傷害平民,對平民的傷害促使國際社會下決心制定這一禁止公約。」
参考资料 [编辑]
- ^ 1.0 1.1 《集束弹药公约——常见问题》,載於www.icrc.org,2009年1月13日。
- ^ 《111国达成禁用集束炸弹协议草案》,新华网,2008年5月30日发布。
- ^ Britain Joins a Draft Treaty on Cluster Munitions ,《紐約時報》,2008年5月29日发布。
- ^ 《國際禁用集束彈藥 我決定續用》,自由時報電子報,2008年7月3日。
- ^ 《国际禁止集束炸弹公约》8月1日起生效. 德国之声. 2010-08-01.
參看 [编辑]
- 感測器引爆武器 CBU-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