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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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議會執政府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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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部門系列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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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特徵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淩駕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编辑]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置“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置“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中華民國、俄羅斯;所有不設置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像。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麽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俄羅斯、中華民國和美國一樣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麽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编辑]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或地區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準,法國、中華民國(台灣)、马达加斯加/南韓、俄羅斯、烏克蘭、黎巴嫩和部份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