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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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區域實行半總統制(雙首長制)

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議會執政府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半总统制
行政部門系列的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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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特徵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 內閣由在議會中占多數的政黨組成;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淩駕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编辑]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置“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置“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中華民國、俄羅斯;所有不設置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像。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麽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俄羅斯、中華民國和美國一樣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麽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编辑]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或地區

按上述第一種區分標準,法國中華民國台灣)、马达加斯加南韓俄羅斯烏克蘭黎巴嫩和部份前蘇聯加盟共和國都可以歸入半總統制。

按上述第二種區分標準,只有法國、烏克蘭是半總統制。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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