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於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公益活動中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日常開銷(如:小女孩的游泳衣等)方式之爭端[1]。此案也常被與同樣由蔡守訓法官審理的前總統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判決結果相互比較[2]。
事實上在該事件之後,蕭萬長、連戰、吳敦義、蔡英文、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游錫堃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偵訊、起訴及法庭審理。其中遭波及的民進黨公職人員較多,民進黨對此認為檢察機關明顯偏袒[3]。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秘書長余文是唯一一位因特別費被判刑的人士。2011年立法院通過特別費除罪化,但是由於並沒有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而且仍有泛綠官員被繼續審查,因此泛綠陣營認為被針對。
[编辑] 事件經過
- 2006年5月起,此特別費的支出過程遭在野黨民主進步黨數名民意代表(立法委員謝欣霓,臺北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質疑並檢舉告發。告發者認為,特別費的持有人僅具有特別費的支配權,而非所有權,告發者認為馬英九此舉涉嫌貪污與偽造文書等兩項非告訴乃論罪。
- 2006年11月14日,馬英九因特別費支出爭議,遭台北地檢署偵訊。檢察官侯寬仁以「他」字案關係人身份,傳訊馬英九出庭說明。調查顯示台北市政府特別費的一半被直接匯入馬英九帳戶並私用。中國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蔡啟芳在此時對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提出了爭議,認為全中華民國的主管之特別費,連檢察機構內的檢察長都應為偵查之對象。
- 2007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法官蔡守訓特別引用宋朝公使錢可以私入作為無罪判決之依據[7],同案的余文因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個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2個月,可再上訴。
- 2007年8月17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宣佈對馬英九提起再上訴。
- 2007年9月21日,曾擔任桃園縣長及宜蘭縣長的呂秀蓮和游錫堃以及曾擔任外交部長的陳唐山也因特別費遭起訴。游錫堃遭起訴後,則在當日晚宣佈辭去民進黨主席職務。至於謝長廷和蘇貞昌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之部份,經調查兩人經手的部分皆屬因公支出,亦未有證據顯示具有非因公支出之犯行,故予以不起訴處分。[8]
- 2008年7月15日,特偵組起訴5名已卸任之民進黨首長,包含杜正勝、施茂林、李逸洋、林嘉誠、朱武獻。民進黨修改因貪污而停權或開除黨籍的規定,其中包括:若四分之三以上廉政委員認為司法判決有爭議時,可以免罰[10];這代表民進黨對中華民國司法體系抱持不信任態度。
- 2008年11月,曾承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陳瑞仁發言表示「應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不能只辦綠不辦藍)[11]。
- 2009年6月,自由時報的報導指出司法對泛綠採取苛刻的標準辦案甚至羅織罪名,對泛藍的特別費問題則無視,且法政界皆傳言司法將會對藍營弊案採取「拖」字訣。泛藍本想修法將特別費問題合理化以解套,但因司法已明顯辦綠不辦籃而暫緩之[12]。
- 2009年7月,泛綠決定以法律行動反制部分檢察官,泛綠認為這些檢察官針對泛綠濫權起訴[13]。余文出獄後,擊敗多名競爭者,得到台北市兵役處的公職錄取。台北市兵役處的作為是對「余文實際無罪,僅是替馬英九坐牢」指控的對號入座。
- 2009年9月30日因特別費被起訴的第二案,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經台南地方法院近三年之審理,一審判決許陽明無罪。本案的審理,許陽明除了就特別費的統一性質,在法律上並無所謂的「領據的特別費」與「單據的特別費」兩種,因此特別費不應有不同的對待標準。且過去特別費的使用一向尊重首長使用的慣例、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之等等辯護之外,判決書採納許陽明的辯護詞,反駁起訴書說「豈有一方面認實質補貼性質,另一方面又認為以私人花費報領特別費應構成職務上詐領財物之理。」且判決書反駁檢方起訴書所說的特別費是「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的說法,認定特別費不具待遇性質,特別費並非「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
一審判決書敘明:一、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也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放在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查證,判決書認定,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二、起訴書說許陽明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來申報,判決書說:「顯有違誤。」起訴書說許陽明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判決書說:「應有誤認。」三、許陽明在台北、高雄之消費,例如牛排消費,大飯店消費及諸多其他消費--等等,經證人包括中時晚報前總經理、中華民國自然保育協會副理事長、臺南市記者....等等很多位到庭作證,另外包括接待瓜地馬拉總統、日本交流協會秘書長垂秀夫---等等費用,也經公務行程--等等證明。這部分判決書說:「證明均與公務有關。」四、許陽明認為消費經再三查證仍有一些不清楚之處,檢察官如認為與公務無關應負舉證責任。判決書因此判定:「起訴書僅記載消費時間、地點及報銷項目,就消費目的為何,是否全然與公務無關,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因此無法遽指此一部份報領有何不法。」--等等理由,因此判許陽明無罪。
此案台南地檢署繼續上訴,2010年5月13日,台南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檢方再度上訴。11月4日,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本案歷時四年多,終告無罪三審定讞。
- 2011年4月立法院修改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民國九十六年前特別費的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事項,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不罰,將特別費除罪化。該法案原本是立院民進黨團提出,民進黨當時羅列特別費、機要費、機密費、辦公費、研究費、民意代表助理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等多項費用,但國民黨修改成只包括特別費。
- 2011年7月29日,民進黨首長特別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施茂林、李逸洋、林嘉誠、朱武獻等人被起訴的犯罪事實為95年12月31日以前,給予免訴判決,杜正勝獲判無罪。(檢方未對施茂林、李逸洋、林嘉誠、朱武獻、杜正勝上訴,一審定讞)但杜正勝幕僚觸犯偽造文書罪,判處郭秀霞有期徒刑2年、陳香微1年4個月。
[编辑] 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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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認為任內可報為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萬3199元,遠高於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萬4300元),但不少捐款來源是選舉補助款。
- 由於台灣的報帳體系僵化,以其他發票報帳是正常現象,例如實驗室的設備是以購買墨水匣或連接線的名義報帳,但不能光以此現象就認定貪污罪成立,此現象稱為「公款公用」但非「公款法用」。以此標準來觀察,馬英九使用家人發票報帳的行為被檢察官侯寬仁一律視為「公款公用」(就算交代不清也視同),是因明顯把特別費當成財產申報才起訴之。
- 許多人相信余文很明顯的是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下造成的冤獄,例如中國人權協會指出:「(特別費案是)行政陋習所形成的歷史共業,不應由余文一人承擔,呼籲檢察官暫緩對余文案執行,以期人權保障。[14]」,而『余文』這個名字被網友稱為代罪犧牲品的代名詞。
[编辑] 參考資料
- ^ 馬:絕對沒有女性內衣發票
- ^ 同一庭 蔡守訓判扁馬大不同
- ^ 中國時報:凸顯司法不公,綠擴大檢舉藍營特別費案
- ^ 南檢:有犯罪事實 許添財特別費案改偵字案,中央社,2006年12月20日。
- ^ 北檢署民國96年02月13日96年度偵字第3844號馬英九等貪污等案起訴書
- ^ 特別費案許添財不起訴許陽明遭起訴,中國廣播公司,2007月3月12日
- ^ 馬英九特別費案地院一審判決書
-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6.9.21
- ^ 馬英九告檢察官 北檢完成分案
- ^ 廉政新規範 訂定量刑表
- ^ 辦綠不辦藍? 陳瑞仁憂辦案群組化
- ^ 連蕭特別費案 傳藍擬修法解套
- ^ 反制濫權起訴 綠先瞄準雲檢
- ^ 中國人權協會聲援余文特別費案 籲總統大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