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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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於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因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之公益活動中其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方式之爭端。
事實上,該事件之後,台灣多名首長遭調查、偵訊、起訴及法庭審理。其中以民進黨公職人員居多,對此,民進黨認為法檢人員明顯不公。[1]
[编辑] 事件經過
- 2006年5月起,此特別費的支出過程遭民進黨數名黨籍民意代表(立法委員謝欣霓,臺北市議員徐佳青、周威佑等)質疑並檢舉告發。告發者認為,特別費的持有人僅具有特別費的支配權,而非所有權,告發者認為馬英九此舉涉嫌貪污與偽造文書等兩項非告訴乃論罪。
- 2006年11月4日,馬英九因特別費支出爭議,遭台北地檢署偵訊。檢察官侯寬仁以「他」字案關係人身份,傳訊馬英九出庭說明。調查顯示台北市政府特別費的一半直接匯入馬英九帳戶並用於私用。中國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蔡啟芳在此時對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提出了爭議,認為全中華民國的主管之特別費,甚至連檢察機構內的檢察長亦應為偵查之對象。
- 2007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法官蔡守訓特別引用宋朝公使錢可以私入作為無罪判決之依據[5],同案的余文因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可再上訴。[6]
- 2007年9月21日,曾擔任桃園縣長及宜蘭縣長的呂秀蓮、游錫堃也因特別費被起訴。至於謝長廷和蘇貞昌將特別費匯入私人帳戶部份,經查兩人經手部分皆屬因公支出,亦未有證據顯示有非因公支出之犯行,故未起訴[7]。游錫堃遭起訴後則在當日晚宣佈辭去民進黨主席職務。
- 2008年4月2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三審定讞,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同案的余文仍維持有期徒刑一年。
- 2008年7月,台灣檢察人員起訴多名已卸任之民進黨公職人員。
- 2008年7月,民進黨修改因為貪污而停權或除名的規定,其中包括:若四分之三以上廉政委員認為司法判決有爭議時,可以免罰[9];這代表民進黨對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已經抱持不信任的態度。
- 2008年11月,曾承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陳瑞仁發言表示「應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不能只辦綠不辦藍)[10]。
- 2009年6月,自由時報報導指出司法對泛綠採取苛刻的標準辦案甚至羅織罪名,對泛藍的特別費問題則當作沒看到,且法界、政界都流傳司法對藍營採取「拖」字訣;泛藍本想修法將特別費問題解套,但因為司法明顯辦綠不辦籃,故暫緩之。[11]
- 2009年7月,泛綠決定以法律行動反制部分檢察官,泛綠認為這些檢察官針對泛綠濫權起訴。[12]
[编辑] 瑣事
- 馬英九任內可報為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萬3199元,遠高於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萬4300元);但不少捐款來源是選舉補助款、部分是特別費事件後才捐出,而且不少是捐給他妻子名下的基金會。
- 由於台灣的報帳體系有些僵化,拿其他發票來報帳是正常現象,例如一些實驗室的設備是以購買墨水匣或連接線的名義報帳,但是不能看到這個現象就認定貪污。此現象稱為公款公用但非公款法用。以此標準來觀察:馬英九使用家人發票報帳的行為被侯寬仁檢察官一律視為「公款公用」(就算交代不清也一樣),是因為明顯把特別費當成財產申報才起訴之;但以起訴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包括陳水扁夫婦在內的絕大多數民進黨籍政治人物並不會被起訴。
- 許多人相信余文很明顯的是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下造成的冤獄;例如中國人權協會指出,(特別費案是)行政陋習所形成的歷史共業,不應由余文一人承擔,呼籲檢察官暫緩對余文案執行,以期人權保障。[15]
[编辑] 參考資料
- ^ 中國時報:凸顯司法不公,綠擴大檢舉藍營特別費案
- ^ 南檢:有犯罪事實 許添財特別費案改偵字案,中央社,2006年12月20日。
- ^ 北檢署民國96年02月13日96年度偵字第3844號馬英九等貪污等案起訴書
- ^ 特別費案許添財不起訴許陽明遭起訴,中國廣播公司,2007月3月12日
- ^ 馬英九特別費案地院一審判決書
- ^ 余文地院一審判決書
-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6.9.21
- ^ 馬英九告檢察官 北檢完成分案
- ^ 廉政新規範 訂定量刑表
- ^ 辦綠不辦藍? 陳瑞仁憂辦案群組化
- ^ 連蕭特別費案 傳藍擬修法解套
- ^ 反制濫權起訴 綠先瞄準雲檢
- ^ 司法碰到馬英九就轉彎
- ^ 李敖笑傲江湖中批判劉景星法官對殷海光極度不公。另該法官曾經在1991年判決獨台會案有罪,是台灣白色恐怖最後一案;依照許多前共產國家的標準,劉景星早該被革職。
- ^ 中國人權協會聲援余文特別費案 籲總統大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