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首長特別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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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特別費事件是指2006年中華民國國務機要費案之後,因部份民主進步黨人士對於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因台北市政府舉辦之認養流浪狗之公益活動中其所認養的小狗(名為馬小九)之醫療費用以及將部份特別費支用方式之爭端。

事實上,該事件之後,台灣多名首長遭調查、偵訊、起訴及法庭審理。其中以民進黨公職人員居多,對此,民進黨認為法檢人員明顯不公。[1]

[编辑] 事件經過

  • 2006年11月4日馬英九因特別費支出爭議,遭台北地檢署偵訊。檢察官侯寬仁以「他」字案關係人身份,傳訊馬英九出庭說明。調查顯示台北市政府特別費的一半直接匯入馬英九帳戶並用於私用。中國國民黨及民進黨立委蔡啟芳在此時對其他首長的特別費提出了爭議,認為全中華民國的主管之特別費,甚至連檢察機構內的檢察長亦應為偵查之對象。
  • 2006年12月20日,台南地檢署傳訊了包括台南市市長許添財及台南市前副市長許陽明等四位被告及六位關係人,為繼馬英九之後,第二位地方首長被傳喚到案說明[2]
  • 2007年2月5日龍應台在《中國時報》發表「自首報告」自承:「如果為了一個荒謬的特支費而使台灣人民對於自己的未來突然少掉一個選擇的可能,令我不安!」。
  • 2007年2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正式宣佈馬英九所涉及的特別費案件偵查終結,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為由,起訴馬英九與市長室前秘書長余文。[3]
  • 2007年3月12日台南地檢署偵結台南市長許添財與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的案件,因許添財因公支出大於特別費,故檢查官給予許添財予不起訴處分,而許陽明因蒐集他人消費之發票詐領特別費遭檢查官起訴[4]
  • 2007年8月14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無罪﹐法官蔡守訓特別引用宋朝公使錢可以私入作為無罪判決之依據[5],同案的余文因偽造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可再上訴。[6]
  • 2007年12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馬英九無罪,同案的余文應執行的有期徒刑減為一年。
  • 2008年1月3日,馬英九控告負責特別費案之檢察官侯寬仁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及瀆職。[8]
  • 2008年4月2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三審定讞,維持一、二審無罪判決,同案的余文仍維持有期徒刑一年。
  • 2008年7月,台灣檢察人員起訴多名已卸任之民進黨公職人員。
  • 2008年7月,民進黨修改因為貪污而停權或除名的規定,其中包括:若四分之三以上廉政委員認為司法判決有爭議時,可以免罰[9];這代表民進黨對中華民國司法體系已經抱持不信任的態度。
  • 2008年11月,曾承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陳瑞仁發言表示「應避免辦案對象群組化」(不能只辦綠不辦藍)[10]
  • 2009年6月,自由時報報導指出司法對泛綠採取苛刻的標準辦案甚至羅織罪名,對泛藍的特別費問題則當作沒看到,且法界、政界都流傳司法對藍營採取「拖」字訣;泛藍本想修法將特別費問題解套,但因為司法明顯辦綠不辦籃,故暫緩之。[11]
  • 2009年7月,泛綠決定以法律行動反制部分檢察官,泛綠認為這些檢察官針對泛綠濫權起訴。[12]

[编辑] 瑣事

  • 馬英九任內可報為因公支出之公益、公務捐贈之總金額共達5150萬3199元,遠高於所領取之「領據特別費」總金額(1530萬4300元);但不少捐款來源是選舉補助款、部分是特別費事件後才捐出,而且不少是捐給他妻子名下的基金會。
  • 由於台灣的報帳體系有些僵化,拿其他發票來報帳是正常現象,例如一些實驗室的設備是以購買墨水匣或連接線的名義報帳,但是不能看到這個現象就認定貪污。此現象稱為公款公用但非公款法用。以此標準來觀察:馬英九使用家人發票報帳的行為被侯寬仁檢察官一律視為「公款公用」(就算交代不清也一樣),是因為明顯把特別費當成財產申報才起訴之;但以起訴馬英九的標準來看,包括陳水扁夫婦在內的絕大多數民進黨籍政治人物並不會被起訴。
  • 高等法院發言人還穿插「馬英九存款當然不能跟郭台銘比」等言論[13];而判決法官之一曾經做出一些過份配合國民黨的判決,這些判決被視為毫無職業道德。[14]
  • 許多人相信余文很明顯的是法官故意曲解法律下造成的冤獄;例如中國人權協會指出,(特別費案是)行政陋習所形成的歷史共業,不應由余文一人承擔,呼籲檢察官暫緩對余文案執行,以期人權保障。[15]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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