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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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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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是香港現存的成文法法例編彙。由於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依歸,對於有爭議的案例或有必要遵守的規定,都會以成文法的形式頒佈並實行。

目录

[编辑] 簡介

香港政治制度類似三權分立,不過政府維持以行政主導

  1. 《香港法例》由律政司法律草擬科負責草擬、或由立法會議員以私人草案的方式提交,並由立法會通過法例,
  2. 香港司法機構行使司法權,
  3. 香港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行政執法。

而由於香港主權移交之後,議員提過私人草案比以前困難,撰寫法例的責任就落在律政司的法律草擬科的法律草擬專員身上。[1]

[编辑] 法律的草擬

[编辑]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訂明「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等理念,亦訂明了在香港實行制度。 內容包括:

  • 《基本法》正文,包括九個章節,160 條條文
  • 附件一: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 附件二: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 附件三:列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

[编辑] 全國性法律

列在《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编辑] 政府立法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香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負責香港的立法工作。

[编辑] 主權移交前法律

根據《基本法》附則,原有法律(包括主權移交前立法局設立的法律等)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基本法》抵觸者外,其他都可以保留。而普通法不可淩駕于基本法之上。[3]

[编辑] 國際公約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回歸前香港參與的國際公約仍可繼續適用。

[编辑] 香港一般刑罰

有關香港判刑考慮因素及一般刑罰可參考“Sentence in Hong Kong”,書中主要說明刑事案件。

[编辑] 參考

  1. ^ 香港律政司,(2000年),香港的法例草擬工作 (第二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網站-有關文件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時事話題-香港政制發展-香港政制事務局長:普通法不可淩駕于基本法之上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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