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
香港居民(英語:Hong Kong residents),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亦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兩類。前者具有香港居留權,後者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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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無限制中國大陸居民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兩地,香港亦沒有對中國籍居民進行人事登記。1949年中國內地政權易手予中國共產黨後,大量難民湧入香港。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開始實行邊境管制,限制中國大陸居民入境。並開始登記香港居民並發出身份證。首次登記在1949年展開,當時發出的身份證只是一張以人手填上資料的紙張。
[编辑] 英治時期
1960年6月1日起,政府改發第二代身份證。這種身份證上有持證人的指模及照片,資料以打字機填上,並且加以過膠。男性的身份證為藍色,女性的則為紅色。1973年11月,政府改發第三代身份證,證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證上蓋有簽發印章,以綠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當時永久居民俗稱「黑印居民」;新移民俗稱“綠印居民”。
1983年3月,入境處推出第一代電腦身份證,較舊證加強防偽措施,並透過電腦系統令出入境程序簡化。1987年6月1日,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沒有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1997年7月1日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身份證上18歲或以上的永久居民有三個星號,而11歲至17歲的永久居民只有一個星號,而非永久居民則沒有星號。故此當時永久居民俗稱「三粒星居民」。
任何英國屬土公民在香港居住七年後即自動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1]
[编辑] 《中英聯合聲明》定義
中英雙方在1984年12月19日,就香港前途問題簽訂《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如下: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
- 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其他人。
[编辑] 《香港基本法》定義
[编辑] 永久性居民
根據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的附表,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 (a)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由2002年第84號法律公告代替)
- (b)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c) 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 (a)或(b)項規定的人。(由1999年第192號法律公告代替)
- (d)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7年或 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e)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d)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 (f) (a)至(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编辑] 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別行政區非永久性居民的定義為:有資格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簡稱香港居民,包括了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因此,香港非永久性居民也是香港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