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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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簡稱行會Executive Council, ExCo),主權移交前稱行政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內,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機構,由行政長官主持,並自行任命成員。現時共有32位成員,包括行政長官(主席)、15位現職問責官員(官守成員)及16位非官方人士(非官守成員)。[1] 行政會議每周舉行一次會議,通常為星期二早上。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任何重要的決策之前,均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1]很多人將行政會議比擬為歐美國家的內閣,但由於行政會議並不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來作決定的,所以即使大部份成員反對,最後的決定權仍在行政長官手上;所以行政會議較接近是行政長官的智囊團,而非內閣;這因為香港沿襲了西敏制港督相當於英王,行政局則相當於樞密院而不是內閣,較接近內閣的應為主權移交前的布政司會議。

目录

歷史背景 [编辑]

英國殖民地時期,行政局(成立初期稱為議政局)由香港總督主持,邀請知名社會人士擔任成員(當時稱為議員),通常有十多人。重要決策均需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後才能執行。行政局有四名當然議員,包括駐港英軍三軍司令(至1991年)、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其餘由總督委任,分為「官守」(即正在擔任官職之意)和「非官守」兩類。

行政局議員需遵守和英國內閣相同的「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即政策未決定前所有議員均需保密;和政策決定後各議員對外均需支持該政策。這制度在行政會議中仍然保留,但不少人,包括現任成員均認為這制度有需要檢討;而近年亦有零星例子,身兼立法會議員的行政會議成員公開反對政府政策違反「集體負責制」。

主權移交後,行政局改稱行政會議;大致沿襲其職能,但不設當然成員,所有成員任免皆由行政長官決定。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推行「高官問責制」以後,在行政會議中,司局長往往佔絕大多數(三位司長加上十一局位長的官守成員合共十四位,而非官守成員只有五至七人),被指令非官守成員無法對決定政策產生影響力。曾蔭權當選行政長官後,在《施政報告》中宣布增加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的人數。行政會議的官守成員除了三位司長會出席所有會議外,其他官守成員(即各決策局局長)可以選擇只在會議涉及本身負責的事務時才出席。

功能 [编辑]

主權移交前,行政局是政府醞釀政策的地方,總督在重要決策或向立法局提交法案前均先由港督會同行政局通過;由於在1991年前立法局議員大多數均由港督委任,而且不少立法局議員均兼任行政局議員,立法局只是「橡皮圖章」,不會遇到阻力。如果港督不同意行政局大多數人決議時,他需要把原因交往英國外交部備案,因此行政局對港督決策有相當影響力。

主權移交後,行政會議只向行政長官一人負責;行政長官如果不同意行政會議大多數人的決議時,只須將理由記錄在案。[2]由於前行政長官董建華只當行政會議為智囊團,行政會議失去原有作用;特別是2002年董建華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後,所有問責局長自動成為行政會議成員,部分立法會議員加入行政會議,使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立法會議員成為政府在立法會的代表,被批評指是向立法會箝票的政治酬庸工具。

現任成員 [编辑]

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並不如主權移交前的行政局般有當然議員。行政會議所有成員任免皆由行政長官決定;他們可以來自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而任期不得超過任命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主席 [编辑]

官守成員 [编辑]

非官守成員 [编辑]

历任成員 [编辑]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历任成員列於香港行政會議成員列表

成員之利益登記冊 [编辑]

近代,香港行政會議成員都有利益申報規定,登記冊供社會公眾查閱,利益衝突接受公眾監督[1]。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資料顯示香港本地物業業權及海外置業資料。報紙描述其中成員封為樓王,樓后,收租王 新界地王等。 [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行政會議. [2010-07-06] (中文(香港)‎). 
  2. ^ 基本法. [2010-07-06] (中文(香港)‎). "香港基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外部連結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