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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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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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簡稱行會Executive Council, ExCo),主權移交前稱行政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內,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最高機構,由行政長官主持,並自行任命成員。現時共有三十一位成員,包括行政長官(主席)、十五位現職問責官員(官守成員)及十五位非官方人士(非官守成員)。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任何重要的決策之前,均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很多人將行政會議比擬為歐美國家的內閣,但由於行政會議並不是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準則來作決定的,所以即使大部份成員反對,最後的決定權仍在行政長官手上;所以行政會議較接近是行政長官的智囊團,而非內閣;這因為香港沿襲了西敏制,港督相當於英王,行政局則相當於樞密院而不是內閣,較接近內閣的應為回歸前的布政司會議

目录

[编辑] 歷史背景

英國殖民地時期,行政局(成立初期稱為議政局)由香港總督主持,邀請知名社會人士擔任成員(當時稱為議員),通常有十多人。重要的政策均需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通過後才能執行。行政局有四名當然議員,包括布政司財政司律政司駐港英軍三軍司令(直至1991年),其餘由總督委任,分為「官守」(即正在擔任官職之意)和「非官守」兩類。

行政局議員需遵守和英國內閣相同的「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即政策未決定前所有議員均需保密;和政策決定後各議員對外均需支持該政策。這制度在行政會議中仍然保留,但不少人,包括現任成員均認為這制度有需要檢討;而近年亦有零星例子,身兼立法會議員的行政會議成員公開反對政府政策違反「集體負責制」。

總督如果不同意行政局大多數人的決議時,他需要把原因交往英國外交部備案。

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2年7月推行「高官問責制」以後,在行政會議中,司局長往往佔絕大多數(三位司長加上十一局位長的官守成員合共十四位,而非官守成員只有五至七人),被指令非官守成員無法對決定政策產生影響力,曾蔭權當選行政長官後,在《施政報告》中宣布增加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的人數。行政會議的官守成員除了曾氏和三位司長會出席所有會議外,其他官守成員(即各決策局局長)可以選擇只在會議涉及本身負責的事務時才出席。

行政長官如果不同意行政會議大多數人的決議時,他毋須把原因交往中國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编辑] 現任成員

根據《基本法》,行政會議並不如主權移交前的行政局般有當然議員。行政會議所有成員任免皆由行政長官決定;他們可以來自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而任期不得超過任命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编辑] 主席

[编辑] 官守成員

[编辑] 非官守成員

[编辑] 另見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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