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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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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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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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邸 | 禮賓府 |
| 提名者 | 香港選舉委員會 |
| 任命者 |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
| 任期 | 5年(可連任1次) |
| 首任 | 董建華 |
| 成立日期 | 1997年 |
| 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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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縮寫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首長,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總督的職務。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1]
目录 |
職責 [编辑]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一般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的形式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 簽署、公報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長、各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 主持行政會議
-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内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誓詞 [编辑]
- 1997年7月1日,由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為董建華監誓下成為首位行政長官。
- 2002年7月1日,由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為董建華監誓下連任行政長官。
- 2005年6月24日,曾蔭權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監誓下成為第二位行政長官。
- 2007年7月1日,曾蔭權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連任行政長官。
- 2012年7月1日,梁振英在國家主席胡錦濤監誓下成為第三位行政長官。
『本人XXX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歷任行政長官 [编辑]
在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舉行,會議上進行行政長官選舉,由400位推選委員會委員選出首任行政長官。結果楊鐵樑及吳光正分別取得42票和36票,董建華以320票當選。
2002年董建華取得762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自動當選連任。董建華完成了第一屆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第二屆任期未完結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謂之「腳痛」)辭職。按照《基本法》規定,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曾蔭權於2005年6月16日成為2005年行政長官補選中唯一一名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自動當選,完成行政長官第二屆餘下任期。
2007年3月25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曾蔭權以649票對123票擊敗對手梁家傑,連任成為第三屆行政長官[2]。
香港特别行政區第四屆行政長官為梁振英,他於2012年3月25日以689票當選,同屆參選人為唐英年(獲285票)及何俊仁(獲76票)。
| 任別 | 行政長官 | 上任日期 | 離任日期 | 得票 | 屆別 | |
|---|---|---|---|---|---|---|
| 一 | 董建華 | 1997年7月1日 | 2002年6月30日 | 320/400 80.0%(1996年) |
一 | |
| 2002年7月1日 | 2005年3月12日 | 自動當選 100%(2002年) |
二 | |||
| 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間,因董建華請辭,遂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行政長官。 | ||||||
| 2005年6月2日至21日期間,因曾蔭權辭去署理行政長官一職,以參加行政長官補選,遂由時任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 | ||||||
| 二 | 曾蔭權 | 2005年6月21日 | 2007年6月30日 | 自動當選 100%(2005年) |
||
| 2007年7月1日 | 2012年6月30日 | 649/800 81.1%(2007年) |
三 | |||
| 三 | 梁振英 | 2012年7月1日 | 現任 任期於2017年6月30日結束 |
689/1193 57.8%(2012年) |
四 | |
參選資格 [编辑]
產生辦法 [编辑]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八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 工商、金融界二百人
- 專業界二百人
-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二百人
-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二百人
-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屆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八百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的選民(各界別合共十六萬人)選出。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卌五條,間接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的可能。隨後政府在2005年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2010年,政府的政改方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通過,第四屆特首選舉選舉委員會委員增至一千二百人。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了香港將在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於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福利及待遇 [编辑]
- 行政長官獲得編配官邸禮賓府。
- 行政長官獲得編配行政長官粉嶺別墅,部份官方活動會於粉嶺別墅舉行。
- 行政長官的坐駕車牌以香港區徽代替。
- 年薪為港幣4百萬元(月薪約34萬港元)。
- 行政長官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排名表排名第一。
- 行政長官英文名稱前會加上「The Honourable」的名銜。
候任待遇 [编辑]
離任後待遇 [编辑]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決定原則上接納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於2005年6月9日提交的報告。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委員包括鄭海泉、廖柏偉和梁國輝。
報告中建議:
- 前任行政長官離任後3年內會受到離職後的就業規管。
- 第1年,前任行政長官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商業活動。
- 第2及第3年,在展開任何工作或從事商業活動前,必須事先徵詢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 如前任行政長官在這3年期間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委任,或從事學術或慈善機構的工作,則一概可以獲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長官會獲提供
- 前任行政長官辦公室。
- 協助進行推廣和禮節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車輛連司機的運載服務。
- 前任行政長官也可以享有禮遇安排和醫療及牙科福利。
- 視乎香港警務處的風險評估,前任行政長官會獲得保安服務。
参考文献 [编辑]
- ^ 1.0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6條. [2012-03-02].
- ^ [1]
- ^ 3.0 3.1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4條. [2012-03-02].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2012-03-02].
-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 [2012-03-02].
外部連結 [编辑]
| 维基共享资源中相关的多媒体资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參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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