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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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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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屆立法會 | |
| 制度 | |
| 制度 | 一院制 |
| 領導 | |
| 立法會 主席 |
曾鈺成,民主建港協進聯盟 由2008年10月8日 |
| 內務委員會 主席 |
劉健儀,自由黨 由2003年10月8日 |
| 內務委員會 副主席 |
李華明,民主黨 由2000年10月4日 |
| 結構 | |
| 議員 | 60 |
| 政黨 |
親建制派(37): 泛民主派(23): |
| 選舉 | |
| 上次選舉 | 2008年9月7日 |
| 下次選舉 | 2012年(日期待訂) |
| 地址 | |
| 香港金鐘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 | |
| 網址 | |
| http://www.legco.gov.hk/ | |
| 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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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稱立法會(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簡稱LegCo或Legco),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1],香港回歸前稱為定例局和立法局。現有60個議席,每屆任期4年(首屆立法會選出前,臨時立法會的任期為1年半)。
目录 |
[编辑] 歷史
[编辑] 殖民地時期
[编辑] 開埠初期
香港於1841年成為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佈。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香港立法機關成立初期稱為定例局,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總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總督宣佈委任官守議員加入定例局。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定例局舉行首次會議。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定例局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
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7名官方議員及5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1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8名官方議員及6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8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3名華人及1名葡籍人士。
[编辑] 戰後的改革
1960年代,香港經歷文革引發的六七暴動,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節等文化活動安撫民心,另一方面也籌備代議政制,使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67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各佔13名。1973年,人數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於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局民主化的過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諮詢公眾。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其後,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推行「八八直選」,即是在1988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訂於1991年。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大大提高立法局的權力。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選舉舉行,香港首個政黨香港民主同盟成立,即民主黨前身。由於聯票效應,民主派大獲全勝。立法局內非官守議員為對抗民主派,成立了「啟聯資源中心」,即今日自由黨的前身。
[编辑] 彭定康政改方案
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於1992年上任,並在其任內首份施政報告中推出政改方案,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大幅增加直選議席,又新增九個功能組別(即所謂「新九組」)。中國政府對此非常不滿,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斥責彭定康是「香港歷史上的『千古罪人』」,並宣佈放棄「直通車」(即原來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全數過渡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中方又決定「另起爐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之下成立預備工作委員會,並於1996年成立臨時立法會(簡稱「臨立會」),在第一屆香港特區的立法會成立前運作,以通過香港特區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臨立會於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開首次會議,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才在香港舉行會議。
1997年6月28日,最後一任立法局主席黃宏發宣佈「本局休會,待續無期。I now adjourn the Council, sine die.」,代表立法局從此成為歷史。[2]
[编辑] 特別行政區時期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改名為立法會。同日凌晨2時45分,臨立會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擴建部份(會展新翼)2樓201號會議室聚鷹廳中召開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以進行司法等法律上的銜接,成為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條通過的法案,亦是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次在同一次會議中一次過進行首讀、二讀及三讀程序的法案。
1998年,舉行香港回歸後首屆立法會選舉。2000年,舉行第二屆立法會選舉。2004年,舉行第三屆立法會選舉,選舉委員會在此屆起不再選出立法會議席。
2004年,香港為2008年立法會是否實行全面普選爭論不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進行解釋,指出香港要改變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制度,除了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三分之二的立法會議員同意外,還要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間接否決了2008年普選的可能。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了香港可以於2017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外可以於2020年普選立法會。
2010年6月,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
2011年8月,立法會遷出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同年9月,所有立法會會議開始在位於金鐘新政府總部的立法會綜合大樓舉行。
[编辑] 組織
1998年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1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0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增加由地方分區直選議席,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其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6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4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廢除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席的制度,將6席轉由地方直選產生。其中30席經地方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0位經功能組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68條指明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第五屆則把地方分區直選議席和功能組別議席也增至35席。
[编辑] 主席
1993年前,立法局的主席則由香港總督當然擔任。於1993年以後,立法局設立主席一職,由議員互選產生,承沿至今。
立法會主席(英語: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由立法會議員於每屆首次會議中選出,由立法會秘書於首次會議前向各議員發出提名邀請,首次會議由未獲提名的議員中連續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主持。若獲提名的議員多於一人,各議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於首輪投票中若多於一名獲提名議員獲得相同的最高票數,則進行次輪投票,於相同最高票數者中選出;若在次輪投票中仍未能出現最高票者同票情況,則由主持會議的議員以抽籤方式選出。
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主席須由年滿40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20年,無外國居留權,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主席負責主持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會議,並根據基本法享有下列職權:
- 主持會議;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決定開會時間;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應行政長官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然而,立法會主席並非內務委員會的成員,亦不會成為立法會任何委員會的成員(行政管理委員會除外)。
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缺席會議時,由代理主席代行職務。
以下為各任立法局/立法會主席:
| 屆別 | 主席 | 籍貫 | 生卒日期 | 任期 | 實際任職期 |
|---|---|---|---|---|---|
| 立法局 | 施偉賢 | 上海(亞歐混血) | 1932年- | 1993年—1995年 | 1993年—1995年 |
| 黃宏發 | 上海 | 1943年12月11日- | 1995年—1999年 | 1995年10月11日—1997年6月30日 | |
| 臨立會 | 范徐麗泰 | 浙江寧波 | 1945年9月20日- | 1997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 | 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
| 1 | 1998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 | 1998年7月2日—2000年6月30日 | |||
| 2 | 2000年10月1日—2004年9月30日 | 2000年10月4日—2004年9月30日 | |||
| 3 | 2004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 2004年10月6日—2008年9月30日 | |||
| 4 | 曾鈺成 | 廣東順德 | 1947年5月17日- | 2008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 | 2008年10月8日— |
[编辑] 委員會
[编辑] 內務委員會
立法會設有內務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以外所有議員組成;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以與立法會主席選舉相若的方式選出,並為立法會當然代理主席,於立法會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缺席會議代行其職務。
內務委員會負責為立法會會議作準備,審議已提交於立法會的議案,以及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或提交立法會批准的附屬法例。並可以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等法案,或委任小組委員會對一些附屬法例進行更詳細的研究。內務委員會亦負責制訂立法會內務守則作為議事規則的補充,對立法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作詳細訂定。內務委員會亦會就財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及各事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和其正副主席選舉訂定規則(議事規則已訂明者除外)。
[编辑] 常設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另外亦設有議事規則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為立法會/立法局中歷史最悠久的委員會,現時由除立法會主席以外的全體議員組成。於1995年之前,財政司為當然財務委員會主席;自1995年起立法局不再存在官守議員後,主席改由成員互選產生。財務委員會每星期五下午擧行會議,負責審議政府提交的所有涉及撥款的法案。財務委員會其中一項工作,是審查財政司司長每年提交立法會的開支預算草案及撥款法案,其中載列政府下一財政年度的全年開支建議。現時下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兩個小組委員會。
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提交的報告,對政府賬目進行監察。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負責就議員的個人利益進行監察,並制定有關議員個人道德指引。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會議事規則和委員會制度,適當時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编辑] 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議員可視需要加入一個或是數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工作範圍通常對應政府決策局(俗稱「對口」)。
18個事務委員會包括: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工商事務委員會
- 政制事務委員會
- 經濟事務委員會
- 教育事務委員會
- 環境事務委員會
- 財經事務委員會
-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
- 衛生事務委員會
- 民政事務委員會
- 房屋事務委員會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 人力事務委員會
- 發展事務委員會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 保安事務委員會
- 交通事務委員會
- 福利事務委員會
[编辑] 調查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
立法會有權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又稱「權力及特權法」),當有議員對某些事件提出質詢或當對於個別議員提出譴責的議案獲得動議,立法會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就動議作出調查,調查完成後須盡快向立法會彙報。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經立法會決議,可成立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就立法會付交的事宜或法案作深入研究,成員由主席考慮內務委員會的建議後任命。專責委員會對所付交的事宜或法案完成研究後須盡快向立法會提交報告,隨後解散。
而根據權力及特權法第10條《以傳票通知列席》以及第12(6)條列明,立法會主席有權簽署手令並飭令全體/每名警務人員拘捕涉案人員,並於指定時間押解他到立法會作供,故證人/涉案人士必須出席。
[编辑] 行政管理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的法定機構,由立法會主席為當然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為當然副主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為當然委員,另設10名委員;委員會的執行機關為立法會秘書處,首長為立法會秘書長。立法會秘書處下設有三個議會事務部、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翻譯及傳譯部、公共資訊部、申訴部、總務部及法律事務部。
[编辑] 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立法會主要職責如下,當中除了最後一點外,其餘均為回歸前立法局的職權:
-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控制公共開支
- 監察政府工作
- 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話,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编辑] 限制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4條,立法會私人條例草案的限制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编辑] 議員選舉
[编辑] 地區直選
在2010年政改投票當中,政府提出地區直選增加5席並獲得通過,2012年起之地區直選議席將增至35席。
| 分區 | 議席數目 | ||||
| 1998年 | 2000年 | 2004年 | 2008年 | 2012年 | |
|---|---|---|---|---|---|
| 香港島 | 4 | 5 | 6 | 6 | 7 |
| 九龍東 | 3 | 4 | 5 | 4 | 5 |
| 九龍西 | 3 | 4 | 4 | 5 | 5 |
| 新界東 | 5 | 5 | 7 | 7 | 9 |
| 新界西 | 5 | 6 | 8 | 8 | 9 |
| 總數 | 20 | 24 | 30 | 30 | 35 |
[编辑] 功能界別
2000年、2004年及2008年的選舉有28個功能界別,分別代表香港社區各界別。除勞工界有3名議員外,其他界別均只有1名議員,共30名。各界別為:
- (*代表該界別議員可由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
因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0年解散區域市政局和市政局,原區域市政局界別和市政局界別的議席由飲食界和區議會(第一)取代。
在2010年政改方案中,政府提出功能界別增加5席並獲得通過,2012年起之功能界別議席將增至35席,新增之5席將由現任區議員提名、參選,並由沒有上述28個功能界別投票權的選民投票選出,該界別技術上稱為「區議會(第二)」,俗稱「超級區議員」;原有區議會界別則改名「區議會(第一)」[3]。
勞工界使用全票制,每個團體可投三票;鄉議局、漁農、保險、航運交通界採用「選擇消去法」(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其他23個功能界別採用「最多票數當選法」(First Past the Post),合資格的有選舉權的團體代表、公司董事或公會代表的團體、專業人士如醫生、牙醫、護士、社工、教師、大專教師、律師、部份法律人員、會計師和資訊科技從業員選出代表的議員。
[编辑] 選舉委員會
1998年選舉委員會選出10名立法會議員;2000年,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6名立法會議員;2004年起,再沒有立法會議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來自四個界別(各200人):
大部分委員由本身的界別中選出。2000年,立法會候選名單為選舉委員會的800人,每名委員可選擇的候選人以議席數目為限,得最多票的6名委員當選立法會議員。
[编辑] 分組點票
《基本法》附件二規定,現時由議員提出的個人議案或法案修訂,表決時須以分組點票方式點算,要同時得到功能界別及地區直選界別的過半數出席議員投票贊成,議案才獲通過。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須獲得過半數出席議員投票贊成,即為通過。 反之,前立法局所有辯論之議案,以多數票決定。港督或主席在相等票數時才會多投決定性一票。
[编辑] 福利及待遇
- 立法會議員每月均有薪酬,約為60,000多港元,以支持議員的工作。
- 第四屆立法會(2008年至2012年)起新增了議員約滿酬金,指明若議員完成任期,可在任期結束時,取得立法會任期內所得酬金總額的15%,以每名議員近7萬元月薪計算,每名立法會議員可取得近50萬元。
- 立法會有專用的車牌,以「LC」開首,是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的縮寫。立法會主席的車通常為「LC 1」。
[编辑] 參見
[编辑] 列表
[编辑] 參考文獻
- 《立法會簡介》,香港立法會網站
- 《立法會選舉資料摘要》,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2005年4月11日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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