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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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目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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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民地時期政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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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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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主席 | 曾鈺成 |
|---|---|
| 成立年份 | 1997年 |
| 總部 | 香港島中區昃臣道八號立法會大樓 |
| 網站 | [1] |
香港立法會(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LegCo或Legco)是香港的立法機構。現有60個議席,每屆任期4年(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屆立法會的任期為2年),前稱香港立法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除少數《香港基本法》訂明外一般不在香港實施。
目录 |
[编辑] 歷史
[编辑] 港英時期
[编辑] 開埠初期
香港自1841年-1997年是英國的殖民地,其首份憲法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訂定成立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於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其文本於「的意見」之後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
立法會成立初期稱定例局,後改稱立法局。立法局早期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港督委任。
1843年8月,砵甸乍總督宣布委任官守議員加入立法機關。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立法局舉行首次會議。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立法會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
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编辑] 戰後的改革
1960年代,香港經歷文革引發的六七暴動,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節等文化活動安撫民心,另一方面也籌備代議政制,令市民有參與政制的機會。1967年,立法局成員人數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議員各佔13名。1973年,人數增至46名。1980年,增至50名。於1984年政府推出《代議政制綠皮書》,詳列立法會民主化的過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選議席諮詢公眾。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由於立法局的間接選舉以及當時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市政局都甚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當時被稱作「八八直選」。但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推遲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頗為失望。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使立法會的權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
1991年立法局第一次直接選舉舉行,香港首個政黨香港民主同盟成立。由於聯票效應,使泛民主派大獲全勝。立法局內非官守議員為對抗泛民主派,以免議會被控制,成立了今日自由黨前身的「啟聯資源中心」。
[编辑] 彭定康政改方案
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1992年上任,首份施政報告推出政改方案,建議1995年的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中,大幅增加直選議席,又新增九個功能組別(即所謂「新九組」)。中國對此非常不滿,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魯平斥責彭定康是「香港歷史上的『千古罪人』」,並宣佈放棄「直通車」(即原來中英雙方協議,最後一屆立法局議員可全數過渡成為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
中方又決定「另起爐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之下成立預備工作委員會,同時成立香港臨時立法會(簡稱臨立會),在第一屆特區立法會成立前運作,以通過特區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
由1996年臨立會成立至香港主權移交前,因為港府不承認臨立會,視之為非法組織,在香港舉行會議可被控非法集會[來源請求],所以主權移交前,臨立會在深圳開會,不少立法局議員身兼臨立會議員,故需要深、港兩邊走。
[编辑] 特區時期
[编辑] 九七政權移交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香港臨時立法會,在深圳開會,以通過特區成立時「必不可少」的法律。
1997年6月28日,最後一屆殖民地時期立法局時任主席黃宏發宣佈「本局休會,待續無期」後[1],議員全部「落車」。
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立法局改名為立法會。
[编辑] 政權移交後
臨立會在7月1日凌晨二時四十五分於香港會議展覽中心擴建部份2樓201號會議室聚鷹廳中召開主權移交後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以進行司法等法律的銜接,成為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條通過的法案,亦是香港主權移交後第一次在同一次會議中一次過進行首讀、二讀及三讀程序的法案。
1998年,舉行首屆正式立法會選舉。2000年,舉行第二屆立法會選舉。2004年,舉行第三屆立法會選舉。依據《基本法》附件分配直選及選舉委員會席次的數量。
2004年,香港為2008年立法會是否實行全面普選爭論不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進行解釋,指出香港要改變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制度,除要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三份之二立法會議員同意外,還要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間接否決了2008年普選的可能。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了香港可以於2017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外可以於2020年普選立法會。
[编辑] 組織
1998年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1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0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0年的第二屆立法會選舉,增加由地方分區直選議席,減少選舉委員會選出的議席,其中30席由功能組別產生,6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24席由地方分區直選產生。2004年第三屆立法會選舉,廢除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議席的制度,將6席轉由地方直選產生。其中30席經地方分區直選產生,其餘30位經功能組別選舉產生。《香港基本法》第68條指明最終目標是全部議席由普選產生。
[编辑] 主席
1993年前,立法局的主席則由香港總督當然擔任。於1993年以後,立法局設立主席一職,由議員互選產生,承沿至今。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於每屆首次會議中選出,由立法會秘書於首次會議前向各議員發出提名邀請,首次會議由未獲提名的議員中連續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主持。若獲提名的議員多於一人,各議員以不記名方式選出。於首輪投票中若多於一名獲提名議員獲得相同的最高票數,則進行次輪投票,於相同最高票數者中選出;若在次輪投票中仍未能出現最高票者同票情況,則由主持會議的議員以抽籤方式選出。
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主席須由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二十年,無外國居留權,身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擔任。
立法會主席負責主持立法會及全體委員會(Committee of the Whole Council)會議,並根據基本法享有下列職權:
- 主持會議;
-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 決定開會時間;
-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 應行政長官票求召開緊急會議;
-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然而,立法會主席並非內務委員會的成員,亦不會成為立法會任何委員會的成員(行政管理委員會除外)。
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缺席會議時,由代理主席代行職務。
以下為各任立法局/立法會主席:
| 屆別 | 主席 | 籍貫 | 生卒日期 | 任期 | 實際任職期 |
|---|---|---|---|---|---|
| 立法局 | 施偉賢 | 1932年- | 1993年—1995年 | 1993年—1995年 | |
| 立法局 | 黃宏發 | 上海 | 1943年- | 1995年—1997年 | 1995年10月11日—1997年6月30日 |
| 臨立會 | 范徐麗泰 | 浙江寧波 | 1945年9月20日- | 1997年7月1日—1998年6月30日 | 1997年1月25日—1998年6月30日 |
| 1 | 范徐麗泰 | 浙江寧波 | 1945年9月20日- | 1998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 | 1998年7月2日—2000年6月30日 |
| 2 | 范徐麗泰 | 浙江寧波 | 1945年9月20日- | 2000年10月1日—2004年9月30日 | 2000年10月4日—2004年9月30日 |
| 3 | 范徐麗泰 | 浙江寧波 | 1945年9月20日- | 2004年10月1日—2008年9月30日 | 2004年10月6日—2008年9月30日 |
| 4 | 曾鈺成 | 廣東順德 | 1947年5月17日- | 2008年10月1日—2012年9月30日 | 2008年10月8日— |
[编辑] 委員會
[编辑] 內務委員會
立法會設有內務委員會,由立法會主席以外所有議員組成;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以與立法會主席選舉相若的方式選出,並為立法會當然代理主席,於立法會主席無法執行職務或缺席會議代行其職務。
內務委員會負責為立法會會議作準備,審議已提交於立法會的議案,以及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交省覽或提交立法會批准的附屬法例。並可以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等法案,或委任小組委員會對一些附屬法例進行更詳細的研究。內務委員會亦負責制訂立法會內務守則作為議事規則的補充,對立法會及其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作詳細訂定。內務委員會亦會就財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及各事務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和其正副主席選舉訂定規則(議事規則已訂明者除外)。
[编辑] 常設委員會及議事規則委員會
立法會轄下有3個常設委員會,分別是財務委員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另外亦設有議事規則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為立法會/立法局中歷史最悠久的委員會,現時由除立法會主席以外的全體議員組成。於1995年之前,財政司為當然財務委員會主席;自1995年起立法局不再存在官守議員後,主席改由成員互選產生。財務委員會每星期五下午擧行會議,負責審議政府提交的所有涉及撥款的法案。財務委員會其中一項工作,是審查財政司司長每年提交立法會的開支預算草案及撥款法案,其中載列政府下一財政年度的全年開支建議。現時下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工務小組委員會兩個小組委員會。
政府帳目委員會負責研究審計署提交的報告,對政府賬目進行監察。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負責就議員的個人利益進行監察,並制定有關議員個人道德指引。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議事規則委員會負責檢討立法會議事規則和委員會制度,適當時向立法會提出修訂建議。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编辑] 事務委員會
立法會設有18個事務委員會,定期聽取政府官員的簡報,並監察政府執行政策及措施,議員可視需要加入一個或是數個事務委員會。事務委員會工作範圍通常對應政府決策局(俗稱「對口」)。
18個事務委員會包括:
-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 工商事務委員會
- 政制事務委員會
- 經濟事務委員會
- 教育事務委員會
- 環境事務委員會
- 財經事務委員會
- 食物安全及環境衛生事務委員會
- 衛生事務委員會
- 民政事務委員會
- 房屋事務委員會
-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 人力事務委員會
- 發展事務委員會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 保安事務委員會
- 交通事務委員會
- 福利事務委員會
[编辑] 調查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
立法會有權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當有議員對某些事件提出質詢或當對於個別議員提出譴責的議案獲得動議,立法會會成立調查委員會就動議作出調查,調查完成後須盡快向立法會彙報。成員按內務委員會所定的規則選舉產生。
經立法會決議,可成立一個或多個專責委員會就立法會付交的事宜或法案作深入研究,成員由主席考慮內務委員會的建議後任命。專責委員會對所付交的事宜或法案完成研究後須盡快向立法會提交報告,隨後解散。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0條《以傳票通知列席》以及第382章第12(6)條列明,立法會主席有權簽署手令並飭令全體/每名警務人員拘捕涉案人員,並於指定時間押解他到立法會作供,故證人/涉案人士必須出席。
現有專責委員會如下:
- 梁展文事件專責委員會
- 雷曼事件專責委員會
[编辑] 行政管理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是為立法會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務的法定機構,由立法會主席為當然主席,內務委員會主席為當然副主席,內務委員會副主席為當然委員,另設十名委員;委員會的執行機關為立法會秘書處,首長為立法會秘書長。立法會秘書處下設有三個議會事務部、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翻譯及傳譯部、公共資訊部、申訴部、總務部及法律事務部。
[编辑] 職責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主要職責有:
-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 控制公共開支
- 監察政府工作
- 審核、通過政府的財政預算
-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
-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的話,立法會可通過進行調查,並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調查委員會會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如調查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對行政長官的指控,立法會會對是否提出彈劾案進行表決。如果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的話,立法會可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案,並將結果知會中央人民政府,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中央人民政府接獲報告後會決定是否免去行政長官的職務。
[编辑] 限制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立法會私人條例草案的限制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者,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编辑] 議員選舉
[编辑] 地區直選
| 分區 | 1998年議席數目 | 2000年議席數目 | 2004年議席數目 | 2008年議席數目 |
| 香港島 | 4 | 5 | 6 | 6 |
| 九龍東 | 3 | 4 | 5 | 4 |
| 九龍西 | 3 | 4 | 4 | 5 |
| 新界東 | 5 | 5 | 7 | 7 |
| 新界西 | 5 | 6 | 8 | 8 |
| 總數 | 20 | 24 | 30 | 30 |
[编辑] 功能界別
2000年的選舉有28個功能界別,分別代表香港社區各界別。每一界別有1至3名議員,共有30名議員。各界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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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該界別議員可由非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擁有外國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擔任)
23個功能界別採用「最多票數當選法」(First Past the Post),合資格的有選舉權的團體代表、公司董事或公會代表的團體選出代表的議員;
勞工界則使用全票制,每個團體可投三票;
鄉議局、漁農、保險、航運交通等界則採用「選擇消去法」(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
[编辑] 選舉委員會
1998年選舉委員會選出10名立法會議員;2000年,由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6名立法會議員;2004年起,再沒有立法會議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委員會成員來自四個界別(各200人):
大部分委員由本身的界別中選出。2000年,立法會候選名單為選舉委員會的800人,每名委員可選擇的候選人以議席數目為限,得最多票的6名委員當選立法會議員。
[编辑] 福利及待遇
[编辑] 參考文獻
- 《立法會簡介》,香港立法會網站
- 《立法會選舉資料摘要》,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2005年4月11日
[编辑] 參見
[编辑] 列表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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