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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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言論自由的主要依據是《香港基本法》第3章〈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第27條。另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條文也已經併入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有指《基本法》的第23條與香港的言論自由有衝突。雖然政府在23條問題上願意讓步,可是這不代表香港言論自由就得以保存。

2004年,多名著名電台主持,如李鵬飛黃毓民等人因為他們的言論,而惹來反對者的恐嚇或壓力,先後自行暫停主持節目。

2005年,警察當局打算禁止在示威中出現「煽動性」標語,但有關「煽動性」的定義尚未有共識,遭到市民批評。

香港的廣播媒體全由大型商業機構經營,同時香港「法例」禁止市民在未經當局批准下開辦電台或電視台。因此,一般市民只能透過網絡電台方式經營廣播業務,著名的網絡電台包括香港人民廣播電台開台

2007年5月10日,有香港網民在Uwants刊登色情照片被捕,同時,中大學生報被封,令部分香港人懷疑香港的言論自由正在以道德為名被削弱。同日,中大學生報刊登有情色成份內容被列為不雅,明光社更高調批判中大學生會,最後香港中文大學校方宣布會懲罰中大學生會內閣,引來社會人士質疑言論自由受到宗教勢力影響。

2007年5月尾,地鐵公司打算立例將在地鐵講粗口的刑罰加重至監禁,也令人質疑言論自由有沒有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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