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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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民是指拥有马来西亚国籍的人士,公民的国籍身份述于《联邦宪法》,[1] 相关的法律规范述于《1964年公民权条规》(Peraturan Kewarganegaraan Malaysia 1964, Citizenship Rules 1964)。[2]
规定 [编辑]
| 英國及英聯邦 公民身份 |
|---|
| 英聯邦國籍法 |
|
英國(歷史) |
| 公民及人士種類 |
| 權利及簽證 |
| 法案 |
|
1949年愛爾蘭法案 |
“
下列人士在马来西亚成立日以前出生的是依法生效之公民,即:
- 所有在独立日之前依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Federation of Malaya Agreement 1948)任何规定之效力而成为联邦公民之人士,无论是依法生效或其它方式;
- 所有从独立日起至1962年10月为止在联邦出生之人士;
- 所有在1962年9月之后生在联邦的、出生时至少父亲或母亲是联邦公民或永久居民之人士;或者,所有在出生时未成为他国公民之人士;
- 所有在独立日或之后生于联邦外的、出生时父亲是公民并且也是出生于联邦、或者他出生时正处在联邦政府或某州政府的服务下;
- 所有在独立日或之后生于联邦外的人士、出生时父亲是公民、并在他出生后的一年内、或在联邦政府所允许的更长时期或待定情况下,向联邦领事馆办出生登记的,或者,如果此事发生在新加坡、砂拉越、汶莱或北婆罗洲的,则向联邦政府办出生登记的。
下列人士在马来西亚成立日或以后出生的是依法生效的公民:
- 所有生在联邦、出生时至少父亲或母亲是联邦公民或永久居民之人士;及
- 所有生在联邦外、出生时父亲是公民并且也是在联邦出生、或者他出生时正处于联邦政府或某州政府的服务下之人士;及
- 所有生在联邦外之人士、出生时父亲是公民、并在他出生后的一年内、或在联邦政府所允许的更长时期或待定情况下,向联邦领事馆办出生登记,或者,如果此事发生在汶莱,则向联邦政府办出生登记;及
- 所有生在新加坡之人士、出生时至少父亲或母亲是公民,以及除了依照本项以外,该人出生时并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成为一名公民的;及
- 所有生在联邦、在出生时,除了依照本项之外,没有以其它任何方式成为任何国家公民之人士。
”
——联邦宪法·附件二
脚注 [编辑]
外部连接 [编辑]
- Lawyerment - 马来西亚法律网站
- 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 - 国民登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