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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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門架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英語: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n,簡稱ETC)是中華民國國道目前在臺灣唯一實施的電子道路收費系統,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模式(BOT模式)委託遠通電收建置與維護,2025年12月21日委託合約到期,收歸政府。

最初採計次電子收費服務(收費門架設於公路收費站),於2006年2月10日啟用;2014年1月2日改採用多車道自由流英语Open road tolling之計程電子收費服務(收費門架設於交流道間的主線車道),目前實施路段包括國道1號(含汐五高架五楊高架)、國道3號國道3號甲線國道5號

歷史[编辑]

第一代系統

高速公路局自1997年起研究電子收費系統的可行性,並在1998年底到2001年初,委託中華電信北二高的樹林收費站、龍潭收費站兩處試辦電子收費,使用奧地利公司EFKON德语Efkon紅外線系統。[1]

第二代系統

2004年高速公路局將國道電子收費系統以BOT模式委外建置,最終由遠東集團為首的競標聯盟得標,實際營運則由遠東聯盟成立的遠通電收負責,也是使用奧地利公司EFKON的紅外線系統。

使用者需要在車上安裝車上單元德语On-Board-UnitOBU),使用者必須另外向遠通電收購買e通卡並儲值一定之金額,OBU必須插入e通卡方能使用;在通過收費站時讓收費門架自動扣款,如果OBU的電池電量不足,則收費站自動啟動拍照存檔,做為日後提醒裝機用補繳通行費。

由於2006年啟用後轉換率不高(與政府立約要達成65%的使用率,然而只有四成安裝率);在期限逼近,所面臨合約中使用率不足將承擔巨大罰款下,被第三代RFID無線射頻辨識系統所取代。

通過收費站ETC專用通道時速限為50-70公里[2]

第三代系統(現行)
eTag標誌
台灣高速公路ETC系統所使用之第三代系統(現行)eTag 收費門架

採用無線射頻辨識(RFID)系統,於2011年9月開始以首次安裝免費的方式推廣試用。有別於前套系統的OBU,使用者改為在車上黏貼電子標籤(eTag),收費門架則配合國道轉換為計程收費,改為安裝在交流道前後的主線車道上,這種設計比國際慣用在交流道出入口設置的方式精簡許多。此套系統已於2012年後開始全面使用。

電子標籤為被動RFID標籤貼紙,由收費單元判讀。一車一片且撕下即失效,以防止標籤失竊被冒用。車輛過戶時,原車主可申請退費停用,再由新車主註冊使用。若貼紙未損壞可直接沿用。(汽機車可用的電子標籤範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013年遠東集團曾進行測試,以一輛保時捷用時速180公里通過收費門架,並通過不同天候狀況的的實測,均能在0.02秒完成收費,遠東表示根據合約規定,從0-180公里時速都能夠正確感應[3]

收費門架[编辑]

中山高速公路(國道一號)[编辑]

共設有148個門架偵測點,南下北上各74個。各站門架牌價詳細如下:

中山高速公路高架拓寬路段[编辑]

共設有15個門架偵測點,南下7個,北上8個。各站門架牌價詳細如下:

福爾摩沙高速公路(國道三號)[编辑]

共設有150個門架偵測點,南下北上各75個。各站門架牌價詳細如下:

國道三號甲線[编辑]

共設有4個門架偵測點,西向東向各2個。各站門架牌價詳細如下:

蔣渭水高速公路(國道五號)[编辑]

共設有14個門架偵測點,南下北上各7個。各站門架牌價詳細如下:

成就[编辑]

  1. 世界第一個高速公路全面採用電子收費的系統,也是世界第一個成功把定點式的人工計次收費,全面轉換成無柵欄電子計程收費的系統。

爭議[编辑]

初期爭議[编辑]

台灣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最初的爭議始於立法院內。政府原本計畫自行興建及運營該系統,並委託當時仍為公營的中華電信進行規劃、研發及測試。然而,在立法院的決定下,於2002年政府突然與中華電信解除合約,終止公辦計畫,改為採用BOT模式由民間投標並經營。[4]

初期的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爭議主要圍繞著兩種技術:紅外線系統和微波系統(RFID)。紅外線系統需要專用車道,並可能受到車速和天候影響,車輛上的設備成本也較高;而微波系統則不區分車道,不受限速,是多數國家採用的技術之一。在招標過程中,遠通電收為唯一採用紅外線系統的申請者[註 1],卻獲得經營權。[5]

ETC招標結束後,爆發了收賄案。[6]精業公司前公關協理蔡錦鴻涉及向精業等公司拿到一千六百萬元的公關費,透過交通部長林陵三的機要秘書宋乃午打通關係。宋以部長林陵三的指示為由,多次邀集相關單位開會,要求加快決標時程。最終宋乃午因涉及收賄而被判刑12年確定,同時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7]

營運後爭議[编辑]

2005年底,ETC正式開通前夕,在遠通電收董事長徐旭東於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的「早餐會」上向當時的行政院長謝長廷宣示ETC將如期上路的決心。他反駁立委所指稱的「OBU太貴」,並強調「立法院不該干預行政與執行」。徐旭東更進一步表示:「民眾若嫌OBU太貴,那就不要買嘛!」這番言論引發網友發起抵制OBU裝機活動。[8]

2010年,遠通電收推出「全民體驗ETC」免安裝e通機的體驗優惠,引發民眾對e通機存在價值的質疑。ETC系統對未安裝OBU的車輛利用車牌圖像辨識系統進行舉發,並能夠要求民眾事後補交缺額。因交通部於1990年在泰山收費站便開始使用車牌影像辨識技術查緝贓車,導致部分民眾認為e通機缺乏正當性,認為其存在沒有價值。

到了2011年3月底,ETC的實際利用率仍未達到合約規定的50%,僅不到40%。根據合約,高公局應對遠通開罰每天新台幣50萬元,但至今仍未開出罰單。另外,遠通最初以紅外線系統取得經營權,但最終仍改用微波系統作為違約的改善方案。遠通屢次違約高達數億罰金,但高公局多次判免罰,引發質疑高公局圖利遠通的疑慮。[9][10]

國道計程收費上路後,民眾投訴eTag車輛遭雙向扣款、重複扣款、幽靈扣款等問題。交通部長葉匡時強調保證民眾權益不受損害,並承諾若再發生重複扣款、幽靈扣款,將要求遠通加倍奉還。[11]

國道收費站撤除後,部分原本不經過收費站的國道使用者對計程收費制度不滿,認為其不公平,政府最終實施每車每日二十公里免費里程及東西向免費的收費制度。此舉使得收費公平性受到質疑。[12][13]另外,國道收費員的轉置問題亦遭到質疑,被指未按合約進行轉置,引發了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

根據統計,收費站撤除後的國道通行費欠費竟累積高達2億元的呆帳。裁掉收費員後,國庫整體收入包括支出給遠通電收委辦費反而因此減少10億元。交通部長陳建宇對此表示,因欠費的人要經兩步驟催繳,國庫收到通行費時間比較晚,但透過兩道催繳程序後未繳就送強制執行。[14]

統計數據[编辑]

ETC電子收費各項使用數據[15]
年月份 ETC通行量 ETC使用率 備註
2006年12月 6,783,797 14.6% 2月10日,國道一號、三號啟用
2007年12月 10,246,242 22.8%
2008年12月 12,588,749 30.4% 7月30日,國道五號頭城收費站啟用
2009年12月 16,882,740 37.3%
2010年12月 19,943,871 41.7%
2011年12月 21,698,157 43.1% 9月開始使用e-tag
2012年12月 32,458,619 66.6%
2013年12月 41,544,506 87.7%
2014年12月 - 93.2%

大事紀[编辑]

  • 1999年10月:立法委員陳明文等人提案ETC應由民間BOT方式出資運行。[16]
  • 2002年6月22日:交通部決定採用BOT推動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4]
  • 2003年12月24日:第一階段甄審結果公布:遠東、宏碁、宇通三家公司進入最終審議。[17]
  • 2004年2月26日:遠東聯盟取得「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最優申請人資格;4月7日:正式成立遠東電子收費股份有限公司;4月27日:交通部與遠東電收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
  • 2005年1月6日:正式更名為遠通電收公司。
  • 2006年1月1日:國道一號、三號各收費站,配合增開電子收費車道,約僱收費員1,100人中精簡125人。[18]
  • 2006年2月24日:台灣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752號判決,撤銷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資格。
  • 2006年3月16日:前交通部長林陵三機要祕書宋乃午因變更招商之規範、偽造測試報告[19],並收取不當利益新台幣七十萬元,遭檢察官以貪汙、洩密罪嫌起訴。
  • 2006年8月3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ETC重回第二階段甄審。
  • 2007年4月14日:高公局宣布遠通電收為重回第二階段甄審最優申請人,開始進行議約。
  • 2010年5月6日:中山高速公路泰山收費站南北雙向增開一小型車第三電子收費車道。[20][21]
  • 2010年6月30日:合約規定ETC使用率應達45%,但此時平均使用率不到40%,雖遠通未履行合約目標,但交通部僅能在7月1日對遠通發出違約缺失通知,並要求遠通改善。
  • 2010年7月30日:前交通部長機要祕書宋乃午被控在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弊案中,收受廠商賄賂後,洩漏招標資訊給業者,一審依連續收賄罪判刑12年;台灣高等法院仍認定收賄且為接續犯,改判宋乃午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8年,行賄的業者精業公司公關協理蔡錦鴻則從一審的2年半改判1年。
  • 2010年12月23日:最高法院駁回宋乃午之上訴,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重判宋乃午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八年確定。另外,台北地院一審宣判時曾認定林陵三涉嫌指示下屬放寬招標門檻,並知道宋乃午洩露招標資訊,因此將林列為弊案共犯,但後來台北地檢署分案調查後,因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 [22]
  • 2011年9月:eTag開始試用。[來源請求][23]
  • 2012年5月15日:eTag開始全面開放申請。
  • 2012年7月26日遠通電收建置國道電子收費ETC,依合約規定今年六月底前利用率須達六十五%。遠通僅達成50%使用率,原應繳納兩億兩千萬元違約金,與高速公路局共同召開協調委員會,委員會研議「罰款暫緩」。
  • 2012年12月:原定2013年年實施高速公路全面採用計程收費,因為遠通電收ETC感應門架完成率不及一成,因此2013年計程收費延後執行。依合約,遠通本應該於9月底前完成所有感應門架設置,工程完工期限可展延至1月21日。[24][25]
  • 2013年5月24日:遠通電收以國道電子收費建置與營運之績效獲頒第十五屆「金峰獎」大型企業組十大傑出企業獎。[26]
  • 2013年12月26日:遠通電收公司電子收費利用率未達第6年度契約規範目標,本局已函知遠通電收公司處以懲罰性違約金。遠通電收公司認本局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有爭議,提請請協調委員會調解,協調委員會已召開會議並做出決議,遠通電收公司不服該決議,已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目前法院審理中。[27]
  • 2013年12月30日:高速公路計程收費正式上路,人工收費走入歷史,但計程收費有三天停止收費的宣導期,將於2014年1月2日正式開始實施計程收費[28]
  • 2014年1月15日:刑事局公佈遠通主機遭受82億次網路攻擊查察結果,發現是遠通App設計不良與主機乘載量不足,因此有許多用戶無法連線,並造成網路一直重新連線的烏龍駭客攻擊[29]
  • 2014年2月10日:遠通電收計程收費系統通過春節海量測試,六天連假處理1.1億筆通行交易[30]
  • 2014年6月18日:遠通電收計程收費系統可收費成功率達99.9998%,eTag用戶數達584萬,且每周以淨增加約2,000位eTag用戶穩步上升[31]
  • 2014年12月11日:英國標準協會(BSI)頒發「個資管理啟航獎」予遠通電收,肯定其在確保用路人個資安全以及稽核效益等範疇之卓越表現[32]
  • 2015年7月3日:高公局以「台灣高速公路人工計次收費轉換電子計程收費計畫」參與「國際橋梁隧道及收費公路協會」舉辦之年度參獎計畫,經評核獲選為「2015年收費系統卓越獎-服務及推廣類」之得獎單位[33]
  • 2015年8月19日:台灣ETC在與澳洲Intelematics Australia公司角逐之2015 ITS世界大會成就獎中奪「2015年ITS世界大會產業成就獎(2015 ITS World Congress Industry Award)」[34]
  • 2015年8月31日:台灣計程電子收費推動成果獲IBTTA年度最高榮譽首獎[35]
  • 2015年10月8日:ETC獲得「2015年ITS世界大會名人堂大獎-產業成就獎(2015 ITS World Congress Hall of Fame--Industry Award)[36]
  • 2016年11月19日:台灣ETC獲得全球道路成就獎中智慧交通與管理類首獎[37]
  • 2017年5月5日:APEC第44次運輸工作小組會議,十國專家指定參觀台灣ETC[38]
  • 委託合約於2025年12月31日到期,遠通爭取續約中[39]

參考資料[编辑]

  1. ^ 國道電子收費 日本大馬足為殷鑑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李文儀,自由時報,2004年2月29日
  2. ^ 中時電子報. 速限50vs. 70公里 ETC車道兩套標準!. [2012年8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2月27日 (中文(臺灣)). 
  3. ^ TVBS NEWS. 遠通測試ETC 保時捷時速180飆國道. [2013-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4 (中文(臺灣)). 
  4. ^ 4.0 4.1 陳怡如. 電子收費BOT 8天拍案驚奇. 聯合報. 2006-03-02. 
  5. ^ 吳陳錦. ETC評審有瑕疵 宇通求償1.4億. 卡優新聞網. 2006-08-31 [2024-03-20]. 
  6. ^ ETC弊案 宋乃午涉收賄求刑12年. TVBS. 2006-03-17 [201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30). 
  7. ^ 王文玲. 法院判決遠通ETC營運生變. 聯合報. 2006-02-25. 
  8. ^ 交部批徐旭東路不是他開不滿放話:電子收費元旦定要上路. 蘋果日報. 2005-12-24 [2012-10-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1-01). 
  9. ^ 曾鴻儒. ETC使用率難及65%門檻遠通2.2億罰定了. 自由電子報. 2012-05-23 [201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2). 
  10. ^ 汪淑芬. ETC利用率遠通有罰款壓力. 中央通訊社. 2012-05-22 [201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12). 
  11. ^ 遠通再出包 葉匡時:加倍奉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2014年1月8日
  12. ^ 為何不堅持單一費率的國道計程收費方案一?!. [2015-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9). 
  13. ^ 使用者付費,按里程收費怎會是變相加稅?. [2015-01-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1-19). 
  14. ^ 國道電子收費後 交通部:國庫減少10億元. [2015-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08). 
  15. ^ 業務組. ETC運作統計.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2013年3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12月20日). 
  16. ^ 立法院公報處.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四十二期. 中華民國立法院公報處. 1999年10月9日 [2014年1月1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月16日). 
  17. ^ 陳怡如. ETC商機3000億儼然交部高捷案. 聯合報. 2006-03-01. 
  18. ^ 業務組. ETC運作統計.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2007年11月30日 [2010年4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年12月20日). 
  19. ^ 王聖藜. 決標前蔡錦鴻向外商報喜:宋乃午很棒. 聯合報. 2006-03-18. 
  20. ^ 99年5月6日零時起將於泰山收費站南下北上各增開第三線小型車電子收費車道.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2010年4月23日 [2010年4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月9日). 
  21. ^ 泰山收費站加開ETC車道強迫用路人裝機!消基會呼籲政府暫停增設ETC車道. 消基會. 2010年4月23日 [2010年4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1月9日). 
  22. ^ 項程鎮; 曾鴻儒. ETC弊案前交長機要宋乃午判刑11年確定. 自由電子報. 2010-12-24 [2010-12-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26). 
  23. ^ ETC挫敗 遠通改推免費eTag. 自由时报. 2011-07-01 [2019-11-23]. 
  24. ^ 存档副本. [2014-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16).  ETC感應門架完成率差恐延宕上路
  25.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8/today-life1.htm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TC門架拖157天完工高公局要罰遠通7850萬
  26. ^ 遠通電收獲頒金峰獎十大傑出企業獎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聞 - 遠通電收, 2013年05月24日
  27. ^ 存档副本. [2014-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03). 
  28. ^ 高速公路確定民國102年12月30號凌晨零時開始實施計程收費. [2013-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3). 
  29. ^ 遠通致歉App設計不良非遭駭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社,2014年1月16日
  30. ^ 遠通電收 電子收費效率高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時電子報,2014年2月10日
  31. ^ 遠通電收:eTag用戶每周增加約2000位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NowNews,2014年6月18日
  32. ^ 獲個資管理啟航獎[永久失效連結],中國時報,2014年12月15日
  33. ^ [1][永久失效連結],中國時報,2015年7月3日
  34. ^ 勇奪「2015年ITS世界大會產業成就獎」[永久失效連結],自由時報,2015年8月19日
  35. ^ IBTTA年度最高榮譽首獎,蘋果日報,2015年8月31日
  36. ^ ITS世界大會名人堂大獎 徐旭東領獎[永久失效連結],自由時報,2015年10月8日
  37. ^ 獲國際道路協會大獎,蘋果日報,2016年11月19日
  38. ^ 參訪遠通電收ETC[永久失效連結],工商時報,2017年5月5日
  39. ^ 陳祐誠. ETC合約2025到期!遠通積極爭取續約 高公局估年中拍板. 中時新聞網. 2024-01-06 [2024-01-23]. 

參見[编辑]

外部連結[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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