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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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条约》又稱《中法五口通商章程》,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10月24日),清朝政府派两广总督耆英在停泊於廣州黄埔港的法國軍艦「阿基米德」號(L'Archimede)[1]上,與法國特使兼全權公使拉萼尼(Théodore de Lagrené)簽訂的条约。1845年8月25日在澳門交換批准。
条约一共36款,外加“海关税则”。其主要內容为:
- 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享有永久居住,贸易,领事,停泊军舰等权利。
- 清政府将来改变海关税则需要先和法国政府商议同意。
- 法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 法国得到片面最惠国待遇。
- 法国可以在通商港口建立天主教教堂和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通过《黄埔条约》,法国得到了和大英帝国通过中英南京条约、美国通过中美望厦条约同等的在中国特权。
[编辑] 註釋
- ^ 條約中文本上稱「阿吉默特火輪兵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