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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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是指將各種國家公權力分散,不使其集中在單一機關內的設計。權力分立這一名詞首先由啟蒙時代法國的哲學家孟德斯鸠所提出,而這樣的設計通常以三權分立(Trias Politica)而被熟知。三權分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当前世界上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与其相对立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议行合一制。

目录

[编辑] 学说历史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的混合政体学说。柏拉图认为混合政体综合了君主政体的智慧和德性,民主政体的自由,是最好最稳定的政体[1]

近代的三权分立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编辑] 分權的目的

分權的目的在於避免獨裁者的產生。英國史學家艾頓勋爵(Lord Acton)的一句名言“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Power corrupts,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似乎說明了權力分立的重要性。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員均集立法、執法(行政)、司法三大權於一身,容易造成權力的濫用。即使在現代,立法、運用稅款的權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願的議會中,司法權的獨立在於防止執法機構濫權。

[编辑] 權力分立的實行

[编辑] 權力分立的典型

[编辑] 源於美國的總統制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常見的問題是如何解決行政及立法機關之間的矛盾。其中一種方法是採用議會制。在議會制之下,行政機關的領導來自立法機關的多數派。行政立法並不完全分離。現代一般認為,成功和穩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徹底的三權分立。事實上,除了美國以外,所有開始實行民主便使用總統制的國家,它們的首次民主嘗試都以失敗告終。相反議會制的成功率反而較高。

就算是三權分立最成功的美國,如何解決三個部門之間的矛盾仍然間中出現阻礙。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業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國會讓他無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數目,間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後來联邦最高法院判決的大法官認為《最低工资法》並無違宪。有人認為當時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编辑] 源於法國的雙首長制

第五共和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制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雙首長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並未改變。而最近幾年法國德國的密切合作成為歐洲經濟一體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動力,例如在1999年歐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编辑] 其他地區的權力分立實施情形

[编辑] 台湾的五權分立

台湾采用五权分立,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外,外加考试与监察二权。五权分立的思想是孙中山结合西方的三权分立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提出的,并得到确认。按宪法,最高权力机关是国民大会,下面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分别行使五权。

但是,经过1990年代以后的几次修宪,国民大会取消。因国民大会是非常設制,只有在需修憲時才設立及選舉相关代表,修憲完成後廢除。

[编辑] 香港的權力分立

至於香港實行的權力分立,由於歷史原因,是比較特別的。

香港殖民地時期的政制被稱為軟性獨裁,因為港督乃由英國任命,而立法會在1984年之前仍全由港督委任產生,可說政府完全控制行政、立法權,只有司法權是獨立於二權以外。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有兩派不同意見。一派認為香港基本上行使三權分立的政治架構,因為《香港基本法》將司法、立法和行政權置於三個不同權力單位上。香港的「三權分立」在「一國兩制」的大原則下是全球獨有的,因為法理上三權於回歸後全收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手上,基本法只是把特定的權力分配到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吳邦國2007年6月6日(臨近香港主權移交十週年)發表的談話指出,香港並沒有「剩餘權力」,指的就是除基本法指定的權力外的其他權力都在全國人大這個最高權力機關手上。所以說香港只有在「兩制」下存在的權力分立,而在「一國」的框架下香港只是共和國政治架構的一個特殊情況。另一派(主要為內地法律學者)則認為香港屬行政主導,不屬三權分立。

[编辑] 參見

[编辑] 参考文献

  1. ^ 孙关宏等.政治学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28.ISBN 730903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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