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
|
| 現任 胡錦濤 (66岁) 就任日期:2003年3月15日 |
|
|---|---|
| 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任期 | 5年(可连任1次) |
| 首任 | 毛澤東(1954年) 李先念(1983年) |
| 創始年 | 1954年 1982年 - 恢复设置 |
| 網站 | 中国政府网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本文章是關於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 国家机构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 |
| 国家主席 国家副主席 |
| 国务院 (中央人民政府) 总理 副总理、国务委员 |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主席
|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行政區劃 |
| 政党政治 |
| 中國共產黨 / 章程 全國代表大會 |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 主席、副主席 |
| 民主黨派 无党派 |
| 人民团体 / 工商联 |
| 统一战线 统战部 |
| 港·澳·台·侨 |
| 香港政治 澳門政治 |
| 兩岸關係 台灣政治 |
| 国共关系 反分裂法 |
| 外交·国防 |
| 外事办 解放军 |
| 外交部 国防部 |
| 特色·国策 |
| 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 人大制度 多党政协 一國兩制 族域自治 计划生育 科教兴国 |
|
其他国家·图集 Portal:政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內简称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元首,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之一,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务自1954年开始设立;1975年通过的《宪法》删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条款,取消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主席和副主席设置。
中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续任职两届。《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982年制定的《宪法》,取消了原本属於国家主席的两项职权,包括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现在主席职务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虛位元首),雖然享有最高的地位及国家的最高代表权,但不能独立决定任何国家事务。因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對主席的职權作出了規定,而其权責僅包括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它组成人员、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發佈动员令、授予国家勋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国事活动,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而只有第八十一條規定他可進行國事訪問,接受外國使節而並沒有冠上須「根据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的决定」的字眼。因此,国家主席不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不是个人权力的体现,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由於主席一職並沒有實際權力,其实际权力则来自其他职务,自江泽民开始,国家主席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三职兼任因此握有實權。現任的主席胡錦濤也承此慣例。
《憲法》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國家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如果国家主席出缺,由副主席继任;国家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目录 |
[编辑]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设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此时只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职;1954年国家主席的设立至1975年第二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撤消;自1975年国家主席在《宪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第四部《宪法》对国家主席的恢复;以及1982年至今国家主席制度的稳步发展时期。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到1954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主席,行使国家主席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6名,委员56名,秘书长1名。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和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不是国家元首,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过在实际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行使了一部份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因此,在新中国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相当于国家主席。
[编辑] 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至“文革”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置国家主席开始于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會議,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国家主席是政治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又是国家的象征。同时第一部《宪法》还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地位和职权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的规定。
- 1954年至1965年,中国的主席制度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转。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泽东和朱德分别担任国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刘少奇两次当选为国家主席。在1954年至1965年期间,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开了多次国务会议,接见外国使节,並进行了其他许多有关的职务活动。「文化大革命」開始後,1969年至1975年间,由于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被政治迫害被放逐而致死亡,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
[编辑] 取消设置
取消国家主席时期。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朱德代行國家元首職責。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该部《宪法》仍然坚持不设置国家主席。不过,1978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由国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职权,改为由中共中央主席行使,包括:任免国务院总理及其他国务院主要成员,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另外,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的重要职权,改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
[编辑] 第四部《宪法》以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四部《宪法》,恢复设置国家主席、副主席。1982年《宪法》雖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和2004年3月经过了四次修正,但每次都继续維持国家主席、副主席的设置,从而使国家主席制度得到确立。
[编辑] 历任主席
| 任次 | 肖像 | 主席 | 任期始於 | 任期終於 |
|---|---|---|---|---|
[编辑]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949年10月1日-1954年9月27日) |
||||
| 毛泽东 籍貫:湖南湘潭 生卒:1893年12月26日-1976年9月9日 |
1949年10月1日 | 1954年9月27日 | ||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54年9月27日-1975年1月17日) |
||||
| 1 | 毛泽东 | 1954年9月27日 | 1959年4月27日 | |
| 2 | 刘少奇 籍貫:湖南宁乡 生卒:1898年11月24日-1969年11月12日 |
1959年4月27日 | 1968年10月31日 | |
| * | 宋庆龄[1],董必武
副主席代行主席的职权 |
1968年10月31日 | 1972年2月24日 | |
| * | 董必武
以代主席名义行主席职权 |
1972年2月24日 | 1975年1月17日 | |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983年6月18日-) |
||||
| 3 | 李先念[2] 籍貫:湖北红安 生卒:1909年6月23日-1992年6月21日 |
1983年6月18日 | 1988年4月8日 | |
| 4 | 杨尚昆 籍貫:重庆潼南 生卒:1907年8月3日-1998年9月14日 |
1988年4月8日 | 1993年3月27日 | |
| 5 | 江泽民 籍貫:江苏扬州 生卒:1926年8月17日- |
1993年3月27日 | 2003年3月15日 | |
| 6 | 胡锦涛 籍貫:安徽绩溪 生卒:1942年12月21日- |
2003年3月15日 | 現任 | |
[编辑] 参考条目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先前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 1954年-1975年;1983年- |
後繼機關: — |
|
|
|
|---|---|
| 毛澤東 - 劉少奇 - 宋慶齡、董必武(兩人代理) - 董必武(代理) - 廢止期 - 李先念 - 楊尚昆 - 江澤民 - 胡錦濤 | |
| 注:1954年一屆人大之前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