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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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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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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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长、副委员长 |
| 国家主席 国家副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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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军事委员会 /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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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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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簡稱中國政府,亦稱北京(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总称。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领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当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合称一府两院,均需要接受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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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宪法与政体
[编辑]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
(即“党领导人民当家做主”或称“党为民做主”)
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权是通过革命战争历史地建立起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体现在其序言和第一条。1954年宪法的序言主要由毛泽东、胡乔木等人起草。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有争议。
现行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编辑] 党对中国政府的政治领导
[编辑] 党对中国政府的思想领导
中国内地政府及其公务员通常宣称中国共产党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他们有义务学习并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等思想。
[编辑] 党对中国政府的组织领导
- 党政双首长制
- 机关党委
[编辑] 干部人事制度
- 副部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
[编辑] 党政组合方式
[编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被有的人归为“议行合一”制国家。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政府是其执行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当家做老大的地方是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县一级和不设区的市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他人大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但國際上有相當多質疑聲稱,中國目前的政府並未經過真正公開公正公平的選舉得到人民的授權。
[编辑] 国家机构及其相互关系
[编辑] 1982年宪法下的国家机构
[编辑] 民主集中制原则
现行宪法第三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内涵如下:
-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编辑] 中央政府与内地地方政府的关系
虽然港澳基本法是中国特色的历史性创造,但一般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
[编辑] 国务院机构与内地地方行政机构的关系
-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 有“跑部钱进”之说。
[编辑] 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
- 根本政策为“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五十年不变”。
- 国防与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免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每年最少上京述职一次。
-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新华社香港分社)、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新华社澳门分社)是管理内地在特区的事务和联系香港政府和各界人士的政权机构。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澳门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 CEPA
[编辑] 中国内地地方政府间的关系
[编辑] 机构编制
[编辑]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所有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单位的编制安排。所以,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工作对象,并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单位,还有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协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以及各级共青团组织等等。
[编辑] 机构编制管理内容
- 机构设置
- 职能配置
- 人员编制管理
- 机构改革
[编辑] 各种机构设置模式
[编辑]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本段落所述“公民”特指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不涉及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外籍华人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编辑] 选举
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民为当地年满18周岁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
[编辑] 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某些人士需要自行填表申报。
[编辑] 人权
- 参见:#公共产品与政府服务
2004年修宪增加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也得到宪法保护。
[编辑] 信息沟通渠道与机制
[编辑] 社情上传与民意调查
[编辑] 投诉与举报
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和得到侵权国家赔偿的权利。
[编辑] 中国特色信访制度
一些地方建有信访大厅。
[编辑] 手机与网络
[编辑]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即“中国政府网”)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管理,新华网承办。此前,各地纷纷开通了地方政府网站,更新率不一。国务院部委绩效排名中,商务部网站、农业部网站等排名靠前[1]。
[编辑] 网络舆情
[编辑] 手机短信
- 一些地方政府群发手机短信,特别是节日问候和紧急情况下。
- 近年,一些地方警方开始接受网上报警及短信报警。
[编辑] 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的关系
宪法第二条中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其中,基层自治组织是重要的特色。党领导全国工会。居委会、村委会与基层政权关系密切。近年来,一些城市的“街道”向“社区”发展。
[编辑] 公共产品与政府服务
[编辑] 国防
经过朝鲜战争和以两弹一星为代表的军备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安全有了基本保证。
[编辑] 民事防护
- 参见:民事防护
[编辑] 人民防空
[编辑] 防灾减灾
[编辑] 紧急救援
[编辑] 自然灾害
[编辑] 海岸救援
[编辑] 海上救援
[编辑] 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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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本肃清了黄、赌、毒、恶霸地主、土豪劣绅、土匪、军阀、黑社会、反动会道门等等,发展经济和卫生事业,极大改善和基本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文化大革命及其前后,国家内乱,治安恶化。改革开放后,毒品、性病、黑社会、邪教、传销、恐怖活动抬头。
中國政府曾在1980年代、1990年代几次开展“严打”运动,后来治安状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步好转,經歷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當局對未經審批的游行示威嚴格限制,從而大幅減少了群眾騷亂的機會。
中国内地的治安状况因地而異,近年来,在北京市、上海市等地区對人口管制较严,治安較好;在廣東、福建等流動人口極高的大城市,治安非常惡劣,偷、盜、乞、搶、拐、騙的情況非常普遍。
[编辑] 司法
[编辑] 法律援助
[编辑] 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
[编辑] 人权保障与社会救助
近年,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村留守儿童、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艾滋病等问题逐渐得到政府和社会的重视,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环境污染(尤其是农村水源污染和城市噪声污染)、煤矿安全、职业病防治、儿童虐待、儿童忽视与儿童保健、教育公平、劳动教养制度、精神卫生滥用等方面问题层出不穷,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编辑] 收容救助问题
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要求启动违宪审查时,自行废除其于1982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编辑] 精神卫生问题
尚未出台《精神卫生法》,但各个系统有大量精神病院存在,基本属于法律空白,经常发生侵害事件。
-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一些特定关系人员无需经过法院裁定即可自动成为所谓“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 只对其上级部门及“送病人来的监护人”负责,精神病院不经司法机关监管可以上街上门抓人,长期拘禁,自由处置。
- 任何一个人被他人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检查或治疗无需法院审查或其他政府机构审查。
- 一个人是否精神病人、应否接受何种处置、关押多长时间无需法院认定。
- “病人”亲属等关系人及精神病院可以抓他们认为有病的人。
- 公安机关可以抓“肇事肇祸”的人。
- 根据公安系统的内部规定,公安机关设有管制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精神病院——各地“安康医院”。
- 民政部门设有一些民政保障性质的精神病院。
[编辑] 家庭暴力问题
- 主要由妇联系统处理女性问题
[编辑] 儿童保护问题
-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儿童(未成年人)的人权状况和发展水平比受儒教家天下封建专制主义孝道依靠国家暴力和群氓暴力的文化与制度长期统治的中国旧社会有较大改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 至今不设立对疑似受害儿童的特定关系人员报告义务制度。
- 从未建立转将虐待或忽视的未成年人从原住所转移到法定公共机构或临时家庭的救助制度。
- 极少发生法院剥夺及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情况。
- 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一些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两法一条例”)。
- 各级地方设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原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执法权。
-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规定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 从未严格禁止和干预家庭中存在的对儿童的暴力伤害。
- 没有关于防止社会部门及媒体舆论歧视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政治正确”语言规范。
- 近年来,一些地区开通了12355青少年热线。
- 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青少年社工。
- 没有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也没有专门的儿童福利法或救济法。
-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所以,受到父母侵害的未成年人很难得到法律援助。
[编辑] 经济安全与社会保障
[编辑] 居民生活用品市场调控
[编辑] 公用事业
- 自来水
- 电
- 燃气
- 北方地区冬季供暖
- 电信
- 广播电视
[编辑] 住房保障与人类住区建设
[编辑] 基础设施建设
[编辑] 环境保护
[编辑] 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
[编辑] 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保健
[编辑] 改革开放前
- 赤脚医生
[编辑] 改革开放后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编辑] 教育
-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 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免除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 正在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
- 教育产业化遭到否定。
[编辑] 政府决策
- 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编辑] 政府管制
[编辑] 人口与人类生殖
[编辑] 户籍制度
时效不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没有罢工权)。但1954年至今,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公民自由迁徙的权利。
[编辑] 计划生育
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因自然灾害丧子女、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等情况的夫妻被准许生育二胎。
[编辑] 辅助生殖
- 政府对代孕问题的态度(?)
- 人类生殖细胞与辅助生殖技术
- 2001年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2001年卫生部《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卵子库问题处于法律空白中
[编辑] 人类胚胎研究与利用问题
- 中国政府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治疗性克隆,禁止人类生殖性克隆。
- 中国政府对人兽混合胚胎研究的态度(?)
[编辑] 非人生物管制
[编辑] 野生动物
- 参见:中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野生动物保护较为严格。现已不允许虎骨等作为中药材。
[编辑] 城市动物
- 中国政府曾经组织人民消灭麻雀,后来停止并反省。
[编辑] 实验动物
现有法律只保护野生动物,尚未出台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
[编辑] 畜牧动物
- 曾有出处不明的告示或规定:“城市不准养鸡鸭。”
[编辑] 特殊动物
[编辑] 狼类与犬类
- 狂犬病是中国内地致死人数最多的传染病之一,而居民养犬不文明现象较多,且与密集的人口居住条件、市容卫生的要求有矛盾,地方政府实行养犬许可证管理。内地有些地方政府有时对犬类大加捕杀,引起争议。
- 大型犬与烈性犬
- 军犬、警犬等公务犬
- 导盲犬
[编辑] 猛禽
[编辑] 信鸽
[编辑] 蛇类
[编辑] 水域伤人生物
[编辑] 节肢动物及病原微生物
- 中国政府和全世界一起消灭了天花病毒/天花。
- 中国政府和人民基本消灭了臭虫。
- 中国政府曾有力地控制住了血吸虫病,但近年来血吸虫分布与危害在一些地区有所上升。
- 中国内地及香港政府曾大量扑杀肉用鸡等家禽以防控禽流感。
- 中国政府重视防控HIV/AIDS。
[编辑] 实验室生物安全
[编辑] 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
-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家科委《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 植物管理
[编辑] 植树造林
[编辑] 农田管理
[编辑] 城市绿化
[编辑] 外来生物引进与控制
[编辑] 非生命危险物品管制
[编辑] 烟花爆竹
- 参见:烟花爆竹
[编辑] 爆炸物
- 参见:爆炸物
[编辑] 枪支
枪支管制严格
[编辑] 刀具
一些少数民族享有持有和携带管制刀具的特权,如藏族人可以在公共场所佩带藏刀。
[编辑] 特殊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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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易制毒化学品
- 参见:易制毒化学品
[编辑] 履行《禁化武公约》
-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有“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挂靠有关单位)。
[编辑] 烟草
虽然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2010年实现室内无烟),但除了禁止向未成年人零售香烟并曾在奥运会期间北京餐馆等公共场所禁烟,中国政府迄今未有类似“限塑令”的全面禁烟法规或举措。
外界一般认为中国政府不积极控烟的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烟草利税在财政收入中比重较大)和就业。因此中国烟民人数高于印度,雄居世界第一。因烟草烟雾等环境污染导致的疾病导致大量人口死亡和医疗支出即医院收入。中国政府卫生部门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近年中国吸烟人群女性化、低龄化的特征较为明显。
[编辑] 文化及信息管制
[编辑] 新闻出版管制
[编辑] 新闻审查
1980年代,中国内地媒体一度有很高的自由度,在六四事件后,政府加强了对新闻的管制。但中国媒体长期稳定发展。经过2003年“非典”事件以及2008年的一系列事件后,中国内地新闻报道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官方反应速度改善明显。
[编辑] 书刊出版审查
[编辑] 软件版权问题
[编辑] 扫黄打非
- 打扫对象
- 非法出版物
- 侵权盗版制品
- 组织机构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 各地新闻出版部门“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 各地综治办
- 文化部、各地文化部门稽查队
- 公安机关
-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
- 专项行动
-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 整治低俗音像制品专项行动
[编辑] 无线电管制
[编辑] 电视管制
[编辑] 电视广告管制
[编辑] 电影管制
[编辑] 电影审查
[编辑] 电影发行
[编辑] 网络管制
[编辑] 宗教事务及教派管制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律及邪教
中国内地的五大合法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是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中国天主教和中国基督教(统一的中国官方新教)。中国内地的宗教协会与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关系密切。
[编辑] 对五大宗教的政策安排
- 藏传佛教
- 中国天主教
- 自选、自圣主教
- 中国基督教
-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自办、自养、自传)
- 中国基督教神学思想建设
- 伊斯兰教
- 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
[编辑] 行政许可事项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核发印刷宗教用品准印证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编辑] 反邪教斗争
中国政府反对、揭批、取缔各类邪教(请略)。
[编辑] 党员和政府干部信教问题
主要牵涉到以下问题:
- 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有其民族宗教传统。
- 较多数量的贪官拜佛求平安或心理平衡(迷信程度较大)。
- 一些农村地区基督教发展较迅猛,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受传。
[编辑] 政府文化
- 1944年9月8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追悼中央警卫团战士张思德同志大会上作演讲《为人民服务》,该文与《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并称“老三篇”。
- 1951年12月到1952年10月,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三反”运动)。
- 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 2002年12月,胡锦涛在“西柏坡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编辑] 正面典型事件
[编辑] 正面典型人物
[编辑] 反面典型事件
[编辑] 反面典型人物
[编辑] 公务员制度
[编辑] 公务员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政协工作人员等非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
[编辑] 公务员的类别
- 综合管理类
- 专业技术类
- 行政执法类
- 国务院增设的其他类别
[编辑] 公务员的级别
中国内地的公职人员不分“政务官”(官)与“公务员”(吏),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 领导职务层次
-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编辑] 公务员的待遇
[编辑] 公务员的进退
- 国家公务员考试
- 录用机制
- 升降机制
- 退出机制
[编辑] 公务员的管理
[编辑] 财税与储备
[编辑] 国家税
[编辑] 地方税
[编辑] 中央财政
[编辑] 外汇储备
[编辑] 地方财政
[编辑] 物资储备
[编辑] 粮食储备
[编辑] 石油储备
[编辑] 药品储备
[编辑] 中央政府
[编辑] 历史沿革
[编辑] 人大制前的中央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1954年5月27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四个机构組成。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主要机构和职位有: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 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 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 中央人民政府秘书长(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产生)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现指1954年9月27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编辑] 文革时期的中央政府
[编辑] 1982年后的中央政府
[编辑] 国家元首机关
[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而被有的人归为“议行合一”制国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狭义)的唯一立法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 全国人大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
[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法律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立法解释)机关和常设违宪审查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 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外的法律
- 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
[编辑] 行政部门
[编辑] 司法部门
[编辑] 军事部门
- 国家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由“枪杆子里出政权”的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党指挥枪”,参见《国防法》第十九条):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
-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国务院与中央军委领导指挥的国家宪兵)
- 民兵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最高决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 挂党和国家两块牌子的唯一一个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是解放军四总部: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指挥、训练、情报、测绘、外事等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管文工、宣传等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管航天等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卫生、审计等等)。
- 挂党和国家两块牌子的唯一一个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具体职能部门是解放军四总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 国务院主管全国国防工作的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前身为国防科工委)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中央军委协同)。
- 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
- 中国内地民众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关系普遍较好,军人和武警号称“人民子弟兵”,是“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军民关系被誉为“军民鱼水情”。在1998年抗洪抢险和2008年抗震救灾中军队和武警的总体表现得到广泛认可。
[编辑] 国家领导人
- 主要现任国家领导人
- 国家主席:胡锦涛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 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
- 国家副主席:习近平
- 國務院副总理:李克強、回良玉、張德江、王岐山
- 国务委员:刘延东、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
- 中央軍事委员会主席:胡锦涛
- 中央軍事委员会副主席:郭伯雄、徐才厚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
-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编辑] 地方政府
[编辑] 历史沿革
[编辑] 建国初期的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由六大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管辖,分别是:
[编辑] 地方国家机构设置沿革
| 时间 | 权力机关 |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 1949年-1954年 | 人民政府 | ?? | ??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署 |
| 1954年-??年 | 人大 | 人大常委会 | 人民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年-??年 | 人大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 ??年-??年 | 人大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军管会 | 军管会 |
| 1975年-1978年 | 人大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 | 公安机关 |
| 1978年-1982年 | 人大 | 革命委员会 | 革命委员会 | ?? | 人民检察院 |
| 1982年- | 人大 | 人大常委会 | 人民政府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编辑] 今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编辑] 省级行政区
- 省/自治区:人大、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省/区人民检察院
- 直辖市: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若干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特别行政区
- 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立法会、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
- 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立法会、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编辑] 地级行政区
[编辑] 县级行政区
[编辑] 乡级行政区
[编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1978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 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 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编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编辑] 特别行政区政府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的关系问题是第二次国共内战的遗留问题。
1949年国府迁台、中共建政至今,两岸最高当局互不承认对方为中国合法政府。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把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民国政府本着(一)防止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二)“汉贼不两立”、“既生瑜,何生亮”(三)“大势已去,走为上策”的态度退出联合国,至今未能重返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自己继承了中华民国政府在全中国的统治权和在国际社会的中国代表权,曾经反复强调自己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虽然表示显然不会按照香港模式(“一国两制”的版本之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但其表述但与中华民国政府“一国两府,互不否认”的期望尚有一定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台湾的前途应由“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决定”,现在寄希望于台湾当局和台湾人民,希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最终完成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并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反制陈水扁政府的“台独”分裂动作,并一贯反对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日本《周边事态法》和《日美安保条约》等适用于台湾地区及台湾省宜兰县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先后在金门炮战、西沙海战、保钓、中华民国台湾地区以中华台北、台澎金马关税区等名义参与非主权国家间国际组织、外交休兵等问题上达成默契。
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现在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及“九二共识”。马英九总统上台以来,两岸政府恢复通过一双被简称“两会”的“白手套”发展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