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民投票(又稱複決、全民公決)係指公民就被提議之事案,表明贊成與否時所舉行之投票,簡稱公投。公民投票是一種直接民主制的體現。
目录 |
[编辑] 用語
英文當中,公民投票的用語有兩個,referendum和plebiscite。兩者意思相近,一般來說可以互相替換。如果要區別,plebiscite較常用來指對於主權方面的決定,比如說國界或新憲法。
公民投票在中華民國憲法當中,稱之為複決。而兩者在中文當中的語意,通常是指對事案進行的投票而言,與英文referendum的包含範圍有些微差異。一般認為罷免也算是referendum的一種,而referendum的可投票者也有可能並非以公民為資格。
英文當中,referendum有兩種複數名詞:referenda及referendums。兩種没有什麼大的差異。
[编辑] 直接民權
選舉是人民參與國家意志形成的一種方式。但由於選舉的目的在於選出代表以組成議會,因此人民對國家意志的形成並非直接參與,而係透過選出的代表間接形成,故選舉被稱為間接民權。而「罷免」係投票人對公職人員在其任期結束前免除其職務的制度,「創制」則是公民經一定之連署程序,提議制定或修正、中止、廢止法律、政策之制度,「複決」則是公民對法定機關所提出或公民所提出之事案表明可否的制度。由於此三種制度直接形成決策,具有法定效力,直接約束國家機關,因此稱為直接民權。
理論上,直接民權制度乃主權在民原則的表現,實際上,則不外為了補救代議制度之各種缺陷。十九世紀中葉瑞士已發展直接民權制度,其後並導入改革主義時代之美國,並於二十世紀初為美國多州所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公民投票制度之國家愈來愈多,中華民國政府也立法實施公民投票,以解決重大之政治爭議。
[编辑] 實施情形
法國在1793年時曾就當時國民公會所制定之憲法(一般稱為一七九三年憲法),提交全國公民投票。
[编辑] 中華民國的公投
- 参见:中華民國全國性公民投票
中華民國目前施行的公民投票法中規定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法律之複決。
- 立法原則之創制。
- 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 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 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 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並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來審議公共事務是否作為投票事項。
公民投票的結果: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 否決。
2004年3月20日,中華民國陳水扁總統依公投法第十七條舉行防衛性公投,兩項議題為強化國防、兩岸對等談判,結果投票人數都不過半而失敗。 2008年1月12日,舉行第三案及第四案公投,分別由民進黨和國民黨發動連署提出,兩項議題為追討國民黨不當黨產及反貪腐,結果投票人數都未過半而失敗。 2008年3月22日,舉行第五案及第六案公投,分別由民進黨和國民黨發動提出,兩項議題為台灣加入聯合國及務實返回聯合國,結果投票人數都未過半而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