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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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色區域實行半總統制
半总统制制衡机制范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

半總統制,又名雙首長制混合制議會執政府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議會制特點的政體。半總統制的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掌握行政大權,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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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特徵

雙首長制慣例由法國第五共和創立,當總統所屬政黨在國會佔過半,總統所委任的總理就是總統所屬政黨,變成由總統主政。但相反,在野黨在國會過半的話,那麼總統就會任命在野黨所推舉的人為總理,由在野黨主政。憲法慣例,由總統主理外交、總理主理內政。

總統選舉為两轮选举制,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可當選為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投票中得到過半票數,則第一輪投票中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可以進入第二輪投票,第二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候選人則當選為總統。

半總統制與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相似特徵: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但半總統制同時又具有議會制以下幾個特點:

  1. 內閣由在議會中占多數的政黨組成。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3. 總統擁有解散議會等權力。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淩駕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制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半總統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並未改變。而最近幾年法國德國的密切合作成為歐洲經濟一體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動力,例如在1999年歐元的流通就是一例。

[编辑] 實行半總統制的國家或地區

內閣首腦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的国家:

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的国家或地区:

[编辑]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

區別半總統制與總統制一般有兩種標準,這兩種不同的標準導致了對各國政治體制有不同的歸類。

一種以是否設置“總理”或類似的內閣首腦職位為區別標準。所有設置“總理”、“行政院長”或其他名稱的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中華民國、葡萄牙,俄羅斯;所有不設置內閣首腦職位的政體都歸入總統制,如美國。這種區分標準僅局限於表像。

另一種以內閣首腦的產生辦法為區別標準。如果內閣首腦由掌握實權的總統任命、免除、替換,內閣首腦的職位更類似於一個超級部長,那麽這種政體和不設內閣首腦的政體一起,歸入總統制,如俄羅斯、中華民國和美國一樣歸入總統制;如果內閣首腦由佔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推舉產生,總統無權任免,只能接受議會的推舉決定,那麽這種政體就歸入半總統制,如法國和葡萄牙。這樣劃分出來的半總統制,其總統產生過程如同總統制,其總理產生過程如同議會制,是普遍意義上所說的半總統制。

目前學術界上對於半總統制是否為一種獨立於議會制與總統制之外的制度仍有爭議,以德國學者Winfried Steffani為首的一派認為,半總統制雖然強調總統在組閣的必要性,但內閣仍須對國會負責,而國會通常也能對內閣提出不信任案,這些控管機制讓半總統制其實有著議會制的特徵,因此有越來越多人認為半總統制其實是議會制的一種變制,而非獨立於總統制與議會制之外。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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