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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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部門資料
主任委員 彭芸
副主任委員 陳正倉
成立日期 2006年3月1日
所屬部門 獨立機關
(受行政院督導)
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
仁愛路1段50號
網站 www.ncc.gov.tw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通傳會)是中華民國電信資訊傳播等事業的監理機構,就其專業為一獨立於行政部門之機關,該機關仿效自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 FCC)。在此之前之審查業務由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單位負責。

目录

[编辑] 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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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2006年3月1日2008年8月1日


第二屆(2008年8月1日—)

[编辑] 沿革

[编辑] 2005年

  • 10月25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编辑] 2006年

  • 3月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開始運作。
  • 7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按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之規定違憲,並設定落日條款,該等條文至遲將於2008年12月31日失效。
  • 7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對釋字第613號解釋作出回應,表示第一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將會與本屆立法委員同時卸任,並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编辑] 2007年

  • 4月9日,行政院以「任用親友擔任公務車駕駛」為由,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吳忠吉劉孔中停職並移送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蘇永欽、副主委劉宗德亦遭書面申誡。
  • 6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條件審查通過中國廣播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移轉予趙少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謝志偉指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利」趙少康及國民黨。行政院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五名審議委員依「圖利罪」移送法辦,謝志偉與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遭趙少康控告「加重誹謗」、「洩密」等罪。
  • 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減為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任期滿後可無限制連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

[编辑] 違憲爭議

参见:行政一體

最早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遴選方法是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採用「政黨比例制」(俗稱「系爭」),立法院主要派系的主張是為了防止執政黨假藉「行政院提名」的名義壟斷提名權;否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與行政院新聞局無異,淪為行政院的下屬機關而非獨立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認定該制度違憲,指出立法者雖然可以對組織的任命方法作出指定,以確保組織地位超黨派,但通傳會既然在五權之中歸屬行政(台灣沒有政府機關屬於一府五院之外),施以制衡之手段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保持行政一體。而且,系爭組成條款不單以不能令組織超黨派的獨立機關,而且更讓立法院主要黨派所控制,法定限制不符合立法意圖,有違比例原則。民主進步黨主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應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中國國民黨則主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應由政黨比例制產生,國、民二黨曾多次為此僵持不下。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助理教授廖義銘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時,民主進步黨與行政院皆強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獨立機關,《行政院組織法》定義的行政院下屬機關並不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是行政院的下屬機關,行政院不能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議[1]。但該說法與「憲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原則有衝突,因為政府部門不能離開「一府五院」,超府院的部門明顯違憲,而通傳會不直屬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直屬立法院又不得享有行政權力,因此即使是獨立機關也必需遵守憲法,有所依屬。

2007年12月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成功說服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放棄政黨比例制,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得以通過。修正後之第四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減為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任期滿後可無限制連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這是台灣團結聯盟提案的版本。

2007年12月20日上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於經過「黨團會議」討論後,不再堅持原主張,使該項修正案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同時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應由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後才行使,此於朝野協商時達成共識,列入該項修正案。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該項修正案。[2][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違憲之事才得到補正。

[编辑] 注釋

  1. ^ 徐珮君呂志明晏明強 台北報導,〈政院撤銷中廣股權轉讓〉,臺灣《蘋果日報》,2007年7月5日
  2. ^ 高紫綸、趙朋慧 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朝野達成共識 委員將由立院同意後任命〉],銘傳大學傳播學院《銘報即時新聞》,2007年12月20日
  3. ^ 邱珮瑜 台北報導,〈NCC組織法 藍綠達成共識 採台聯「無政黨比例」版本〉,《東森新聞報》,2007年12月20日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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