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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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條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
[编辑]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元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后,开始著手議訂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後又有條例,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於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到州縣。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經過實踐考察之後,又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將《大明律》正式頒發,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编辑] 內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准「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的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濫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的「詔獄」殺人最慘,為害最甚。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