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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岳麓区在长沙城区的位置
岳
麓
区
|
| 面积 |
552公里2 |
| 人口 |
59.72人(2007年) |
| 地位 |
长沙区县市 |
| 政府所在地 |
金星路 |
| 区划 |
10街道5镇1乡 |
岳麓区成立于1996年4月22日,为湖南省长沙市市辖区,以湘江为界,湘江以西包括江心橘子洲的长沙城区。地理上岳麓区南面与湘潭市接壤,面部与宁乡县为邻、北部与望城县交接,东部与开福区、天心区隔江相望。2008年6月以后经过长沙地区区划调整,全区辖10个街道、5个镇、1个乡[1][2]),全区总面积552.02平方公里,总人口59.72万人[3],区政府驻金星路。
[编辑] 历史
岳麓区成立于1996年,区划调整后,岳麓区行政体制上继承原“长沙市西区”,辖原西区麓山路、银盘岭街道、桔子洲、望月村4个街道,原郊区岳麓山、望岳2个乡、东方红农场以及岳麓渔场和望城县天顶乡。行政区域现划分为桔子洲、望月湖、银盆岭、岳麓、咸嘉湖、望城坡、观沙岭、西湖和望岳街道办事处以及东方红镇和天顶乡,另外还有梅溪湖综合开发管委会和麓谷科技园。
| 1996年长沙城区区划调整变更主要情况(参见:长沙行政区划) |
| 市辖区 |
调整后的区划 |
调整内容 |
| 芙蓉区 |
9个街道2乡1镇 |
行政机构及驻地继承东区,辖原东区的韭菜园、府后街、五里牌、浏正街、文艺路、解放路、都正街、朝阳街、人民路9个街道,原郊区马王堆、东岸二个乡和火星镇 |
| 天心区 |
6街道1乡2场 |
行政机构及驻地继承南区,辖原南区裕南街、金盘岭、城南路、书院路4个街道,原西区坡子街、学院路2个街道和原郊区大托乡、园艺场和畜牧农场。 |
| 岳麓区 |
4街道3乡2场 |
行政机构及驻地继承西区,辖原西区麓山路、银盘岭街道、桔子洲、望月村4个街道,原郊区岳麓乡、望岳乡2个乡、东方红农场以及岳麓渔场,望城县天顶乡 |
| 开福区 |
11街道1镇2乡 |
行政机构及驻地继承北区,辖原北区望麓园、伍家岭、新河、清水塘、北站路、黑石渡、民主东路、上大垅8个街道,原西区西长街、如意街、通泰街3个街道,原郊区福安乡和长沙县捞刀河镇及望城县霞凝乡 |
| 雨花区 |
5街道3乡 |
行政机构及驻地继承郊区,辖原南区左家塘、候家塘、井湾子、圭塘、南大路5个街道,原郊区黎托乡、洞井、雨花亭3个乡 |
- 2006年,望城县雷锋镇的荷叶坝建制村和黄金乡的金南、华龙2个建制村划归岳麓区东方红镇管辖[4]。
- 2007年4月29日(湘民行发[2007]12号):自天顶乡析出联络、学湖、中塘、天顶、骑龙5个建制村及阳明山庄社区居委会,设立梅溪湖街道办事处。梅溪湖街道办事处辖1个社区居委会、5个建制村,总面积21.2平方公里,总人口2.1万人,办事处机关驻虎形山。行政区划调整后,天顶乡辖1个社区居委会、7个建制村,总面积20.86平方公里,总人口2.79万人,乡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 2008年6月15日(湘民行发[2008] 3号):望城县含浦、坪塘、莲花3镇成建制划归岳麓区管辖。3个镇的行政建制、人口、面积、所辖村(居)委会个数、政府驻地均不变。行政区划调整后,望城县辖13个镇、3个乡,总面积1046.42平方公里,总人口56.63万人;岳麓区辖10个街道、4个镇、1个乡,总面积475.02平方公里,总人口56.27万人。
[编辑] 行政区划
岳麓区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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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岳麓区下辖9个街道、1个镇、1个乡。2007年自天顶乡析置梅溪湖街道,2008年自望城县划入4个镇,2008年,岳麓区下辖10个街道,5镇1乡。另外有4个直属单位(非行政区划),分别为麓山景区、桔子洲景区、大学科技园和含浦科教园。
[编辑] 经济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来源参考
- ^ 根据《关于促进望城县与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共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雷锋镇、含浦镇、坪塘镇、莲花镇、雨敞坪镇全部纳入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即这5镇属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域上(包括统计、民事和地方党政事务)归入岳麓区。自2009年起3年内,含浦镇、坪塘镇、莲花镇、雨敞坪镇由岳麓区实行区域统计,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托管的雷锋镇由望城县归口统计口径维持不变。
- ^ 2008年,湖南省民政厅批准(湘民行发[2008] 3号):将望城县含浦、坪塘、莲花3个镇成建制划归岳麓区管辖,3个镇的行政建制、人口、面积、所辖村(居)委会个数、政府驻地均不变。行政区划调整后,岳麓区辖10个街道、4个镇、1个乡,总面积475.02平方千米,总人口56.27万人。
- ^ 2008年湖南省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公告(6号)(湘民行发[2008] 9号)
-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望城县雷锋镇和黄金乡部分行政区域划归岳麓区东方红镇管辖的通知》(长政函[2006]157号)、岳政办函[2007]3号(200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