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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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坦丁·馬可夫斯基(Konstantin Makovsky)作品。1877年土耳其野蠻的非正規軍士兵(bashibazouks)在保加利亞的暴行

強姦(又称为性暴力性侵犯强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犯罪

依據對黑猩猩演化研究指出,強姦在古老社會中極可能具有實際的社會功能;現存男性強姦行為,可能是烙印在基因中尚未被徹底汰除的行為模式。[1]

目录

[编辑] 定義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或沒有理會對方是否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

由於生理上的特點,男性陰莖須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陰道內與女性性交,所以通常意義上的強姦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或男子在未經許可下強行與另一男子發生肛交

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發生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都屬於強姦。

由於各國法律的不同,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只需要滿足“強行進行性接觸”這一定義,即構成強姦;另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則只承認“強迫對方發生陰道性行為”才是強奸,一般的性接觸或口交不算強奸;還有一些國家只承認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屬於強姦。

[编辑] 历史

  • 古罗马:女人在罗马人看来只不过是一个生育的工具和从事家务劳动的奴隶罢了。强奸并不看作是男人对女人的伤害行为,而是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财产盗窃罪”,犯罪者可以用金钱赔偿受害女子的丈夫或父亲的损失来抵罪。
  • 古代中国:在古代中国,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女人却必须守身如玉、从一而终。[2]自宋朝程朱理学盛行后,改嫁也被视为可耻的行为。统治者极力宣扬“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甚至将女子守节与臣子尽忠等同起来。所以女子即使遇到强奸也必须拼死守节,否则就会遭到整个社会的孤立和迫害。对女性的这种迫害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各级国家权力系统全面卷入了制造所谓“贞节烈妇”的运动。据史料记载,因为性侵犯、甚至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而自杀的妇女人数在明朝达到了8688人之多,因夫死或被抛弃而终身守寡的女人更是不计其数。

[编辑] 类型

根据强奸的方式、强奸的场所或强奸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强奸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 轮奸:又称为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女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的
  • 虐姦:指在性侵犯的同时对受害者进行虐待的强奸行为。
  • 迷姦:利用精神科药物或其它手段令受害者处于昏睡不清醒状态其後進行強姦。
  • 约会强奸:在社交场合发生的强奸。例子有受害人被戀人、認識的人或互聯網的網友在约会场合强奸。
  • 监狱强奸:指受害者在监狱中被其他犯人或监狱工作人员强奸的事件。
  • 婚内强奸:强迫自己的配偶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
  • 战争强奸:在战争中发生的强奸事件。历史上,女性经常成为战争中的「战利品」。

[编辑] 道德

传统的父权制社会道德否认女性的任何性权利,认为她们没有独立的人格,她们的身体只能被自己的丈夫占有。因此社会舆论通常对声称被强奸的受害者持怀疑态度,某些人不但不同情受害者,反而认为受害的女性是可耻的。尽管她们没有伤害任何人,却受到种种非议甚至人身攻击。因此很少有性犯罪受害者报案,往往让歹徒继续逍遥法外。

女權主義者認為強姦只是一種普通的暴行,而不是對受害者的侮辱,所謂的“性恥辱”是男權社會對女性的迫害歧視,目的是保證男性對女性身體的獨占權,就像處女道德一樣。現代文明國家通常用性侵犯性虐待等詞彙代替凌辱、姦污等帶有強烈侮辱和歧視性質的用語。

[编辑] 法律

参见:法定强奸

[编辑] 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任何人和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不管該女性是否自願,强奸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女性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系,《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制性交」。[3]

[编辑] 婚内强奸

在古代社会,妻子理所当然是丈夫的家庭奴隶。妻子作为一种家族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存在,作为丈夫的附属物而存在,因此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即使在现代的很多亚洲国家也仍然如此。

然而随着20世纪60年代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性权利。肯定婚内强奸的丈夫构成强奸罪,目前在西方已渐成潮流。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这是对普通法强奸罪概念的重大修改——婚姻关系已经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美国自70年代以来,除新泽西州之外,还有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加和俄勒冈等州,也有类似规定。1981年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就史密斯案作出了美国第一个婚内强奸的判决。1984年9月,佛罗里达州迈阿密法庭判处威廉· 里德14年监禁,原因是被告结婚后长期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婚内强奸罪。

1991年10月23日,英国上议院在审理皇室诉R一案时作出了一项历史性裁决:妻子只要表示离开丈夫的企图(如搬离家庭),便已经撤消“婚姻同意/权利”,有权控告丈夫强奸。英国最高法院5名法官之一的金斯爵士指出:“现代妻子不再是丈夫手下逆来顺受的性奴隶,而是平起平坐的伴侶。”

[编辑] 男性被強姦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1. ^ Richard Wrangham and Dale Peterson,林秀梅 譯(1999).雄性暴力(Demonic Males).台北市:胡桃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ISBN 957-8320-11-6 
  2. ^ 卢玲(2004)《图说中国女性》,团结出版社,ISBN 7-80130-925-1/D·51
  3. ^ 法律條文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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