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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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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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行行政區劃 | |||
| 省 (虛級化) | 直 轄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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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 | 市 | ||
| 鄉 | 鎮 市 | 區 | |
| 村 | 里 | ||
| 鄰 | |||
| 早期行政區劃 | |||
| 省 地方 特別行政區 |
盟部 特別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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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治局 管理局 |
旗 | ||
村是指人類群居之地,通常以一個地理區或社區為範圍;在英文的定義中,規模通常略大於村鎮,而小於市鎮,與集鎮類似。現代多作為行政區劃單位。
目录 |
[编辑] 中華民國
『村』隸屬於鄉;隸屬於直轄市、市(舊稱省轄市)之市轄區以及縣轄市、鎮下設的地方行政區則稱為『里』。村、里的等級相同,同為第四級地方行政區,村里下還有「鄰」之編組。
[编辑] 規模
村(里)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里)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1百戶即能設村(里),但台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编辑] 村(里)長
村(里)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里)辦公處,除了村(里)長一人外,還有村(里)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但依照規定,村(里)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台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里)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 權責
- 隨時督導村里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里工作會報(每年召開2次)及鄰長會議(每年至少2次)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 村里工作會報由村里長、村里幹事、警勤區警員、學區內國民小學代表、衛生所代表、後備軍人輔導組長、婦女代表、農事小組長、水利小組長、漁民小組長、宗教團體代表、原住民生活改進協會代表、鄰長及地方熱心人士共同組成,由村里長主持
- 參加鄉鎮市區公所每二至四個月舉行之村里業務連繫會報,提供策進村里業務意見
- 召開村里民大會(每2年召開乙次)
- 核發證書
[编辑] 村里幹事
村里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里長各項業務,為村里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里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里幹事也負責保管村里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里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里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编辑] 鄰
鄰為村里之下的行政編組,但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里長指派後,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里長,常變相為村里長選舉時的酬庸職務,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村(行政村)为中国最小的自治单位,不属于一级政府,为乡级行政区特别是乡、镇的行政分区。为避免与地理概念的村庄、村落和自然村落的混淆,作为行政分区的村常以“行政村”之名作为特指。 村划分的行政编组为村民小组,行政负责人为村长,行政管理机构为村民委员会——属于自治组织。村的人口规模主要依据当地的人口密度、自然地理、经济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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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历年村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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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0年 | 1001272 |
| 1991年 | 1018593 |
| 1992年 | 100.4万 |
| 1993年 | 101.3万 |
| 1995年 | 93.2万 |
| 1996年 | 92.8万 |
| 2000年 | 73.2万 |
| 2003年 | 66.3万 |
| 2004年 | 625147 |
[编辑] 规模
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实际措施之一,自2000年前后开始大面积推行“合并行政村” 的改革并推出系列农村改革措施,2003年3月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推行,2004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承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村的合并工作先后在各个省、自治区推行,各省区、各县(市)分步骤进行。截至2004年,行政村的数量由1991年的1018593个减至2004年的625147个,其中部分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转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的人口规模依照各地的人口密度不同而有差异,在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合并之前约为1000人左右,西部地区只有数百人;合并之后,人口规模中部、沿海地区超过二千人。
[编辑] 日本
在日本,「村」一詞原本即指鄉村,明治時代後才成為行政區劃單位。根據《日本国憲法》第92條和《地方自治法》,村(日语:そん、むら;亦稱為「行政村」)為地方公共團體之一,隸屬於都道府縣之下,與市、町同級。
原本各都道府縣皆有「村」此種行政區劃,但經過2000年代以來的市町村合併後,截至2008年4月1日止,日本全國已有13個縣沒有行政村的設置。
[编辑] 無行政村設置的都道府縣
※備註:兵庫縣與香川縣在平成大合併以前,已無行政村的設置。
[编辑] 設有一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備註:大阪府千早赤阪村預定將併入河内長野市,屆時大阪府境內的行政村將全部消滅。
[编辑] 設有二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编辑] 設有三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编辑] 設有四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编辑] 設有5~10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 岩手縣(6村) - 瀧澤村、九戶村、野田村、川井村、田野畑村、普代村
- 山梨縣(6村) - 小菅村、丹波山村、忍野村、道志村、鳴澤村、山中湖村
- 高知縣(6村) - 馬路村、北川村、藝西村、日高村、大川村、三原村
- 青森縣(8村) - 六所村、新鄉村、風間浦村、佐井村、東通村、西目屋村、蓬田村、田舍館村
- 東京都(8村) - 檜原村、(以下為島嶼部)青島村、小笠原村、神津島村、利島村、新島村、御藏島村、三宅村
- 熊本縣(8村) - 產山村、西原村、南阿蘇村、五木村、球磨村、相良村、水上村、山江村
- 群馬縣(9村) - 榛東村、上野村、南牧村、嬬戀村、六合村、高山村、片品村、川場村、昭和村
[编辑] 設有超過11個行政村的都道府縣
(共有5道縣)
※備註:如包含北方領土內劃定的6村在內,北海道則以21個村排名全國第2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