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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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簡稱特区,是指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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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華民國的特别行政區
- 屯墾區:1914年成立的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4地,乃軍政合一的都統轄區(川邊為鎮守使),性質上屬於中央直轄道,共同特徵是當地漢人定居者日增,漸有納入內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與新設治之府(道)、縣相參雜,為使兩套不同的行政體系相容而設置特別行政區,以因應當地蒙(藏)、漢關係。類似的尚有1929年設立的興安屯墾區,由於興安為東北政務委員會私自設立,故未被國民政府正式列入地方行政建制的序列中。
- 準省: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認為孫中山遺教裡並未設置特別區,於是將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地改制為省。此後特別行政區被視為「準省」,定位變成建省前置作業之建制。如海南島先於1932年由西南政務委員會擬設瓊崖特別行政區而未成,後於1949年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抗戰時期,汪兆銘南京政權亦曾先於1942年劃江蘇省的徐海道1市17縣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縣,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1944年正式改制為淮海省,抗戰勝利後撤銷。
- 收復地:中國收回外國侵佔地後,為處理當地在外國統治期間,與中國本土產生的差異環境而設置的過渡政區,計有東省特別區及威海衛行政區2地。東省特別區是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回路權時,基於司法上的考慮,將中東路沿線定為特別司法區,設東省特別區法院處理該區之司法案件;1922年中國收回了中東鐵路主權,於1923年成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主管區內行政、軍警、外交、司法等事項。威海衛則於1930年自英收回後,成立威海衛行政區直屬於行政院,適用法律比照直轄市。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方行政上也採取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一国兩制原則的代表行政措施。现时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文: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当地政府的领导称为行政长官/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度自治。
[编辑] 特别行政区的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概念最初是為解決台灣問題而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向中華民國政府表示,如果願意接受“一国兩制”式的統一,將可以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並指出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文化和經濟事務,制定國際貿易政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並保留自己的軍隊。但由於這一建議與中華民國政府的「中華民國為一個應當有權參與聯合國運作,完全獨立自主的民主國家」之觀點衝突,因此遭到中華民國政府的拒絕,而台灣民間也存在許多反對的輿論,最後失敗而回。
[编辑] 给予台湾的地位
台湾特别行政区是邓小平在1983年6月26日提出的,是邓小平理论其中一部份。針對未來中国大陆和台灣统一以后的政治構想,以特別行政區的方式管理台灣,但比香港和澳門更具有自治權,如軍隊,司法,政治制度等。目前此設想被政府提及甚少,一般以“一个中国”來作爲談判前提。
中國大陸和台灣和平統一設想
| “ | ……台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區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區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祖國統一後,台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台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只是不能構成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台,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台灣留出名額。…… | ” |
[编辑] 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
- 参见: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1983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四川省汶川縣臥龍特別行政區成立,同年7月改名四川省汶川臥龍特別行政區與保護區管理局合署辦公。臥龍特別行政區是中國四川省的一個特殊政區,現有人口5343人,由臥龍鎮和耿達鄉組成,行政區劃屬汶川縣管轄,隸屬於四川省人民政府,但實際管理則是由四川省林業廳負責。臥龍特別行政區的轄區與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完全重合。
[编辑] 其他的特别行政区
[编辑] 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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