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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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1],国民享有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双重国籍[1]。
联邦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统一行使的权力和各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即联邦的权力是来源于各成员国的参与。联邦成员有自己的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联邦国家的最高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联邦国家的主权由联邦和各成员单位分享,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但是各联邦成员也在联邦宪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外交独立性,可以与其他外交主体签订一些协议,有些联邦国家成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国际组织[1]。
聯邦憲法未指明屬聯邦政府(或上級行政區憲制文件未指明屬上級行政區政府)之權力,即屬地方(或下級行政區)所有,稱為「剩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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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联邦制国家
[编辑] 現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另外还有德国、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也实行联邦制,現時實行联邦制的国家約有二十多個。
| 联邦制国家 | 行政划分 |
| 阿根廷 | 23省、1联邦地区 |
| 澳洲聯邦 | 6州、1領地、1首都特區 |
| 奥地利 | 9联邦州 |
| 比利时 | 3文化区、3地区 |
| 巴西 | 26州、1联邦地区 |
| 加拿大 | 10省、3地方 |
| 科摩洛 | 3岛 |
| 埃塞俄比亚 | 9区、2特许城市 |
|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 16联邦州 |
| 印度共和國 | 28邦、6联邦属地、1国家首都辖区 |
| 伊拉克 | 18省 |
| 马来西亚 | 13州、3联邦直辖区 |
| 墨西哥合眾國 | 31州、1联邦区 |
| 密克罗尼西亚联邦 | 4州 |
| 尼泊爾 | 14專區 |
| 尼日利亚 | 36州、1联邦首都地区 |
| 巴基斯坦 | 4省、2地区 |
| 俄羅斯聯邦 | 48州、21自治共和国、7边疆区、9民族自治区、1自治州、2联邦直辖市 |
| 苏丹 | 26州 |
| 瑞士 | 26邦 |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7酋长国 |
| 美利堅合眾國 | 50州、1联邦特区、7地区 |
| 委内瑞拉 | 23州、1首都特区、1联邦属地 |
[编辑] 過往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 苏联
- 南斯拉夫
- 捷克斯洛伐克
- 塞尔维亚和黑山
- 荷兰
- 緬甸名義上是聯邦制國家,現稱為「緬甸聯邦共和國」。但自奈溫將軍(General Ne Win)在1962年政變奪權,廢除當時的聯邦憲法後,實際已變成單一制國家。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孙关宏. 政治学概论.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 119-120. ISBN 730903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