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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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國視實際狀況可能另有規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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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緣起
領海設立的因素有三點:國家基於安全需要,須獨占其海岸,並自離岸的近海保護其海岸;國家須於沿岸港灣外檢查並管制停泊和進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業、財政或政治的目的;國家必須擁有其沿岸海域內的資源,以維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領海寬度曾是爭論的核心。16世紀到17世紀的論點都採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張以視力為領海範圍。後來荷蘭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等學者則力主以當時的「岸砲射程」(Cannon Shot)做為控制海域的範圍。地中海地區的國家也採用「岸砲射程」的主張。北歐的斯堪地那維亞各國,則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為領海的範圍。上述主張中,以「岸砲射程」得到普遍的贊同,由於18世紀大砲射程平均不超過三浬,一些國家便規定其領海寬度為三浬。至1945年後,此慣例逐漸被改為12海浬甚至200海浬。最終由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定為12海浬。
[编辑] 具體認定標準
一個主權國家對其內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轄權,外國船隻在領海中允許的無害通過權在內水是不允許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領海從領海基線起劃,即所在沿岸國的內水或海岸低潮線的連接。低潮線到永久暴露之岸邊裸土的距離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上是無限制的。但低潮線到高潮線間規則性暴露於水上的區域不得多於12海浬。
由一國領土完全包圍的封閉性湖、河、內海,皆為內水。海岸邊緣沿岸國所屬島嶼外緣,與海岸國海岸的連接線內側屬於內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邊一側的注口連線內側也算內水。由內水起算12海浬,為領海。
「海灣」另有特別規定。所謂灣乃指兩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點)所圈圍的大於半圓的水域。若此水域離陸皆不超過24海浬,則全部視為內水。假如「灣」的開口廣闊,則靠陸一側低潮線連成的24海浬以內,視為內水。由內水起算再12海浬,為領海。(即低潮線到36海浬的外海,沿岸國有完全之主權管轄權。)
領海之外,海洋法公約允許一國主張領海外側24海浬的仳臨區(亦稱「臨接海域」、「臨接區」)。在此海域中,一國可立法規定防制有關移民、防疫、海關等事項的違法行為。美國到1999年才正式確認對其仳臨區的管轄。
簡言之,一國對其水域之管轄,隨內水、領海、仳臨區、排他性經濟海域而遞減。在公海則各國權利平等。
[编辑] 領海上的無害通過
外國船隻依照海洋法公約有權在某國領海進行「無害通過」。依據公約,無害通過係指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過,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國船舶於經過領海時,有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發生,即為非無害。而當中所謂「通過」,是指為橫渡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駛入內水或自內水駛往公海而通過領海。這種航行應繼續不停地迅速進行。不經許可不得停船和下錨。但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難目的的停泊和下錨,則是容許的。
[编辑] 爭端的根源
領海是國際政治爭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國往往武斷宣示其領海以遂行資源開發,或者驅逐敵對的海上移動性廣播設施(pirate radio)。例如南中國海的島嶼爭議連帶引生領海爭議。另一案例是利比亞宣示其西達灣(Gulf of Sidra)為其完全之領海,但美軍軍艦多次通行而引生衝突,格達費上校於是威脅稱,此灣為侵略者之「死亡線」。西方國家僅承認利比亞沿岸12海浬之管轄,認為可對西達灣行無害通過。但美國自身則對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片面實施200海浬「防空安全區」政策,非北約會員軍艦、軍機很難想像可在此進行「無害通過」而不遭擊沉、擊落。
利比亞與美國皆簽署了海洋法公約,但兩國皆未批准,故該公約對兩國尚未生效。
[编辑] 迴避爭議與較小主張
若干國家由於鄰近地區爭議甚大、實力不足等各種原因,為避免發生衝突或無法實際執行海上執法,仍沿用三海浬之領海規定,甚至不主張領海。有些國家則僅宣示6海浬領海,以脫卸遠端海域的管轄責任。這是海洋法公約允許的。例如恩怨糾纏不清,海域臨接的希臘與土耳其兩國。或者宣稱依據協商為準,如愛沙尼亞考慮到與俄羅斯、芬蘭的關係所做的規定。以及日本考慮與俄國關係在宗谷海峽所做的規定。
但也有國家即使實力不足,仍刻意宣示大於12海浬的領海,保留對抗臨國的空間,如利比亞、索馬里。
[编辑] 各國領海主張現況
- 無領海:波士尼亞、蒙特尼哥羅
- 3海浬:約旦、新加坡、帛琉
- 6海浬:土耳其、多明尼加、希臘
- 12海浬:美國、英國、法國、中國、俄國、德國、日本、澳洲等多數國家。
- 12海浬與另行規定區(DLM):斯洛文尼亞(指該國除了奉行12海浬外,再有爭端處另以法律規定其領海實際區域。)
- 30海浬:多哥
- 200海浬:贝宁、剛果、厄瓜多、薩爾瓦多、利比亞、秘魯、索馬利亞
- 依據協商劃定:菲律賓奉行具體依據協商劃定的政策,故其領海距岸一般大於12海浬。澳洲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的領海劃分則以條約規定。
- 特殊情況:由於國際政治的複雜狀況,12海浬的適用仍有甚多例外。
[编辑] 各國臨接海域主張狀況
- 無仳臨區主張:英國、義大利、德國、土耳其、希臘、伊朗、荷蘭、菲律賓、以色列等國。
- 14海浬:芬蘭
- 15海浬:委內瑞拉
- 18海浬:孟加拉、蘇丹、沙特、甘比亞
- 24海浬:美國、法國、俄國、中國、澳洲、紐西蘭、韓國、緬甸、墨西哥等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陸軍總部1977年頒佈了50海浬的「軍事區」。
[编辑] 主要國家專屬經濟區主張的大小
| 主要國家宣示專屬經濟區面積 | ||
|---|---|---|
| 國家 | 經濟區 + 領海 |
經濟區 |
| 美國 | 11,351,000 km² | |
| 法國 | 11,035,000 km² | |
| 澳洲 | 8 148 250 km² | |
| 俄羅斯聯邦 | 7,566,673 km² | |
| 加拿大 | 5,599,077 km² | 2,755,564 km² |
| 日本 | 4,479,358 km² | |
| 紐西蘭 | 4,083,744 km² | |
| 英國 | 3,973,760 km²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3,877,019 km² | |
| 巴西 | 3,660,955 km² | |
| 智利 | 2,017,717 km² | |
| 葡萄牙 | 1,727,408 km² | |
| 印度 | 1,641,514 km² | |
| 阿根廷 | 1,159,063 km² | |
| 馬達加斯加 | 1,225,259 km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