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援華法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1948年援華法案美國1948年通過的援外法案(Foreign Assistance Act)之一部份,援外法案本來用途是為了施行歐洲戰後經濟復興計畫,援華法案是計劃中的例外;其中,華是指亞洲中華民國政府。另外,該法案原訂援助時間為一年。

援華法案分為兩部分,一部份為3億3,800萬美金的經濟援助,另一部份為1億2,500萬美元軍事援助,兩者援助成為國共內戰中,中國國民黨政府用來應付中國共產黨的重要資金資助,1948年秋天,中華民國政府與美政府交惡,該撥款停止。

1949年年初,美國決定將援華法案延長至1950年2月15日,不過款項仍未悉數匯入;停止該法案也讓國共內戰戰況急轉直下。1949年末中國共產黨佔領全中國大陸,中華民國政府撤退至台灣。1950年1月,美國杜魯門總統停止該法案軍援部分,但宣稱仍繼續進行援華法案中的經濟援助給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同年3月,在親國民黨的美國議員運作下,該法案宣佈延長到翌年。

1950年6月,韓戰爆發,美國對台的中華民國政府態度轉變,之後,該法案的4億多美金軍政援助陸續合併至「共同安全法案」、國際開發法案,該等法案為1950年代1960年代的美援台灣法源,也陸續增加其金額。而法案金額操作者則為台灣政府與美方的美援運用委員會。

[编辑] 參考資料

  • 趙既昌,《美援的運用》,1985年
个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