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mplate talk:台灣縣市定古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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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刪除模板[编辑]

1997年4月第二次修改《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後,即無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古蹟,建議刪除模板。-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2日 (日) 14:16 (UTC)[回复]

Winertai讨论 | 貢獻)君提醒,舊制古蹟分級仍被普遍使用,且2001年修訂的「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仍保留等級劃分的描述,故暫不刪除。-Kolyma (留言) 2009年11月26日 (四) 01:28 (UTC)[回复]

三級古蹟與縣市定古蹟的關係[编辑]

原本的三級古蹟在改制後,是依所在地來決定屬於縣定古蹟還是市定古蹟,或是直轄市古蹟。所以不能夠直接將三級古蹟視為新制的「縣(市)定古蹟」--祥龍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0:09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