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 talk:乌拉跨氪/2014年7-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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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奋星章
钦佩您的贡献! - I am Davidzdh. 2014年7月1日 (二) 03:41 (UTC)[回复]

您對610辦公室條目保護,不符方針。[编辑]

您好,您對610辦公室條目保護,不符方針。並未陷入編輯戰,且Zhxy_519未依方針編輯、刪除第三方可靠來源。而且在請求保護區,機器人管理員並不認為有編輯戰。您的作法,可能被認為有言論審查的嫌疑。請您作為管理員,提出全保護條目的方針理據;同時,何以您皆不處理對User:Zhxy_519在VIP破壞區的投訴呢?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6:14 (UTC) 投訴乌拉跨氪管理員涉及濫權保護條目,有言論審查之嫌?[回复]

管理員您好[编辑]

烏拉管理員您好,以下內容 發表於互助客棧#其他#投訴。希望您能依據方針,說明您的管理行為 是否合宜。

  1. Zhxy519請求保護條目-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該條目遭User:乌拉跨氪全保護一個月,在下質疑形同「言論審查」;且烏拉管理員刪除在下的投訴理由。概況如下:
    1. 管理員User:Liangent機器人在請求保護也面上面提出 實際情況可能尚非編輯戰。
    2. 在下於請求保護留言「Zhxy_519持續回退他人添加的第三方可靠來源(美國官方報告 對此辦公室的描述),以及刪除中國媒體7月2日報導有關「公安部副部長李東生利用 央視CCTV 污衊法輪功,討好江澤民、周永康等人」。當其他用戶 屢屢做出改進、尋求共識的努力(Wetrace把原來其他用戶遭回退內容,濃縮但保留原意,從4000多字元改成2000多字元),Zhxy_519仍一再刪除,完全無方針依據。然後,Zhxy_519卻來聲請保護條目?」註:該中國大陸媒體報導指出「李东生任中國中央電視台副台长时,为讨好江泽民和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利用CCTV铺天盖地污蔑法轮功。在610主任刘京退休后,没人愿接班维持镇压,对法轮功有血债的江派掌门人周永康李东生升半级,提到610办公室主任正部级,后又把李东生(宣传部副部长)塞到公安部当副部长。
    3. 當在下Wetrace於此頁面說明上述「沒有保護條目」之必要,以及Zhxy519三次不當回退之情況後;在下也並未繼續編輯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條目 。
    4. User:乌拉跨氪突然對610辦公室條目保護。編輯戰不存在,不符方針,毫無必要。
    5. 事實上,該條目並未陷入編輯戰,且Zhxy_519未依方針編輯、刪除第三方可靠來源。請User:乌拉跨氪提出全保護條目的方針理據。
  2. 另外,在下對User:乌拉跨氪管理員的奇怪行為提出疑問:
    1. 遲不處理6月下旬以來多次對User:Zhxy_519在VIP破壞區的投訴。
    2. 近期幾天,包括李洪志明慧網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三條目,陸續被全保護。然而在以上三條目中,User:Zhxy_519的編輯不符方針,以及兩組匿名IP嚴重違反WP:生者傳記方針,至少遭5次VIP投訴,管理員皆未處理。
  3. User:乌拉跨氪管理員 把在下於Zhxy519請求保護條目-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的「無保護必要說明、質疑烏拉管理員不符方針」被刪除之投訴內容的文字「全部刪除」,是否想阻擋其他管理員、用戶注意 其操作恐不符方針?
    1. User:乌拉跨氪剛剛終於出手,認定Zhxy519非破壞,但卻刪除 在下、Marvin 於VIP投訴 Zhxy_519 人身攻擊等行為 之內容,Zhxy_519在回應中再次涉及人身攻擊的內容被刪除之VIP舉報內容&涉及人身攻擊之證據,以及前面多次舉報投訴 Zhxy519未獲處理的抗議
    2. 之前未獲處理投訴
      1. Zhxy519 已經多次 涉及人身攻擊、也違反WP:方針,但上次舉報管理員也未處理(【Marvin舉報Zhxy_519_6月21日】、【Wetrace舉報Zhxy519_6月29日】)。在上面又以攻擊、貶低的詞彙對待不同意見的用戶。
      2. 6月30日和Zhxy519在編輯條目時,出現IP用戶維護Zhxy_519的編輯立場、違反WP:生者傳記、違反3RR,經三次舉報兩組IP用戶(【Wetrace舉報119.187.168.170】、【Wetrace舉報123.134.48.77】、【Yxyang93舉報123.134.48.77】),管理員皆未處理。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7:27 (UTC)[回复]
(!)意見--烏拉管理員您好,您先前已經多次管理行為有相當的爭議性,過往您也未回復實質理由。敬請您珍惜管理員的信譽。Wetrace留言2014年7月5日 (六) 07:40 (UTC)[回复]

关于保护[编辑]

烦请将黄子韬页面回退至重定向页版本,存废讨论已有共识且未重新提交存废复核,另请将EXO页面回退至以官方网站资料为基准的这一版本,以免误导读者 -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4年7月6日 (日) 10:03 (UTC)[回复]

另还有EXO-M这一条目-找来源好麻烦肯定帮不到你 2014年7月6日 (日) 10:08 (UTC)[回复]

EXO的Kris已離團,這是不爭的事實。多項證據顯示,Kris本人已無回SM公司的跡象,例如:電影小時代三片尾曲是由吳亦凡本人演唱,這在SM公司是不被允許的行為,違反合約規定;另,EXO巡迴演唱會以來,每一場的周邊均無販售吳亦凡的東西;且多家國外媒體報導,他已加入徐靜蕾導演的劇組。無論官司結束與否,皆看不出他本人有繼續待在EXO的意願。官司的判決只能確認賠償金,不代表Kris會回到EXO,或是SM願意接納他回EXO。煩請於EXO頁面移除Kris的成員身分!尤其之前已有人更新移除,但後來又被補回,甚至對於頁面加了保護不得更改,不知用意為何?是為誤導新加入的粉絲,還是為了綁住他身為EXO成員的人氣?

有關您對中華民國國民條目的保護處理方式[编辑]

乌拉跨氪管理員您好:

  1. 本人針對中華民國國民條目請求半保護(鑒於User:LHD先前提出之請求未獲處理),您卻逕行予以全保護處理,本人不表認同。半保護之目的是為了讓條目不受IP用戶及未有經驗的新用戶干擾,而本條目除本人認為IP用戶編輯方式顯不恰當外,尚有User:LHDUser:Kolyma均對該IP用戶編輯方式不表贊同(見Talk:中華民國國民#刪文、淡化)。我相信我們三位均屬相對資深的用戶,也都有足夠的編輯經驗。換言之,前幾日在中華民國國民所發生的問題並非編輯戰,而是有IP用戶不停嘗試加入不相干內容及要求要改變維基百科條目應有的陳述方式。
  2. 至於您要全保護或是半保護,本人雖不認同您的處理方式,但予以尊重。然而,本人同時提出IP用戶明顯違反Wikipedia:3RR的證據([1][2][3][4]),包含您在內的管理員卻仍不處理,這部份就恕本人難以接受。即便該IP用戶不停變換IP,適當的封禁措施也仍有必要。事實上,就是因為該IP用戶不停變換IP,我與User:LHD才認為半保護是最適當的處理方式。

以上意見,尚請參酌。 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6日 (日) 18:37 (UTC)[回复]

首先,半保護要求最早是User:LHD提出的,請見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保護存檔/2014年7月#中華民國國民,故合理推斷至少我跟LHD都認為該用戶有破壞行為。再者,IP用戶先是以中華民國憲法為由拼命加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中華民國,是國家的主人」([5]),然中華民國憲法實際上只有寫「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故該用戶所寫的內容亦被LHD在Talk:中華民國國民#刪文、淡化指為「WP:原創總結」(而我完全同意)。又維基百科各條目若有「定義」、「名稱」等章節時,向來都是擺在最前面,不僅是較專業的寫法,也早已是慣例,但該用戶卻堅持要將「權利與義務」提到「定義與範圍」之上([6])。至於條目序言應該要寫什麼,Wikipedia:格式手冊/序言章節也寫得很清楚,「序言章節應足以提供一個簡潔且可獨立的概述:它應該定義條目的主題、交待背景、解釋條目為何值得注意,並概括和總結條目中最重要的地方(包括任何突出的爭議)。」該條目是「中華民國國民」而非「中華民國憲法」,要定義的是中華民國國民的資格認定等等。該用戶明顯違反方針,要在定義釐清前就先討論權利義務,這雖然不是那種惡意搗蛋或胡亂刪改的行為,但早已構成破壞。另外,身為包含中華民國在內的任何國家國民的權利義務都多到不勝枚舉,就算要探討也應該放在文章後面,何況我認為根本沒有討論必要。況且,國家主權屬於人民係任何共和國(民國)的基本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否則如LHD所提、我所補充的,難不成國民有男有女、有不同宗教、種族、階級、黨派等中華民國憲法有提到與人民有關的內容都得出現不可?總而言之,IP用戶違反方針、離題、違反Wikipedia:3RR,行為被3位資深用戶認為極為不妥,也被其中2位提報破壞,管理員卻視為一般編輯戰,這是我所不能認同的。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08:18 (UTC)[回复]
感謝!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08:34 (UTC)[回复]

現在這個人開始大量破壞了,請見Special:用户贡献/123.193.101.108Wikipedia:當前的破壞#123.193.101.108。本人建議區段封禁,或至少對其所使用過的IP封禁,並持續追蹤。Ernestnywang留言2014年7月7日 (一) 20:42 (UTC)[回复]

您好[编辑]

抱歉打扰,请阁下对于为何未经警告对未进行破坏的chinuan12623突然封禁一个月作出解释,谢谢!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7月8日 (二) 13:54 (UTC)[回复]

【词条名称:礼拜提醒】穆斯林每天需要根据日出、日落进行五次礼拜,因此任何地方、任何一个日期都有单独的礼拜时间要求。因此对于中国穆斯林而言,尤其是在旅行中的人来说,因为远离当地清真寺,陌生地方的礼拜时间又与自己平时习惯的家乡时间不同,因此他们迫切需要一款手机软件来提醒他们合适的礼拜时间。因此本文虽然介绍的是一个软件产品,却是切实为穆斯林宗教信仰服务的一款产品,而且是免费的。请编辑考虑到这一点,切勿删除。 --Bcinfo22留言2014年7月16日 (三) 07:07 (UTC)Bcinfo22[回复]

有關周今覺條目的版權驗證[编辑]

乌拉跨氪您好,剛剛看了一下周今覺條目原來的內容您認為的原文本,兩者有相當差異,想知道您認為需版權驗證的理由為何?祝編安--Wolfch (留言)-歡迎參加第十二次動員令 2014年7月16日 (三) 15:35 (UTC)[回复]

乌拉跨氪您好,謝謝您的細心說明及提報侵權(這様的侵權真的不容易發現),祝編安--Wolfch (留言)-歡迎參加第十二次動員令 2014年7月16日 (三) 16:14 (UTC)[回复]

建议阁下将岳路平词条回退到未发生争议前的版本,以保持中立[编辑]

我赞同阁下对该词条进行保护以避免进一步争议,但是阁下是否应该回撤到争议前的版本,而不是对参与争议的任何一方所创建的版本进行保护。以免影响中立性。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7:55 (UTC)[回复]

赞同阁下,但百科应本着中立和事实的精神[编辑]

我赞同阁下的意见,但现有版本的保护可能误导他人,个人觉得不妥,建议回退到管理员范上一次做出保护的版本。这样子比较妥当。具体版本可以查阅该词条历史记录。感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8:09 (UTC)[回复]

阁下如果不赞同我的自己是否应该告知我一下?[编辑]

如阁下认为我提出的意见不当,是否应该告知一下 。我在一直等待阁下的回复。烦劳阁下。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8:39 (UTC)[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我认为的误导可能性事件如下[编辑]

争议方所添加的两个网络事件舍利回家和艾末末事件没有提供相关内容说明和佐证。添加的内容提及的到底是什么事件?事情的经过和原因是什么?岳路平在该事件中的作用和关系是什么,基本事件描述是否过于简单,让人无法理解其添加以上内容的原因,建议待保护结束后由各位编辑者完善相关内容和提供有效佐证后再予以添加该内容,在保护期间尽量保留简单的人物描述,以免引起质疑和争议,建议管理员阁下可以参考该词条讨论页中的提出的一些疑问。以供参考,不知是否妥当,烦劳阁下指正,谢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11 (UTC)[回复]

感谢阁下参考我的意见[编辑]

感谢阁下参考我的意见,但是阁下未删除舍利回家事件,不知原因如何?该事件也存在我提出的问题,而且在我之前找到的网络佐证中岳路平先生似乎有借此事件复仇的描述,在未对此事件完整描述和提供其他佐证前留存似乎不妥,如管理员阁下需要我之前提供的网络链接。我可以从新提供。如阁下确实认为无需删除了,劳烦阁下说明。让我好了解阁下的意见。另外有一点不知阁下是否可以给我指正。我之前编辑的版本提供了大量网络链接进行佐证,其引用的内容也多为岳路平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述的内容 ,之前确实存在版权问题,在其它管理员和巡查员的提醒后,我已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修改,在中立性和不破坏原文内容下进行完善修改,而争议的对方却删除了我的内容,如我的内容有不完善处可以继续完善,这让我觉得无法理解,是否是我在编辑中存在什么不妥之处,请管理员阁下指正,劳烦阁下了谢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42 (UTC)[回复]

管理员阁下您刚刚对岳路平词条进行保护就有其他用户将版本回复到第一次争议较大的版本[编辑]

这位用户目前编辑的版本存在较多问题,在岳路平词条讨论页中已有网友提出,继续使用似乎不妥,另外管理员阁下刚刚做出保护就有用户做出争议性编辑,请阁下予以查实,我建议使用第一次争议时管理员范最后保护的版本以避免新一轮的词条大战。望管理员阁下查实,感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09:55 (UTC)[回复]

管理员阁下是否可以帮忙维护词条争议的公平性和中立[编辑]

用户Qazwsaedx目前编辑的岳路平词条版本本身存在较多争议,本人也与多位管理员讨论过。本着中立性原则建议最起码保留在 管理员范在本词条第一次争议时所保护的版本2014年7月9日 (三) 16:19‎ 。但是用户Qazwsaedx却在保护期内依然使用存在争议的版本,是否有有失中立的地方,用户Qazwsaedx也未做出合理化说明。不知道管理员阁下是否方便解决,或者帮忙提出其它处理方法。至此感谢Ylpmy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10:23 (UTC)[回复]

机器人创建条目[编辑]

您好,在下注意到您曾经使用机器人创建大量来自台湾植物数据库的条目,但奇怪的是,不少条目名称和内容使用的却是简体,这可能会对繁简和地区词转换带来障碍。例如,简体台湾拟附干藓无法正确转换为正确的擬附幹蘚;再如,通条树中国大陆称为“旌节花”,通条树是台湾用语,使用简体命名不利于地区词转换。因此在下冒昧询问,可有比较好的解决办法,例如将这类条目批量移回繁体?—Chiefwei - - - 2014年7月20日 (日) 07:32 (UTC)[回复]

主要是在下也不知道受影响的条目究竟有多少,有资料说两岸属名不同的就有400多种,但具体资料在下未能找到。—Chiefwei - - - 2014年7月21日 (一) 04:23 (UTC)[回复]

联系方式[编辑]

请问您的Google环聊号是多少?请告知,以便能联系到您,谢谢。--Azunyan(留言) 2014年7月25日 (五) 09:45 (UTC)[回复]

申请对“明孝宗”条目进行保护[编辑]

今日,明孝宗条目被来自百度贴吧“明孝宗吧”一群人的持续修改,其修改多出于自己的原创,即便引用之《明朝那些事儿》,且不论这部书本身的可靠程度,其引用也并非遵循原文,而是有大量自己的发挥。已回退多次,但无济于事,对方执意出于维护所谓明孝宗的形象的目的删除方志远书中关于明孝宗较为负面的评价此举也并不符合中立原则。因此想申请对明孝宗条目进行保护,以便进一步交流。

关于他们讨论修改条目的证据,见此链接:http://tieba.baidu.com/p/3102736772

在交流过程中,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他们就是要通过不断地编辑使条目锁定。

谢谢您。--楠木历史留言2014年8月2日 (六) 13:01 (UTC)[回复]

谢谢您,我已经在他的页面留言,告知维基的相关原则,尽量进行交流。不过他在在下页面的留言“你好,你是四川人吧?汉族人吧?不是维基官方代表吧?为什么坚持黑明孝宗呢?相信你也知道并不是所有有来源的所谓“研究”都是正确的,就好像你看不惯那些站在“特别立场”上以不公正态度来看待国共历史一样,给我们留一个信仰好吗?求你放过我们!”在百度贴吧则留言“这两个“高级用户”不知道什么居心,在十分钟内又再次还原,还把这个词条设置了“半保护”,要到九月份才能再次编辑!我他妈的……(可以爆粗口吗?)”看来交流沟通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在这个月内,尽力尝试吧。再次谢谢您。--楠木历史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2:01 (UTC)[回复]

您好,那位新用户在明孝宗条目讨论页开了相关话题,我已经前去留言,因为涉及此次编辑和保护,若您愿意,也向请您前去发表意见,以期能够达成共识。谢谢您啦。链接为:https://zh.wikipedia.org/wiki/Talk:%E6%98%8E%E5%AD%9D%E5%AE%97#.E7.BC.96.E8.BE.91.E8.AF.B7.E6.B1.82

再次谢谢您。--楠木历史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3:1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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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星章
老师,关于明孝宗的评价,别折磨我们了:

我和众多的历史爱好者认为这个评价是极其片面的,严重伤害了我们的感情和人文信仰。我们并不为所有明朝皇帝摇旗呐喊,也不是偏激的明朝粉丝,只是希望有更多人知道,在封建帝王中,也有一些充满温情仁善的皇帝是值得后人敬仰缅怀的,而不应该通过并未明言的史料恶意揣测、片面夸大其弱点。上述评价中并引用了方志远的一段话,以此说明他对明孝宗持否定态度、称其“弱智”,而这段话中大部分是对明孝宗的褒扬,却在最后罔顾史料,简单地通过黄仁宇的评价就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而黄仁宇的评价纯属揣测:一,倘若朱祐樘“弱智”,他不可能在成化末年改立太子的大风波中坚持下来!二,《明宪宗实录》和《明孝宗实录》多次提及朱祐樘明敏好学,并且擅画、擅琴,这样一个儒学扎实、素养丰富的人怎么可能是“弱智”?三,孝宗在登极之初就敢大胆除奸逐佞,任用贤良,涤荡成化年间留下的乱政和黑暗,智用刘吉,刷新政治,这样的人怎谈得上智商低?四、明孝宗耳根软是真,敬重文臣也是真,但绝对谈不上“受内臣摆布”,那么多大臣要求他不要独宠张皇后,他始终坚持一夫一妻;大臣多次反对他滥赏皇后家人,他依然我行我素;大臣还有反对他爱好画画弹琴,他表面上认错,私低下却不以为然,称其为“酸子”,依然坚持自己的业余爱好,黄仁宇从哪里看出他易受文臣摆布了?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黄仁宇简单地把明孝宗的宽容体下、待人温和的品质错误地理解成了“愿受文臣摆布”“智商较低”!我们请求更改方志远的这段话,以公正的态度维护明孝宗的身后名,让他得到应有的尊重!

晚山留言2014年8月3日 (日) 13:24 (UTC)[回复]

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编辑]

你好, 能否幫我把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 (2011年)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 (2012年)都刪去呢? 因我己把它們合併於台灣播出的中國大陸電視劇列表了. 謝謝. --Pedrotangtang留言2014年8月4日 (一) 20:06 (UTC)[回复]

中华爱国阵线[编辑]

中华爱国阵线多次在习近平的正面评价中加入评价自贸区的内容,被多人删除后,仍然加个不停。1次2次3次4次5次,还有多次,不一一列举,多人认为这句话放在正面评价不合适,因为根本不是对习近平的评价,而是对自贸区的评价。请管理员在必要时介入。--Gabhksw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1:02 (UTC)[回复]

好笑。回退你编辑的又不是我,你到管理员这里来诬告我干嘛?况且擅自删除有可靠来源的内容可被判断是破坏,我和其他用户回退破坏还不行?再来看对条目进行破坏性删除的几个用户,有经验的就能看出,包括阁下在内,好几个疑似是马甲。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9日 (六) 16:12 (UTC)[回复]

宽叶变种页面存废讨论通知[编辑]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宽叶变种」已被提出存廢討論正在討論條目的存廢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如果您想取回已刪除页面的内容,您可联系管理员,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刪除指導存廢覆核請求IRC聊天頻道--Kuailong 2014年8月13日 (三) 17:09 (UTC)[回复]

您好,您创建的页面被提出快速删除,该条目很快会由管理员进行复核并决定是否保留。
維基百科非常歡迎您的編輯,但請先看看編輯幫助維基百科不是什麼,以免犯了常見的錯誤

请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快速删除旨在加快處理顯然不合適的頁面。若您认为删除理由不合適或您已对条目做了改善,请在被提删页面快速删除模板的正下方加入{{hangon}},并在条目的讨论页中说明理由。您亦可以与提删的维基人进行沟通或者至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申请,多謝合作!
幫助:互助客棧 · 刪除指導 · 存廢覆核請求 · IRC聊天頻道--Ludwigzhou留言2014年8月19日 (二) 12:38 (UTC)[回复]

Linyunpang的破壞[编辑]

慣犯,提請永久封禁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14年8月#Linyunpang(讨论 · 贡献 · 封禁日志) 3 --lauyulam留言2014年8月20日 (三) 21:53 (UTC)[回复]

2014年8月20日 (三) 20:57的版本應該是你刪錯了,User:求实求是那個才是侵權。--578985s留言2014年8月21日 (四) 04:56 (UTC)[回复]

客栈的讨论[编辑]

虽然阁下曾经无理封禁在下2周,但在下无意和阁下吵,那些话相信您也看得出是离题的,当然您要回退请自便,祝好。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22日 (五) 06:57 (UTC)[回复]

“但若阁下违反任一方针,就请不要再责怪在下”,如果阁下是指用户一旦违反方针(犯错)您作为管理员就立即封禁的话,那么着显然本身已经违反方针。 上海復活  傳奇再現  2014年8月22日 (五) 07:22 (UTC)[回复]
请阁下前往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回应在下提出的“关于您严重滥权行为的申诉”,谢谢。对事(阁下的滥权行为)不对人(阁下本身),冒犯之处,先行致歉。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06:20 (UTC)[回复]

感谢解封[编辑]

虽然你误封了我并推翻了我的版本,但还是感谢您不吝解封,希望您下次稍加留意编辑战的具体历史,谢谢!—60.240.3.78留言2014年8月22日 (五) 12:43 (UTC)[回复]

管理永久封禁[编辑]

ID何熙俊,在周杰伦维基页面多次破坏远版本维基参考资料,加入摘抄无权威主观个人虚假内容,把维基当破坏的平台,反复来回破坏,请管理永久封禁反复破坏维基条的行为!—117.23.193.31留言) 2014年8月24日 (日) 4:24 (UTC)

处理移动请求[编辑]

可否拨冗处理轰炸新加坡 (1944-1945)的移动请求?已经两个星期了。有劳了!--175.156.99.200留言2014年8月25日 (一) 12:58 (UTC)[回复]

请阁下回应[编辑]

请阁下前往客栈就您被质疑严重滥权一事做出解释。若阁下拒不回应,可以被视为拒绝沟通。123.125.81.248留言2014年8月28日 (四) 11:34 (UTC)[回复]

解任通知[编辑]

乌拉跨氪,您好。由于您不当使用管理员权限之事宜閣下現被提請解任。

根据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方针,你的解任提案將會經過三部份,首先會有聯署時期,如果七天之內有七個合資格用戶聯署,你就會有五天時間進行答辯,並於答辯期結束之後投票,如果總投票人多於25人而且支持罷免的人數多於一半,您将被解任。

你可以於以下頁面看到你的提案: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存档/2014年8月#管理员乌拉跨氪解任议案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作出的贡献!—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29日 (五) 07:11 (UTC)[回复]

答辩通知[编辑]

乌拉跨氪,您好,您的解任案已经在二日内有超过7人联署,故解任案已经成功提出,先进入答辩期,还请您前往维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乌拉跨氪进行答辩,谢谢。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09:14 (UTC)[回复]

一杯茶送给您![编辑]

关于解任一事,我希望阁下能耐心回应质疑。虽然我觉得涉及的争议行为多数到不了解任的地步,但是阁下一开始在客栈的态度让我不敢恭维,适当的解释对于解决争议是需要的,就像Shizhao那样。祝好。 E8xE8552014年8月30日 (六) 12:30 (UTC)[回复]
乌拉跨氪您好,沉默也是種回答吧。前天看見您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處理站務,讓我想起這幾年來我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蒙您幫助甚多,我以前還在頁面上掛上崇拜乌拉跨氪。這一年來,看到您與一些維基同好的爭議,我也不知如何事好,很想當和事佬,但最終失敗。當我當上管理員後,我也犯過許多錯誤,我感謝那些維基人的指正,幫助我成長。‎這些日子來,貢獻頗多的維基人已離去不少,我想見到您繼續貢獻。--Outlookxp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13:12 (UTC)[回复]

【请求获得阁下帮助与支持的申诉(加急)】[编辑]

「乌拉跨氪」阁下,您好!希望您能百忙之中予以主持公道,我愿向您申诉相关境遇以期得到您的支持与帮助!

8月28日,我陆续上传了几张图片文件,内容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示意图,这几张图片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而该标准属于政府机关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的衍生著作,确为公有领域之内容,不存在版权侵犯之虞,但是 某编辑管理者总是以自己之意向概念将其述之为“侵权”,所谓理由是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未给出其具体且令人信服的缘由,令人十分遗憾与质疑,更令人无法接受,编辑者Shizhao毕竟不是对知识全部了解,不应这样鲁莽轻率地做出“提请删除”的决定,在此,我愿提出强烈的申诉,以正视听。为了上传这些图片,我着实下了一番功夫,并认真参考了维基百科上传文件的编辑方针,对文件的引述、版权标示做了认真的编辑与考量,完全符合合理使用的相关编辑方针,请阁下明察。
为了申诉,我查阅了许多相关资料,以证明我的意见是完全正确且合理的。陈述理由如下:

  • 经查,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号》之规定
    •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 :请阁下注意,我所上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2007〕》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机动车号牌发布的强制性标准,非普通意义上的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代码为形式为“GB(A)/T***-***”,这一点,某编辑管理者并未认真核对就轻率作出“该标准是普通行业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的结论,令人质疑其是否是未认真核实相关信息而作出的敷衍举动,从其提交存废讨论页可以看出,某编辑管理者亦没有十足的把握予以删除,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管理者的介入与仲裁,这些文件将会沦为“走走形式”的境地,最终按照某些编辑者的意愿而被迫删除。
    • “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仅在实施的效力上有所差异,其他无太大的区别。因此,国家标准的性质类似于行政法规,也可以认为国家标准是具有立法和行政性质的文件。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据此规定,国家标准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见附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来函国家版权局回函)
  • 国家机关起草、制定、公布地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标准化法律是指调整涉及有关标准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标准化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规和规章;狭义的标准化法律,即是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故由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或颁布的行业标准属于其法律法规的延伸著作;
  • 行业标准是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附属衍生著作,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之第一款,故行业标准不涉及著作权;
  • 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之第七款之规定,所上传的这几个文件均符合其定义,并充分保障了其文件附属的相关权利。

综上所述,希望您能予以介入关注,毕竟自己个人人微言轻,不比某些大牌管理员的“生杀大权”,只有采取这种申诉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声音,俗话“不蒸馒头争口气”正是如此——这也是维基百科所鼓励的,不同的意见与声音需要表达和传播,说出自己的理由得到大家的争鸣最后向着达成共识的愿景迈进。 再次恳切希望您能关注,介入!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TVBS588留言2014年8月30日 (六) 12:4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