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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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指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親屬型態[1],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之親屬間,因雙方締結婚姻後,成為相互具法律上親屬關係的情況。

定義[编辑]

中華民國[编辑]

中華民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包括配偶血親、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此一規定,使姻親的範圍,較一般的立法例限於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更為廣泛[2],故為避免姻親的範圍太過廣泛,該規定並未將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納入範圍[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評將有違倫常之近親可能得以結婚,例如父子分別與一對姊妹結婚將使父子成為連襟,或是兄弟與母女結婚,使母女成為妯娌,造成婚後相互間輩分有違倫常,但不屬於禁止結婚的姻親範圍。

一旦成立姻親關係,有時法律會規範一定範圍內的姻親關係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會禁止結婚(中華民國民法第983條)、收養中華民國民法第第1073-1條),法官的迴避(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證人拒絕證言(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等,都以須成立法律上的姻親關係並符合具體條文限定的範圍有關。尤其在夫妻與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間還可主張扶養的權利與義務(中華民國民法第1114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

但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因此,若當事人間一方與其配偶離婚結婚經撤銷,姻親關係即歸消滅,不復存在。但須留意者為,死亡並非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4]

傳統社會關係[编辑]

古代氏族父系社會,已婚女性被視為夫家的成員,與姻親(婆家)會有較為緊密的聯繫,有時甚至超過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與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大伯、小叔)、未婚姊妹(大姑、小姑)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時也要照顧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與丈夫另外組織核心家庭,傳統上媳婦也常要探望翁姑並幫忙做家事。男性妻家的關係通常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離,雖然對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兄弟(大舅小舅)、未婚姊妹(大姨小姨)也要有一定的照顧(只限妻之父母兄弟姊妹,傳統上之父母兄弟姊妹並非家主家之姻親,兩家沒有親屬關係),但傳統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會被視為客人,這很大程度因為傳統氏族社會聚族而居,妻子通常由村外迎娶回來,妻子娘家通常也有一定距離,不能時常探望,因此已婚婦人稱為外嫁女。

母系社會入贅婚,已婚男性視為妻家成員,與姻親有較緊密聯繫。

輩份關係[编辑]

長輩[编辑]

配偶之血親[编辑]

  • 丈夫的父親:家翁、家官、家公公公、阿公老爺
  • 丈夫的母親:家婆、家娘、家姑婆婆、阿婆奶奶
  • 妻子的父親:岳父岳丈、丈人老、丈人外父老丈人
  • 妻子的母親:岳母丈母娘外母、丈人哀、老丈母

血親之配偶[编辑]

  • 父親之兄之妻子:伯母
  • 父親之弟之妻子:嬸嬸
  • 父親之姐妹之丈夫:姑丈姑父
  • 母親之兄弟之妻子:舅媽舅母
  • 母親之姐妹之丈夫:姨丈姨父
  • 生母的再婚配偶:繼父(但繼父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父,轉為擬制血親)。
  • 生父的再婚配偶:繼母(但繼母若收養繼子女則變為養母,轉為擬制血親;在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中,庶出子女的生父的嫡妻是嫡母,而嫡母必然同時是這些庶子女的養母,屬擬制血親)。

平輩[编辑]

血親之配偶[编辑]

  • 兄長的妻子:嫂子。通常大哥(長兄)的妻子稱為大嫂(長嫂),二哥的妻子稱為二嫂,以此類推。
  • 弟弟的妻子:弟婦弟媳弟媳婦弟妹。
  • 姐姐的丈夫:姐夫
  • 妹妹的丈夫:妹夫妹婿

配偶之血親[编辑]

  • 丈夫的兄長:大伯[註釋 1]大伯子大伯兄。女子也常跟隨丈夫稱呼其兄長,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哥、二哥等。
  • 丈夫的弟弟:小叔[註釋 2]小叔子小叔弟。女子通常跟隨丈夫直接稱呼其弟弟的名字。
  • 丈夫的姐姐:大姑[註釋 3]大姑子大姑姐。女子也常跟隨丈夫稱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姐、二姐等
  • 丈夫的妹妹:小姑[註釋 3]小姑子小姑妹。女子通常跟隨丈夫直接稱呼其妹妹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長:大舅[註釋 4]大舅子大舅兄。男子也常跟隨妻子稱呼其兄長,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哥、二哥等。
  • 妻子的弟弟:小舅[註釋 4]小舅子小舅弟
  • 妻子的姐姐:姨姐。男子通常跟隨妻子稱呼其姐姐,按排行依次稱作大姐、二姐等。
  • 妻子的妹妹:姨妹小姨小姨子。男子通常跟隨妻子直接稱呼其妹妹的名字,稱小姨子有輕佻或輕微的貶義。
  • 妻與夫之弟(即弟與兄之妻)為叔嫂關係。
  • 妻與夫之妹(即妹與兄之妻)、妻與夫之姐(即姐與弟之妻)均為姑嫂關係。此處的嫂不以長幼論,既可以是小姑與嫂子,也可以是大姑與弟媳。
  • 夫與妻之兄(即兄與妹之夫)、夫與妻之弟(即弟與姊之夫)均為郎舅關係。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编辑]

  • 丈夫的兄長的妻子:古稱姒婦[5],今稱大伯婦大伯嫂大姆仔。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跟隨丈夫一起稱呼丈夫的兄長的妻子為嫂子或阿嫂。在中國北方也常見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稱呼,如(孩子)他大娘
  • 丈夫的弟弟的妻子:古稱娣、娣婦[5],今稱小叔婦小嬸子小嬸仔小叔弟婦。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弟媳的名字。在中國北方也常見借用自己的孩子所使用的稱呼,如(孩子)他嬸嬸
  • 丈夫的姐姐的丈夫:大姑夫大姑姊夫。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跟隨丈夫一起稱呼丈夫的姐姐的丈夫為姊夫。
  • 丈夫的妹妹的丈夫:小姑夫小姑妹夫。日常稱呼時,女子往往直呼丈夫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姐姐的丈夫:大姨夫大尹子大姨姊夫大連仔。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跟隨妻子一起稱呼妻子的姐姐的丈夫為姊夫。
  • 妻子的妹妹的丈夫:小姨夫小尹子小姨妹夫小連仔。 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妹夫的名字。
  • 妻子的兄長的妻子:大舅婦大妗子大舅嫂。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跟隨妻子一起稱呼妻子的兄長的妻子為嫂子或阿嫂。
  • 妻子的弟弟的妻子:小舅婦小妗子小舅弟婦。日常稱呼時,男子往往直呼妻子的弟媳的名字。
  • 兄之妻與弟之妻的親屬關係,古稱「娣姒」關係,现代标准汉语妯娌拼音zhóulǐ注音ㄓㄡˊ ㄌㄧˇ),闽南语同姒仔(tâng-sāi-á)[6]。 同一男子的妻妾之間也合稱娣姒,其中年長的妻妾稱年幼的妻妾為,年幼的妻妾稱年長的妻妾為[5]
  • 姐之夫與妹之夫的親屬關係為娅婿[7],俗稱连襟[8]联襟襟兄弟连袂連橋闽南语大小連仔同門仔。 俗語也把與同一名女子先後或同時產生肉體關係的多個男子稱為連襟,此時有諧謔的意味,略含貶義。

後輩[编辑]

  • 兒子的妻子:兒媳媳婦新婦
  • 女兒的丈夫:女婿
  • 繼子繼女:配偶與他人所生的子女(但繼子女若被繼父母收養則變為養子女,轉為擬制血親)。

註釋[编辑]

  1. ^ 本義為長兄,泛指哥哥,由此引申出諸多不同含義的親屬稱謂。
  2. ^ 本義為三弟,泛指弟弟,由此引申出諸多不同含義的親屬稱謂。
  3. ^ 3.0 3.1 可以指諸多不同親屬,共同特點是父系家長(父、兄、夫等)的女性近親屬。
  4. ^ 4.0 4.1 可以指諸多不同親屬,共同特點是母系家長(母、姊、妻)的男性近親屬。

參考文獻[编辑]

  1. ^ 高, 鳳仙. 親屬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市: 五南圖書. 2013: 9. ISBN 978-957-11-7263-7. 
  2. ^ 陳, 棋炎; 黃, 宗樂; 郭, 振恭. 民法親屬新論. 台北市: 三民書局. 2013年: 37. ISBN 978-95714-5712-3. 
  3. ^ 劉昌崙; 陳郁仁. 阿崙法律會客室--可以和大嫂 妹妹結婚嗎?. 人間福報. 2004-12-29 [2023-04-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4. ^ 林, 秀雄. 親屬法講義. 臺北市: 元照. 2019年3月: 36–37. ISBN 978-957-43-5923-3. 
  5. ^ 5.0 5.1 5.2 娣姒.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國家教育研究院. [2023-09-14] (中文(臺灣)). 
  6. ^ 同姒仔. 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中華民國教育部. 2011 [2015-0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21). 
  7. ^ 娅婿,汉典
  8. ^ 连襟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汉典

延伸阅读[编辑]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妯娌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圖書集成

參見[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