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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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英语: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简称LLP),香港称“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种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包括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特征,它也包含合伙企业的直接管理权特征。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合伙的税比公司税低。因为此优势,大多地区只允许少数行业建立此类型的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合伙不同于有限合伙。在有限责任合伙里,所有合伙人都得到有限责任,因此所有合伙人都有企业管理权。有限责任合伙比较适合用来设立知识服务行业的伙伴企业(如律师和顾问),因为在这些行业里,所有合伙人一般都会在此企业工作。

各国制度[编辑]

美国[编辑]

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制度出现于1990年初期。1992年有2个州开始允许有限责任合伙。在1996年,全国的《统一合伙法英语Uniform Partnership Act》批准时,40个州已经在州法中允许有限责任合伙。[1]

有限责任合伙概念出现于1980年代得克萨斯州房地产能源市场泡沫。银行业在此经济泡沫里损失惨重。为了追回一些损失,银行起诉了很多顾问。为了保护无辜的顾问合伙人,州政府设立了此合伙法。[2]

中国大陆[编辑]

中国大陆称为特殊普通合伙。于2006年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职业保险,用来保护其企业。[3]

日本[编辑]

日本的类似企业类型称为有限責任事業組合,为2006年商法改革时立法。不同于大多其它国家,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可以在任何行业里建立,只需在合伙合同指名商业范围。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有全部的有限责任,而且在税收上属于传递实体。类似于其它国家,每个合伙人必须有参与责任的经营权,因此这模式可以有效的被合资公司和小型公司使用,而不适合被不参与经营的投资者使用。[4][5]日本法律不允许律师或会计使用有限责任事业组合,因为这些专家必须使用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形式。[6]

参考文献[编辑]

  1. ^ Addendum to the Prefatory Note, Uniform Partnership Act (1997)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8-07-18..
  2. ^ Robert W. Hamilton, Registered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Present at Birth (Nearly), 66 Colo.L.Rev. 1065, 1069 (1995)
  3. ^ 第二章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6年8月27日 [2014年3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年10月1日).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 ^ Hiroaki Kitaoka, Esq., 有限责任事业组合(日本版LLP)(1):中坚中小企业にも利用価値のある制度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06-06-30. (日语)
  5. ^ Japanese LLP Ac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6. ^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 40 LLP Questions and Answers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6-04-16.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