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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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制是指任何对定义、限制或限制拥有,生产或改装,进口,运输,销售和/或使用枪械的法律,政策,实践或提案。

枪支管制的法律和政策在世界各地有很大的差异。有些国家,如英国,拥有非常严格的枪支限制政策,而其他国家,如美国,有相对温和的限制。枪支管制的支持者普遍认为,普遍民众拥有枪支会导致危险性。反对者认为,枪支管制无法降低涉枪伤害,谋杀或自杀,有些美国人认为,枪支管制是极权政府镇压的一种工具,这样的规定会侵犯个人自由。

各国政策[编辑]

美国[编辑]

许多枪支管制的反对者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自卫是基本和不可剥夺人权公民权利,并认为拥有枪支是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重要工具。他们认为禁止有效自卫的手段是不道德的,且无法防止罪案。

托马斯·杰斐逊的《平常书》中说到:

“禁止持有武器的法律……只会解除那些本来就不打算或没有决心要犯罪的人的武装……这样的法律只会让受害者变得更糟,让行凶者更强;它们相当于鼓励而不是阻止凶杀,因为一个没有武装的人更可能被一个武装的人袭击。”[1][2][3]

美国内战结束前,美国各州的奴隶法令禁止奴隶拥有枪支,以防止奴隶取枪自卫及逃走。在美国废除奴隶制之后,南方的州政府根据法律黑人法令禁止黑人拥有枪支,以防止黑人发动叛变推翻白人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枪支管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4]

中华民国(台湾)[编辑]

根据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之规定,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运输制式或非制式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 枪、空气枪或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所定其他可发射金属或子弹具有杀伤力 之各式枪炮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 下罚金。 未经许可,转让、出租或出借前项所列枪炮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未经许可,持有、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第一项所列枪炮者,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七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犯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四项有关空气枪之罪,其情节轻微者,得减轻其刑。[5]

参考资料[编辑]

  1. ^ Story, Joseph, "A Familiar Exposi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986, Regnery Gateway, Chicago, Illinois, pp. 319-320, ISBN 0-89526-796-9.
  2. ^ Hardy, David T. "The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econd Amendment". 1986, Blacksmith Corp., Chino Valley, Arizona, pp. 1-78, ISBN 0-941540-13-8.
  3. ^ Halbrook, Stephen P. "That Every Man be Armed-The Evolution of a Constitutional Right". 1987, The University of New Mexico Press, Albuquerque, New Mexico, pp. 1-88, ISBN 0-8263-0868-6.
  4. ^ 被告人刘某非法运输弹药罪.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27). 
  5. ^ 存档副本. [2021-07-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4). 

参看[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

国家组织[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