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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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英语:Private law),相对于公法Public law),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对等法律主体关系的法律。私法一词有时和民法混用,有时则有更广阔的内涵。

公、私法之区分[编辑]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如果说刑法是公法,与其相对的私法就是民法。 故若a打了b,员警c必须由前两者提出伤害告诉才能介入。员警c的功用就如同公法一般。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则是另一件事情。

参考文献[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