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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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可简分为直接税及间接税。香港一直实行简单税制,征收税种较少及主要为直接税

香港的利得税税务年度为需评税公司的财政年度,或一个农历[1];政府的财政年度则为4月1日到翌年3月31日。

直接税[编辑]

以下税项根据香港法例112章税务条例征收。

  • 薪俸税
    薪俸税纳税人为在香港工作所赚取的入息所缴交的税款。政府会对薪俸税纳税人提供各种免税额,扣除免税额后会按一个累进的征税率征税。惟所征收的薪俸税款,不会超过按标准税率(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的某一个固定百分比)所征收的税款。
  • 利得税
    利得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经营业务取得的利润所缴交的税款。由2018/19课税年度起,香港的利得税改为两级制,应评税利润首$2,000,000的税率减半[2]
  • 物业税
    物业税是纳税人为在香港持有物业并出租赚取利润所缴交的税款。只持有物业不须缴交物业税,但仍须缴交差饷、地税或地租。

个人入息课税[编辑]

个人入息课税是指为需要同时缴交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的纳税人所提供的一项税务宽减。税务局会对选择个人入息课税的人士的所有收入(即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所列明的各种应课税收入)合并,并以薪俸税税率课税,并享有薪俸税列明的免税额。因利得税及物业税不可享有薪俸税免税额,并以一个固定税率课税,薪俸税则有一个累进税阶(最初的税阶税率非常低),并享有各种薪俸税免税额,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可以令所有入息一并当作薪俸税处理,因而减低税项。如选择个人入息课税反而导致应缴税款增加的话,税务局不会以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税款,改为分开征收薪俸税、利得税及/或物业税。

间接税[编辑]

  • 差饷、地租及地税
    差饷是香港的一种地税,是香港政府为香港境内地产物业征收的税项。除差饷外,按土地契约的不同,土地使用者另须缴交地税或按《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向政府缴纳地租。此等税种由差饷物业估价署(差饷及地租)和地政总署(地税)征收。
  • 印花税
    印花税是香港政府向所有涉及任何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租约及股票转让所征收的税款。
  • 博彩及彩票税
    博彩及彩票税是香港向赛马投注、合法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所征收的税项。
  • 商品税
    香港一般不征收商品税,但烈酒(酒精浓度超过30%)、烟草、碳氢油及甲醇例外。入口或于香港制造此等商品均须缴税。此等税种由香港海关征收。欧盟五期柴油及多种酒精饮料(包括葡萄酒及其他酒精浓度不超过30%的酒类)则豁免征税。[3]
  • 酒店房租税
    酒店房租税是对酒店宾馆就酒店房租所征收的税项。自2008年7月1日起,税率为0%,惟2025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税率为3%。
  • 商业登记费
    商业登记费是任何人士在香港设立公司,而需每年向税务局缴交的商业营运牌照费用。
  • 飞机乘客离境税
    飞机乘客离境税是旅客使用香港国际机场或以直升机从港澳码头离境时需缴交的税项。目前税额为每人港币$120,已包括在机票价格内。以海路从港澳码头中港码头离境的旅客亦有类似收费,但不归类于税项中。
  • 车辆首次登记税
    因政府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减低汽车增长,汽车首次登记时须向政府缴交车辆首次登记税。此税项由香港海关评定,并由运输署征收。
  • 专利税特权税
    是香港政府对经营公共设施的外判营运者及矿业所征收的税项。[4]

年度税收[编辑]

曾建议开征税项[编辑]

陆路离境税[编辑]

1999年,香港政府曾经于《财政预算案》提出开征海陆离境税以增加政府收入[5],惟遭到政党反对[6],最后计划不了了之。

商品及服务税[编辑]

2006年,香港政府推出税制改革文件,其中一项重要改动为开征商品及服务税。根据咨询文件,税率将会为5%,库房收入因而增加300亿港元,但政府亦会推出各项减税措施。香港政府谓此税项可扩阔税基,避免少数人缴交大部分税项;但市民普遍反对开征此税项,谓此税项劫贫济富,加重升斗市民的负担,对一向不用缴交薪俸税(因入息完全被免税额抵消)的低收入人士更为不利。因市民强烈反对,故政府搁置考虑此税项。

2006年12月初,基于各界及各政党反对声音一面倒,政府正式搁置此税项的考虑。评级机构称“失望”但无实质行动。

已废除税项[编辑]

娱乐税[编辑]

娱乐税为一种间接税,主要收入来源来自电影院,税款为戏票费用的10%。 1956年4月1日接替库务司署征收娱乐税、博彩税及舞厅税。 1973年4月1日暂停对电影院门票征收娱乐税。 1975年4月1日重新对电影院门票征收娱乐税。 1992年4月1日取消征收电影院门票的娱乐税。

遗产税[编辑]

遗产税为一种直接税,遗产超过65万港元的身故人士均须缴交。香港政府于2006年2月11日起废除遗产税。[7]

部分商品之商品税[编辑]

针对化妆品药物的商品税约于1990年代初废除。

参考资料[编辑]

  1. ^ http://www.ird.gov.hk/chi/tax/bus_pft.htm. [2006-07-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7-20).  外部链接存在于|title= (帮助)
  2. ^ 利得稅兩級制由今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www.info.gov.hk. [2019-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6). 
  3. ^ 香港海關:應課稅品稅率. [2015-06-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5-26). 
  4. ^ 2018年香港政府財政預算案專利及特權稅部分 (PDF). [2019-01-23].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8-10-25). 
  5. ^ 一九九九至二OOO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 政府财政预算案. 1999-03-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0-25). 
  6. ^ 香港有團體今日到政府總部請願反對港府徵收和增加各種收費. Radio Free Asia. 1999-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6) (粤语). 
  7. ^ https://www.ird.gov.hk/chi/tax/edu.htm#a16. [2018-07-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31).  外部链接存在于|title= (帮助)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