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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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伦理环境伦理的视角之一,是由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在他的《沙郡年纪》(A Sand County Almanac)一书中首次倡导的。其中他写道,需要一种“新的伦理”,“一种处理人与土地,以及人与在土地上生长的动物和植物之间的伦理观[1]”。

在他那个时代,美国国家森林局美国林业局(USFS)的主流观念从创立者吉福德·平肖英语Gifford Pinchot开始,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和功利主义的,而利奥波德则主张一种“生态学 ”的态度(这个词由芝加哥大学亨利·钱德勒·考尔斯于20世纪初在对印地安那沙丘的研究中提出,利奥波德是该术语最早的推广者之一)。资源保护主义在更偏向人类中心主义的资源管理英语resource management范式中获得了它的首要地位,而与此同时,利奥波德的著作和启发与约翰·缪尔一起引发了环境主义的发展。[来源请求]

利奥波德认为,伦理演变的下一步,是扩展为包含生物共同体(概括起来是“土地”)的非人类成员在内的伦理观。利奥波德将他的土地伦理的基本原理论述为:“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 ”

他还将该观点描述为:“土地伦理只是扩大了这个共同体的界限,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者把它们概括起来:土地。……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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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编辑]

  1. ^ 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1949
  • 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1949
  • 土地伦理,《沙乡年鉴》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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