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条约 (1814年)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1814年巴黎和约Traité de Paris)是在1814年5月30日法国第六次反法同盟所签订的和约。

背景[编辑]

法国皇帝拿破仑在对第六次反法同盟战败后,俄罗斯普鲁士军队在同年3月30日攻陷巴黎,迫使拿破仑承认战败并于3月31日退位,于是在英国支持下,由沙皇亚历山大一世主导下波旁王朝重新成为法国的合法政府及复辟为正统王朝,由路易十六之兄弟路易十八登上皇位,采君主立宪制,列强与法国皇室于1814年5月30日签订和约,恢复正常关系;条约对法国作出宽大优待,藉以抚慰法国人民及加强复辟后波旁王室的声望。

内容[编辑]

  1. 法国保持1792年1月1日以前的疆域,较革命爆发前为多
  2. 列强承认波旁王朝为正统,法国承认荷兰德意志各邦国、义大利各邦国及瑞士独立[1]
  3. 英国须交还某些法国的殖民地包括瓜德罗普岛,英国继续拥有多巴哥圣卢西亚塞舌尔毛里裘斯马尔他等海外据点。
  4. 法国不需向列强支付任何赔款
  5. 拿破仑自愿流放至厄尔巴岛,可保留法兰西帝国皇帝称号,且每年收取法国政府二百万法郎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