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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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主權在民

人民主權(英語:Popular sovereignty , 法語:Souveraineté populaire),又稱國民主權主權在民主權在民原則,是一個政治學術概念,認為國家主權歸全體人民所有,政府應由人民產生並服從人民的意志[1],亦即「人民是國家的主人」[2]。理論基礎來源於啟蒙運動,伴隨18、19世紀民權思想而來。

起源[編輯]

現代意義上的主權在民理論可追溯到17世紀中期到18世紀中期的社會契約學派,其代表人物有托馬斯·霍伯斯約翰·洛克以及《社會契約論》的作者讓-雅克·盧梭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政治著作,其中明確強調了「公意」的理想,並進一步完善了主權在民之概念和思想。其核心理念是,法治法律合法性是建立在被治者同意的基礎上的。

因此,主權在民是大多數共和國和君主國的基本信條。霍布斯、洛克和盧梭都假定個人選擇與他人簽訂社會契約——自願放棄他們的一些自由,以換取他人帶來的保護。無論是認為人們性本惡的霍布斯,還是堅稱性本善的盧梭,他們都主張只有當公民之間的自由和義務是平等的時候,合法的社會秩序才會出現,這一觀點將社會契約思想與主權在民的概念捆綁在一起。

人民主權理論另一個分支可在薩拉曼卡學派中找到,如神學士方濟各·德·維多利亞就認為主權最初來自上帝,但從上帝平等地傳遞給所有人,而不僅僅是君權神授

直到今天,多數的共和制國家和君主立憲制國家在其憲法理論上都是以人民主權為基礎。然而,主權在民的法律概念其實不意味着必須有一個有效的、可以正常運作的民主制度;例如一個政黨或一個獨裁者都可以隨意聲稱是「代表」人民的意願並以其名義統治。這也是霍布斯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即主權在民並不意味着民主制的必須),但這與大多數現代定義並不一致,後者認為民主是行使主權在民的必要條件。

主權在民的體現[編輯]

主權在民一般由議會體現,或可經由全體公民投票體現。即使是議會至上英國紐西蘭,仍不免以全國公投解決重大爭議。

相似或相同的觀點[編輯]

中國近代受提出相似觀念並列為建國主義者,首推孫中山作《三民主義》之民權主義中提到「用人民去當皇帝」的主張。人民主權表達的是一個概念,不一定反映或描述一個政治現實。

本傑明·富蘭克林在他的著作中也寫道: 「在自由政府中,統治者是僕人,國民是他們的上級和君主。」[3]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Leonard Levy, ed., 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athan Tarcov), 「Popular Sovereignty (in Democratic Political Theory), vol 3, p. 1426, 1426 (1986) ISBN 9780028648804 (Noting of the "doctrine" of popular sovereignty that it "relates primarily not to the Constitution's [actual] operation but to its source of authority and supremacy, ratification, amendment, and possible abolition.")
  2. ^ 公民投票法制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3. ^ Benjamin Franklin. 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Benjamin Franklin. Edited by Ralph Ketchum; Hackett Publishing. 2003: 398 [2021-03-19]. ISBN 08722068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