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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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物拉丁語res fungibiles,德語:vetretbere Sachen,法語:choses fongibles,英語:fungible goods)在民法學上係指為交易上不注重物之個性,而可以同種類、品質及數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例如純度100%的1盎司黃金可以用另1盎司相同純度的黃金代替,1元紙幣可以用另一張1元紙幣代替;於消費借貸消費寄託契約,僅能以代替物為標的物[1]。代替物與不代替物相對,如金錢、酒、米[1]及穀物[2]等屬之。[3]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228,2010年4月
  2. ^ 頁129,《法律百科全書I 一般法學》-物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頁89~90,《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代替物與不代替物,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