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條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香港立法局
本條例旨在就僱員工資的保障訂定條文,對僱傭及職業介紹所的一般情況作出規管,並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1]
引稱第57章
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
制定日期1968年9月27日 (1968-09-27)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1968年僱傭條例草案[2]
呈交者勞工處處長郟亮同
首讀1968年8月23日 (1968-08-23)
二讀1968年9月11日 (1968-09-11)
三讀1968年9月25日 (1968-09-25)
修訂
1970、1971、1973、1974、1975、1976、1977、1979、1980、1981、1982、1983、1984、1985、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2000、2001、2005、2006、2009、2014、2016、2017、2018、2019、2021、2022
現狀:已施行

僱傭條例即《香港法例》第57章(Employment Ordinance, Chapter 57),是《香港法例》的成文法之一。

簡介[編輯]

僱傭條例是規管香港勞工資方之間的僱傭條件的主要法例,始自1968年,曾經歷多次立法修訂,目的是加強為僱員提供一定的僱傭保障和福利。

僱傭條例的內容包括:僱傭合約工資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貼生育保障年終酬金終止僱傭合約僱傭保障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防止歧視職工會等。

常用條文[編輯]

  • 第57章 第3條 連續性合約的涵義及舉證責任
  • 第57章 第7條 以代通知金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9條 僱主不給予通知期而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10條 僱員不給予通知期而終止合約
  • 第57章 第11C條 酬金期
  • 第57章 第11D條 年終酬金款額
  • 第57章 第12條 產假
  • 第57章 第13條 簽發醫生證明書的權力
  • 第57章 第15AA條 禁止指派粗重、危險或有害的工作 30/06/1997
  • 第57章 第17條 休息日的給予 30/06/1997
  • 第57章 第18條 休息日的指定
  • 第57章 第19條 強制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 第57章 第20條 自願在休息日工作的情況
  • 第57章 第21B條 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
  • 第57章 第22條 工資期
  • 第57章 第23條 工資的支付日期
  • 第57章 第25條 僱傭合約終止時的工資支付
  • 第57章 第25A條 因過期支付工資而須繳付的利息
  • 第57章 第26條 支付工資的方式及地點
  • 第57章 第28條 工資以外的報酬
  • 第57章 第31D條 遭僱主解僱的情況
  • 第57章 第31F條 各類屬例外的僱員
  • 第57章 第31N條 遣散費的申索
  • 第57章 第31O條 遣散費的支付
  • 第57章 第31RB條 對家庭傭工的適用範圍
  • 第57章 第31V條 長期服務金
  • 第57章 第31W條 僱傭期的計算法
  • 第57章 第32條 扣除工資的限制

外部參考[編輯]

  1. ^ 第57章 《僱傭條例》Cap. 57 Employment Ordinance.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06-23]. 
  2. ^ Bill Database. 香港立法局. [2022-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