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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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寡妇
油畫「范倫鐵奧(Valentine) 與她的丈夫奧爾良公爵」,Fleury-François Richard英語Fleury-François Richard

喪偶意思是指配偶死去。其中死去丈夫女性可以稱為寡婦孀婦,而死去妻子男性則稱為鰥夫,兩者合稱鰥寡。女性在丈夫逝去後獨自生活的狀態,則稱為守寡寡居或者孀居。男性在妻子逝去後獨自生活的狀態則稱為鰥守

在過去,寡婦的社會地位是重要社會議題。在一些以丈夫為唯一經濟支柱的家庭,寡婦的生活往往會陷入貧窮,無依無靠的孤兒寡婦往往需要接受接濟。

在某些文化中,片面要求女性守貞,男性則不必。即寡婦在夫死後守節殉夫,不能夠再婚。有些雖然不禁止寡婦再婚,但是再婚的寡婦會失去亡夫遺產的繼承權,鰥夫再婚卻不會影響繼承亡妻遺產。

不同文化中喪偶的婦女[編輯]

中國[編輯]

寡婦再嫁[編輯]

中國在南宋之前並不把寡婦再嫁視為羞恥禁忌。雖然從戰國時代開始,朝廷就公開表揚獎勵守節不再嫁或拒受污辱而自殺的婦女,但歷朝均常見寡婦再嫁。

孔子兒子孔鯉的妻子就在夫死後再嫁,漢朝卓文君新寡回到娘家,司馬相如兩首琴曲表示心意,當晚卓文君就和司馬相如私奔,結為夫婦。東漢光武帝劉秀之姊湖陽公主新寡,想嫁給宋弘,劉秀為她作媒,宋弘卻以「糟糠之妻不下堂」拒絕,劉秀就叫姊姊另選,卻沒有說再嫁是不恰當的。班昭的《女誡》雖然有提到「夫有再娶之義,女無二適之文」,但真正奉行的人不多。東漢末年的才女蔡琰在首任丈夫衛仲道死後,先被匈奴軍擄去,嫁給匈奴左賢王,歸漢後又再嫁董祀

漢惠帝二十三歲死於未央宮,皇后是魯元公主之女張氏,年方十四,守寡北宮以終,死時三十六歲。漢惠帝死後二十年,漢文帝將他的後宮美人遣散出宮,「令得嫁[1]」。漢文帝亦留下遺詔,遣散自己後宮中夫人以下至少使嬪御[2]

當時不少人會勸寡婦改嫁,還有父母強迫死去丈夫的女兒再嫁。荀爽的女兒荀采,在丈夫陰瑜死後被父親逼嫁郭奕三國夏侯文寧之女夏侯令女在丈夫曹文叔死後,決心守節,卻有不少人提親,父母兄長也勸她改嫁,她先割去耳朵,再割鼻毀容,才拒絕到求親的人和親人想她再嫁的念頭。東晉庾亮的兒媳諸葛文彪因丈夫遇難守寡。她的父親諸葛恢寫信提及讓她改嫁一事,庾亮在回信中表示兒媳還年輕,改嫁是適當的。[3]後來諸葛文彪再嫁給江虨[4]

唐朝時,寡婦改嫁不但不禁止,政府為了增殖人口,還提倡寡婦再嫁,唐太宗貞觀二年的詔文中就有鼓勵男女再婚的內容[5],而上層社會女性如公主改嫁很普遍。安樂公主先嫁武崇訓,武崇訓死後再嫁小叔武延秀皇帝妃嬪中也不乏結過婚的女性。如唐太宗的貴妃韋珪先嫁隋朝戶部尚書李子雄之子李珉,二人有一女。後來韋珪成為唐太宗的妃嬪,與前夫所生的女兒則被封為定襄縣主武則天本來是唐太宗才人,唐太宗死後,她又成為唐高宗昭儀。楚王李靈龜王妃上官氏,在丈夫逝世後,諸兄姊對她說:「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妃可思之。」(你年紀尚輕,又沒有子女,改嫁他人,是禮儀常范,你可以考慮這件事。)[6],可見在唐朝,年少無子的女性改嫁是被社會所接受的,即使命婦也不例外。

雖然寡婦改嫁在唐朝為常事,但寡婦守節不嫁亦同樣被認為是常理[6]白居易曾作《婦人苦》,指責要婦女守節是不公平的[7] ,但他卻叫好友張愔之妾關盼盼殉夫[8],有人就認為他的意思是說關盼盼已經守寡多年,也不打算再嫁,不如以死殉節,留下貞節烈婦的名聲。

晚唐時,宣宗詔書的形式規定公主和縣主有子而寡,不得再嫁[9]。唐朝滅亡,五代初,後梁太祖下詔令守寡的女兒金華公主出家為尼。被認為是太祖為推恩公主夫家,令公主守住婦節[10]遼聖宗統和元年(983年)夏四月,下詔賜物給命婦中的寡居者[11]。而到了開泰六年(1017年)夏四月,就禁止命婦再嫁[12],但僅就《遼史 第六十五卷 表第三 公主表》所載,聖宗之後,仍有公主改嫁。實際上,聖宗朝,命婦改嫁亦是常事。聖宗的外甥女蕭氏(魏國公主耶律長壽女蕭排押之女),奉詔在開泰五年嫁給自己另一個舅舅耶律隆慶為秦晉國王妃。不久耶律隆慶逝世,蕭氏再次奉詔嫁給耶律隆慶的兒子耶律宗政。耶律宗政拒絕了這次婚姻,但蕭氏第三次奉詔嫁給了劉二玄[13][14]

雖然有數位君主提倡貞節,並對某些女性改嫁做出限制,但沒有人真正指責改嫁為不道德的事。北宋至南宋初年,寡婦再嫁依然很正常,范仲淹兩歲時父親病逝,他的母親不久帶著他改嫁一名朱姓男子,范仲淹也隨繼父姓朱,改名朱說,長大後知道自己身世才改回原名。他的兒媳年輕守寡,也由他作主再嫁給喪妻的門生王陶,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中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15],可見當時女子再嫁的待遇甚至還優於男子再娶。女詞人李清照趙明誠死後,又再嫁張汝舟

程朱理學形成後,貞節觀念便嚴格起來,程頤提出「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的觀點,他認為寡婦再嫁是失節,娶寡婦的男子是以失節者為配偶,也是失節。程頤認為:「……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節者以配身,是己失節也。」有人問程頤先生曰:「寡婦貧苦無依,能不能再嫁乎哉?」,程頤則提出「絕對不能,有些人怕凍死餓死,才用饑寒作為藉口,要知道,餓死事小,失節事大。」[16],作為衡量賢媛淑女的標準。朱熹在〈與陳師中書〉也同意這樣的說法:「昔伊川先生嘗論此事,以為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自世俗觀之,誠為迂闊;然自知經識理之君子觀之,當有以知其不可易也。」主張婦女「從一而終」、壓抑「人慾」。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年),上都留守王忠議朝廷呈文:「近年以來,婦人亡夫守節者甚少,改嫁者歷歷有之。乃至齊衰之淚未乾,花燭之筵復盛,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元典章·典章十八·戶部卷之四》「命婦夫死不許改嫁」條[17],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婦女不得改嫁。《大元通制·通制條格》: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剝奪了改嫁寡婦的財產權。

14世紀明朝建立,貞節旌表制度完善,政府和社會文化鼓勵女性守節,寡婦改嫁和離婚遂漸成為不道德的事,被污名化。此後,至近代,在經濟許可的情況下,「從一而終」成為女性婚姻生活的最高追求。占絕大部分人口的底層民眾,則因經濟因素接受寡婦改嫁[18]

明會典》規定,改嫁者與婢女即使生子顯貴也不得受封誥命夫人。中上層社會,不娶寡婦或離婚婦女[19]天順年間,山西提刑按察司僉事(正五品)劉翀之妻朱氏曾三度為,亦三度改嫁。此事被人檢舉,劉翀由此下獄。明英宗斥責為「忘廉恥,配失節婦」、「有玷風憲」,最終,劉翀削官為民[20]明武宗時期,宦官劉瑾推行新政改革,其中規定「又悉逐京師客傭,令寡婦盡嫁,喪不葬者焚之」[21]。但並未改變明朝社會習俗。同時,《大明令·戶令》[22]規定,寡婦僅靠守節是無法獲得繼承亡夫遺產的,需為亡夫立嗣子,才能繼承遺產。而寡婦改嫁,依如前朝要放棄嫁妝。此後至清代,寡婦僅充當亡夫遺產保管人的角色[23]

清朝建立前,後金社會中女性離婚改嫁並非不道德的。隨着清兵入關後,受中原文化影響,貞節觀念嚴格起來。清政府更以財政支持殉職官兵的遺孀守節。康熙時,「以陣亡士卒之妻。孀居無所依賴。曾永遠給食一半俸餉。」乾隆三年(1738年),乾隆帝再度命令,八旗、陣亡官兵遺孀「其無子嗣者。或子嗣幼穉。又無家人。並無錢糧可依賴為生者。」「終身永遠食一半俸餉。[24]」清朝有位「高節婦」,十七歲起守寡,守到九十六歲,共守了七十九年,是「守寡大王」[25][26]

未婚妻未過門時,丈夫死了,未婚妻矢志不嫁,終其天年,稱「望門寡」[27],明朝末年顧同吉未婚而逝,未婚妻王氏仍按守節之禮嫁入顧家,顧家感念其守節,以同吉的侄子顧炎武為嗣子,王氏即終生未婚;有一些貞女烈婦更選擇以餓死、投河、吞金以殉。[28]

再嫁的禁忌[編輯]

印度寡婦殉夫("Ceremony of Burning a Hindu Widow with the Body of her Late Husband"), 取自 Pictorial History of China and India, 1851年.

漢族傳統上不鼓勵轉房婚收繼婚。寡婦再嫁丈夫的親族或同族人,社會輿論認為這是亂倫的一種。東漢末年,劉備的部下勸他娶劉瑁的寡妻吳氏,而劉備擔憂自己與劉瑁同族,與理不合,後在法正的勸說下才娶吳氏為妻[29]。到了後世,則有明確的法律禁止收繼婚。明代《大明律》規定,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30]清朝大清律》也有類似的法律[31]

朝鮮半島[編輯]

受朱子學思想影響頗深的朝鮮王朝,同樣片面要求女性守貞,實行貞節旌表成宗8年(1477年),政府頒布了「寡婦再嫁禁止法」,這個法令在將近三百年後的19世紀被朝鮮高宗廢除。朝鮮人道主義者丁若鏞曾經嚴厲批判朝鮮社會對寡婦的不寬容的態度和歧視政策。

印度[編輯]

印度教傳統上會讓失去丈夫的婦女自願在火中自焚,以顯其對亡夫的忠貞。歐洲人在大航海時代進入印度並建立殖民統治後,開始立法取締這種習俗。英國人在此處所取得的成效最大,在他們將教唆自焚者絞死或投入監牢後,這個習俗漸漸銷聲匿跡。印度寡婦自焚的陋習在凡爾納的小說《八十天環遊世界》(Le tour du monde en quatre-vingt jours)亦有體現。當時已經到訪印度的福克拯救了差點被燒死的奧妲夫人。

相關條目[編輯]

注釋[編輯]

  1. ^ 《漢書》卷三<文帝紀>:十二年.....二月,出孝惠皇帝后宮美人,令得嫁。
  2. ^ 漢書·卷四·文帝紀》七年夏六月己亥,帝崩於未央宮。遺詔曰……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霸陵山川因其故,毋有所改。歸夫人以下至少使。
  3. ^ 世說新語·傷逝》:「庾亮兒遭蘇峻難遇害。諸葛道明女為庾兒婦,既寡,將改適,與亮書及之。賢女尚少,故其宜也。感念亡兒,若在初沒。」
  4. ^ 《世說新語·方正》:「諸葛恢大女適太尉庾亮兒,次女適徐州刺史羊忱兒。亮子被蘇峻害,改適江虨。」
  5. ^ 唐太宗貞觀二年的詔文:「男二十,女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服紀已除,自己不願守志者,其鰥夫年六十,寡婦年五十以上,及婦人雖尚少而有男女,及守志貞節者除外,宜令有司,所在勸勉,令其婚媾,以解曠怨之情,免奔淫之辱。」
  6. ^ 6.0 6.1 舊唐書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列女》裴又嘗讀《烈女傳》,見稱述不改嫁者,乃謂所親曰:「不踐二庭,婦人常理,何為以此載於記傳乎?」......楚王靈龜妃上官氏......服終,諸兄姊謂曰:「妃年尚少,又無所生,改醮異門,禮儀常范,妃可思之。」妃掩泣對曰:「丈夫以義烈標名,婦人以守節為行。未能即先犬馬,以殉溝壑,寧可復飾妝服,有他志乎!」遽將刀截鼻割耳以自誓,諸兄姊知其志不可奪,嘆息而止。尋卒......
  7. ^ 白居易《婦人苦》:「人言夫婦親,義合如一身,及至生死際,何曾苦樂均。婦人一喪夫,終身守孤孑;有如林中竹,忽被風吹折,一折不重生,枯死猶抱節。男兒若喪婦,能不暫傷情;應似門前柳,逢春易發榮,風吹一枝折,還有一枝生——為君委曲言,願君再三聽,須知婦人苦,從此莫相輕。」
  8. ^ 黃金不惜買娥眉,揀得如花四五枚,歌舞教成心力盡,一朝身去不相隨。
  9. ^ 新唐書 列傳第八 諸帝公主》 帝遂詔:「夫婦,教化之端。其公主、縣主有子而寡,不得復嫁。」
  10. ^ 舊五代史 列傳第四》開平四年夏,詔金華公主出家為尼,居於宋州元靜寺,蓋太祖推恩於羅氏,令終其婦節也。
  11. ^ 《遼史 第十卷 本紀第十 聖宗耶律隆緒一》
  12. ^ 《遼史 第十五卷 本紀第十五 聖宗六》
  13. ^ 作者:陳覺(寫於遼朝咸雍五年),輯校:陳述. 《全辽文》中 秦晋国妃墓志铭. 西陸網. 2005-05-31 [2012-02-13] (簡體中文). 
  14. ^ 劉柏齡. 秦晋国妃初识. 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政府網. 2008-08-28 [2012-02-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27) (簡體中文). 
  15. ^ 錢公輔《義田記》
  16. ^ 《程氏遺書》卷二十二
  17. ^ 作者:王前程,編輯:譚鳳仙. 不应夸大《水浒传》中游民思想的负面影响. 中國國學網,來源:菏澤學院學報20086. 2011-03-25 [2013-09-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0-02) (簡體中文).  ]
  18. ^ 王躍生. 《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 (福建省廈門市: 廈門大學歷史研究所). 1999, (1999年01期). ISSN 1000-422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簡體中文). 
  19. ^ 明史·卷一百九十一·列傳第七十九》徐文華,字用光......又疏諫曰:中人之家不取再醮之婦。陛下萬乘至尊,乃有此舉,返之於心則不安,宣之於口則不順,傳之天下後世則可丑......
  20. ^ 梅朝榮. 读金瓶梅品明朝:女人只是男人的附属品. 新浪網,摘自:武漢大學出版社《讀<金瓶梅>品明朝社會》. 2014-01-09 [2016-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3) (簡體中文). 
  21. ^ 《明史·宦官一·劉瑾傳》
  22. ^ 李曉琴. 《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化》. 考試周刊 (吉林省長春市: 吉林省輿林報刊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2013, (2013年第98期). ISSN 1673-8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0) (簡體中文). 
  23. ^ 高桐. 二、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的沿革与内容.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问题研究》 (學位論文). 2013 [2017-12-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2-24) (簡體中文). 
  24. ^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卷之七十》乾隆三年。戊午。六月。壬午朔。予陣亡官兵家室俸糧之半。諭、從前皇祖聖祖仁皇帝時。以陣亡士卒之妻。孀居無所依賴。曾永遠給食一半俸餉。今八旗鰥寡人等內、無子嗣。無奴僕。並無錢糧可以依賴為生者。俱經加恩。給與養贍錢糧。但陣亡人等妻室。伊等之夫。為國捐軀。而伊等又能貞節自矢。情實可憫。理應優恤。著交與以示朕優恤為國報效。不惜身命。盡力疆場人等之意。
  25. ^ 李敖〈女性──牌坊要大金蓮要小〉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26. ^ 方苞:《高節婦傳》
  27. ^ 《二刻拍案驚奇》卷三:「比及將次成親,那小官人沒福死了,擔擱了這小娘子做了個望門寡。」
  28. ^ 王世禎:《池北偶談》
  29. ^ 三國志 卷三十四 蜀書四》
  30. ^ 大明律》:「若收父祖妄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婦者各絞,妾各減二等。」
  31. ^ 大清律》:「若父祖、伯叔亡,收父祖妾及伯叔母為妻者各斬;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為妻者,各絞。」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