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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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英語:character)是社會定義下,個人對待周圍世界的態度,由行為反映出。性格隨個體差異,但後天形成的社會性對其認知有重大影響,也因此體現了階級道德

性格結構[編輯]

埃里希·弗洛姆 (Erich Fromm) 將性格結構描述為一個人可觀察到的行為背後的驅動力的根源,即性格激情的根源。因此,它是一種特徵或特徵的結構,它們結合起來形成特定的性格取向。特質是表徵一個人的持久特質,例如勇氣嫉妒、迂腐等。在今天的心理學中,人格特質這個詞更為常見,儘管不是同義詞。在精神分析領域,性格特徵仍作為動態術語,來描述基於人的性格結構的部分本能意義上的本能或熱情的奮鬥。然而,性格的基本取向(如以權力要求別人服從的性格)不能從單一的特質中推導出來。只有在相互作用中考慮幾個性格特徵,才能避免淺薄、簡單的性格分析。根據弗洛姆的說法,性格結構主要是透過童年經歷創造的。弗洛姆以類似於性格特徵和性格取向的典型組合的方式,來描述個人的個性和人類社會的社會性格。

性格結構是一個次要人格特質系統,表現為個人與他人、各種刺激和環境的聯繫和反應的特定方式。一個兒童的養育和/或教育導致他們在合理的感情之間產生衝突,生活在不合邏輯的環境中,以及與不把孩子的長期利益放在心上的成年人互動將更有可能形成這些次要特徵。透過這種方式,兒童會阻止通常會發生的不想要的情緒反應。雖然這可能對兒童在功能失調的環境中有益,但它也可能導致孩子以不適當的方式做出反應,透過發展替代方式,在一個完全獨立的環境中與他人互動時,能量強迫性地浮出水面,損害其自身利益。晚年發生的重大創傷,即使是成年後,有時也會對性格產生深遠的影響。參見創傷後應激障礙。然而,如愛利克·艾瑞克森所說,根據個人如何應對生命週期中的社會心理挑戰,性格也可能以積極的方式發展。

組成[編輯]

性格結構包括四個方面:

  • 對現實的態度特徵
  • 意志特徵
  • 情緒特徵
  • 理智特徵

氣質的差別[編輯]

氣質具有天賦性,沒有高低優劣之分,而性格則有社會定義劃分的高低好壞之分。

漢語語境中這兩個詞的區分不甚嚴格,但氣質具有的更為靜態的概念,而性格常表現為動態事物決斷。

參考資料[編輯]

張厚粲. 心理学. 2008: 191.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