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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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廈條約
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帝國之和平,友好,通商條約
中美五口貿易章程
中美望廈條約
類型外交條約
簽署日1844年7月3日
簽署地點葡屬澳門普濟禪院
蓋章日1844年7月3日
生效日1845年1月17日
簽署者清朝:兩廣總督耆英
特使顧盛
締約方大清帝國
 美利堅合眾國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望廈條約

望廈條約》,又稱《中美五口貿易章程》、《中美望廈條約》,英文正式名稱為《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帝國之和平,友好,通商條約》(英語:Treaty of peace, amity, and commerc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Chinese Empire),是美國中國清朝政府於1844年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簡介[編輯]

1844年7月3日,美國特使顧盛(條約中被稱為「顧聖」)和清朝兩廣總督耆英澳門望廈村簽訂《望廈條約》,共34款,附有《海關稅則》。

《中美望廈條約》中美第一個外交協定,從內容上與此前英國和中國簽署的《南京條約》相似,但比《南京條約》要長和細緻得多,此外它還包括了一系列《南京條約》中沒有的條例。例如第17條規定美國人可以在五個條約港口購買地產來建教堂醫院墓地;另包括著名的第十八條《文化條款》「准合眾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並幫辦文墨事件……並准其採買中國各項書籍」,允許美國人合法採購中國書籍,同時廢除了傳統上禁止外國人學中國話的命令;第21條規定美國人不受中國司法管轄,亦即享有治外法權

由於美國在華傳教士長期反對鴉片貿易活動,影響了美國對華政策[1],所以第33條明文規定禁止販賣鴉片。違反這個規定的美國人受中國司法機關判處。任何美國公民「凡有擅自向別處不開關之港口私行貿易及走私漏稅,或攜帶鴉片及別項違禁貨物至中國者,聽中國地方官自行辦理治罪,合眾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若別國船隻冒合眾國旗號做不法貿易者,合眾國自應設法禁止。」[2]

第34條規定「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候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這一條成為第二次鴉片戰爭中「修約之爭」的由來。 美國人脅迫中國,威脅中方談判人員,迫使簽訂條約。

美國傳教士裨治文伯駕衛三畏參加了翻譯和部分條款起草工作。

美國國會通過後,美國總統約翰·泰勒於1845年1月17日批准這個條約。

條約中文版本清朝自稱中華大清國,稱美國為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

條約內容[編輯]

中美《望廈條約》共34款,並附有海關稅則。主要內容為美國在通商、外交等方面,享有與英國同等的權利。也就是說,英國通過鴉片戰爭獲得的特殊權益,除割地、賠款外,美國全部獲得:

  1. 協定關稅。條約規定:「倘中國日後欲將稅率變更,須與合眾國領事等官議允」。此為《南京條約》規定「協定關稅」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2. 擴大領事裁判權範圍。條約規定:中國國民與美國國民發生訴訟事件,美國國民由美國領事等官員捉拿審訊,按照美國法律與慣例處理;美國國民在中國與別國國民發生爭議,「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無權過問。
  3. 美國兵船可以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以平行之禮相待。
  4. 規定了12年後可以「修約」的條款。此外,條約還同樣規定了片面最惠國待遇,如中國日後給他國以某種優惠,美國應一體均沾。

其他[編輯]

普濟禪院內《望廈條約》的簽訂地點

條約的簽訂地點—澳門望廈村普濟禪院於1944年立了一碑亭,以作紀念。

參考資料[編輯]

  1. ^ 甘開鵬:《美國來華傳教士與晚清鴉片貿易》,《美國研究》2007年第3期
  2. ^ 《中美望廈條約》

參考條目[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