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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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斃,又稱槍決,是指用槍械射殺囚犯,是一種死刑的執行方式。這種執行方式在許多有死刑的國家中,屬於法定死刑的唯一執行方法,或者作為法定死刑的執行方法之一。

世界各地概況[編輯]

王春哲被槍決,194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槍決是法律體系中死刑的兩種法定執行方法之一(另一種為注射)。而在早期死刑手段則只有槍決,執行時,一般由檢察機關派檢察官臨場監督,命令死囚更換衣服,驗明正身、飯後如廁,雙手用繩索綑綁在背後,在不麻醉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者武警士兵從後腦或者胸部步槍手槍射擊[1]

目前,部分省市(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遼寧省、浙江省、河北省、河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徽省、四川省大部分地區、江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除定西市以外地區、江蘇省大部分地區、廣東省珠三角地區、汕頭市、山西省太原市、陝西省關中、陝南地區、湖北省部分地區、福建省部分地區、廣西南寧市、柳州市、雲南省部分地區、內蒙古自治區部分地區、新疆烏魯木齊市等)均已全面廢止槍決,改用注射死刑代替;而湖南省、貴州省、海南省所有地市至今對死刑犯執行死刑仍堅持採用槍決方式,雖該三省部分城市曾試點對部分罪犯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但均未全面普及使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死刑均需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執行。

中華民國(台灣)[編輯]

受刑人被判處死刑定讞之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署執行命令之後就可以執行。在當天執行死刑時,團隊要有執行檢察官(清朝稱為監斬官)、法醫、書記官、法警隊長、執行法警(槍手)2人、戒護法警2人,如果死刑犯同意器官捐贈,還會另外設置有醫療隊。但2015年後已經不再允許死刑犯死後捐贈器官。現在執行死刑時,多選在傍晚5點到9點執行死刑,並且要有滅音器的國造T75手槍,從死囚的背部心臟位置開槍。死囚槍決之前,必須要先進行麻醉,除非該死囚明確反對麻醉(如劉煥榮)。

早年執行槍決時間都在凌晨3點到5點執行,也取了「不走夜路」之聲,也不施打麻醉,使用的槍械卻不固定,一般為手槍,但警備總司令部等機關經常使用步槍或者卡賓槍執行。

美利堅合眾國[編輯]

美國自美國最高法院1976年恢復執行死刑後,在全國保留死刑的36個州中,猶他州是唯一實行過槍決的州,奧克拉荷馬州則也保留有這種方式,但是根據該州法律,只能在注射死刑電椅均被宣布違憲的時候才能採用槍決,該州至今也從未使用這種方法。

泰王國[編輯]

槍決是泰國以前的唯一的死刑方式,是將犯人反綁在柱子上面,由機關槍行刑,2003年開始被注射死刑取代。

北韓[編輯]

死刑在朝鮮是公開執行的,沒有特定地點,由行刑隊負責槍決,朝鮮也是目前世界上四個公開行刑的國家之一。

俄羅斯聯邦[編輯]

俄羅斯現在已經廢除死刑,以前的死刑方式是槍決,用手槍在犯人的後腦勺開槍。

白俄羅斯共和國[編輯]

白俄羅斯槍決是唯一死刑方式。執行地點均在明斯克一號拘留中心,執行前犯人會被帶到監獄某個地方,獄警會向犯人宣布其所有申訴已經被駁回,死刑執行命令已下達。然後犯人會被反綁雙手,蒙上眼罩並且被帶到鄰近房間(刑場),兩名獄警會要求犯人跪下,由一名獄警用PB消音手槍在從犯人的後腦開槍,然後由法醫鑑定並開具死亡證明書。之後犯人遺體被裝入裹屍袋,被秘密掩埋在監獄附近的墓地。監獄方不會通知犯人家屬屍體的掩埋地點。[2]

印度尼西亞[編輯]

印度尼西亞的槍決方式是行刑隊槍決。

阿聯酋[編輯]

行刑隊槍決,是阿聯酋執行槍決的方法。

伊朗[編輯]

在伊朗,行刑隊槍決是少有的,一般都是以絞刑行刑,絞刑手段由吊車懸吊死刑犯公開執行,且未成年之犯人也可被處決。

行刑隊槍決[編輯]

行刑隊槍決

行刑隊槍決是槍決的一種形式。行刑隊通常由數名警察士兵甚至是軍官組成。這種方式需要所有行刑隊成員一起開槍,這可以阻止單一成員的打斷,以及掩藏真正發射致命子彈者的身份。死刑犯通常被眼罩、布條蒙住眼睛,或直接布袋蒙頭,並被捆綁手腳,通常是以站姿或跪姿接受處決。

行刑隊槍決方式,在西方世界死囚視為較有尊嚴的執行方式,通常用在將領貴族政治犯,而非作奸犯科的平民。因此有部分犯下大屠殺惡行的戰犯及部分政治犯,法庭都有意不用行刑隊槍決,而採用與一般罪犯相同的絞刑。例如伊拉克總統薩達姆·侯賽因被判決死刑後,曾經要求行刑隊槍決,但被拒絕,最後採用絞刑。

中國史上,國民政府領導人蔣介石曾發動四一二事件(又稱「清黨」),拘捕了上海的赤色分子並由軍統等秘密組織集中秘密槍決;後來抗日戰爭時,日軍曾大規模對占領區內的反抗群眾集體槍決;而在中共黨史上的延安整風運動鎮反運動反右運動文革等時期,各地發生了多起集體槍決事件;此外在整風運動和文革時期曾發生「假槍斃」的震懾手段,是指槍手故意打偏目標(或使用空包彈),但着彈點極為接近受刑人頭部或軀體,並伴隨著震耳欲聾的槍聲讓受刑人產生無法磨滅的恐懼,以迫使其就範;另外在1980年代的「嚴打」行動中,也有以行刑隊集體槍決犯人的事件[3]柬埔寨赤柬統治時期,以行刑隊集體槍決也是常見的屠殺手法。

蘇聯十月革命成功推翻沙俄政權後,沙皇尼古拉二世家族被布爾什維克黨人帶往葉卡捷琳堡一處密室集中槍決;後來在列寧統治前期「剷除反革命」、史達林時代的大清洗卡廷大屠殺事件中,契卡內務人民委員部克格勃的特務也將反動份子、戰俘集中槍決;同時蘇聯曾存在的古拉格設施中,以行刑隊集體槍決的對象多為政治犯、戰俘等等。

2014年中東發生伊斯蘭國在伊拉克、敘利亞境內發動的大規模恐怖活動,並將數批原屬敘利亞政府軍與庫德族的戰俘集體槍決。

槍決死亡的歷史人物[編輯]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余天弟槍決 曝屍8天|蘋果新聞網|蘋果日報. 蘋果新聞網. [2019-06-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3) (中文(臺灣)). 
  2. ^ Gypsy Laborer Faces Execution In Belarus. www.cbsnews.com. [2019-06-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24) (美國英語). 
  3. ^ 嚴打之下悲慘冤魂何其多 - 大紀元. 大紀元 www.epochtimes.com. 2010-07-17 [2019-06-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6) (中文(臺灣)).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