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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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抽象的、普遍的想法,是充當指明實體、事件或關係的範疇[需要消歧義]實體。在它們的外延中忽略事物的差異,如同它們是同一的去處理它們,所以概念是抽象的。它們等同的適用於在它們外延中的所有事物,所以它們是普遍的。概念也是命題的基本元素,如同句子的基本語義元素一樣。

概念是意義的載體,而不是意義的主動者。一個單一的概念可以用任何數目的語言來表達;術語則是概念的表達形式 的概念可以表達為德語Hund法語chien西班牙語perro。概念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於語言的事實使得翻譯成為可能 - 在各種語言中詞有同一的意義,因為它們表達了相同的概念。

概念是人類對一個複雜的過程或事物的理解。從哲學的觀念來說概念是思維的基本單位。在日常用語中人們往往將概念與一個或一個名詞(術語)同等對待。

概念的範圍和內容的定義[編輯]

在一些哲學理論中概念範圍與概念內容的定義不同。

概念範圍(外延)是指所有包括在這個概念中的事物,比如「白」的概念範圍是所有白色的事物。範圍相同的概念被稱為是相當的,在邏輯研究中,尤其是在數學邏輯中相當的概念往往被看作是相同的。

在將一個概念細分為亞概念時,要注意兩分法的應用,來防止邏輯謬誤的發生。

邏輯學中,一個概念的定義被看作是適當的,如果這個定義的用詞描述的範圍與概念範圍相同。比如:

正方形是四個邊長都長度一樣的長方形

是一個適當的概念。

概念內容(內涵)包括所有一個組成該概念的事物的特性和關係。比如「飼養技術」的內容包括所有有關於這個技術的特性。但在定義這個概念時人們挑選出這些特性中最關鍵的,比如:「飼養技術是繁殖、餵養、圈養和使用農業用動物和以此提取有價值的產品的技術」。

任何一個概念之定義,都不可能完全概括概念本質特性和全部內容,只有從不同角度去分析研究此概念之本質特性和全部內容後,才能認識和把握概念[1]:6

歷史上的定義[編輯]

在古希臘和羅馬,概念被定義為抽象區別後獲的定義。

中世紀概念被定義為「事物的一切」(Universalia post res),來說明一個概念包括它所定義的所有的事物。

笛卡爾萊布尼茨將概念的清晰度和分明度稱為是概念的特徵。

康德區分概念與見解:他認為見解是對個別事物的想象,而概念則是對多個事物的共同點的想象。

哲學爭論[編輯]

在哲學上對除用來描述的語言本體及其所描述的事物外是否還有其它思想上的、思維上的或抽象的實體如「思維單位」、內涵外延等有爭議。

認識論中概念被看作是對與人類無關的事實存在的特性的反應。概念的變化和擴大反映了人類對世界的知識和認識的擴展。

相關標準的定義[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 15237.1—2000:「概念」是對特徵的獨特組合而形成的知識單元。

德國工業標準2342將概念定義為一個「採用抽象化的方式,從一群事物中提取出來的,反映這些事物之共同特性的思維單位」。

認知科學的模型[編輯]

認知科學人工智能中概念被用來作為人的知識的模型。

參考文獻[編輯]

  1. ^ 桑玉成. 《自治政治》. 三聯書店(香港). 1994. ISBN 9620411668.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