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特印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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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4東印度公司法》(英語:The East India Company Act 1784),又稱《皮特印度法案》(Pitt's India Act),是英國議會頒布的一項法令,旨在解決1773年調節法案的缺點,將英國東印度公司置於英國政府的控制下。皮特印度法案任命了一個控制董事會,並促成公司與王室共同管理英屬印度

背景[編輯]

到1773年,東印度公司陷入了嚴峻的財政困境,要求英國政府的援助。面對其中包括在印度公司的官員腐敗和裙帶關係,英國政府在1773年頒布的調節法案,以控制東印度公司的活動。該法令設立了一個系統,據此監督(規管)的東印度公司的工作,但沒有自己的權力。該法案已被證明是失敗的,在短短幾年內,英國政府決定對公司的事務採取更加積極的作用。

1784年法案的規定[編輯]

六名成員組成一個理事會,其中有兩名英國內閣成員,其餘成員來自樞密院。董事會也有一個主席,很快他有效地成為東印度公司事務部長。董事會對所有的行為和有關民事,軍事和公司收入的業務擁有權力和控制。

該公司的管委會減少至三個成員,總督有權否決多數決定。孟買和馬德拉斯的管理者也被剝奪了他們的獨立性。加爾各答在戰爭,稅收和外交事務中被賦予更大權力,從而成為影響印度公司的財經的行政首都。

1786年通過了一項補充法,康沃利斯勳爵被任命為總督,他後來成為英屬印度控制董事會和主席團授權下有效的統治者。皮特印度法案設立的憲法並沒有發生任何重大變化,直到在1858年該公司在印度的統治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