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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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事
漢語名稱
漢語知事
韓語名稱
諺文지사
漢字知事
日語名稱
漢字 知事

知事東亞的官職名稱,現仍使用於日本韓國,此外,知事亦是佛教道教教職名稱。

官職[編輯]

中國[編輯]

日本[編輯]

韓國[編輯]

宗教職務[編輯]

佛教[編輯]

概有兩個來源:

  • 古代禪宗叢林僅設監院一職,總管山寺事務,後寺務漸漸繁多,又分置都寺監寺副寺分管;後共設有東序六知事西序六頭首[4],始以知事稱之,又作主事、執事、悅眾等;東序六知事即指都寺、監寺、副寺、維那日語都維那、典座、直歲等六種僧職。此處的維那(全稱都維那日語都維那)即漢傳佛教的三綱之一,為管理寺院的僧職,主要負責對僧眾戒行的監督和教學,其他兩個爲寺主日語寺主上座。維那爲知事之一,漸以維那、知事互為異名。
  • 寺中有勸募供養物的教職,稱「供養主」、「化主」。宣和三年禁稱「主」字,供養主改作「知事」;至建炎年間,再次避諱而改爲住持[5][6],故有時又將知事、住持相混。

道教[編輯]

清朝道官之一,分掌道教事務。順治(1644-1661)年中設,歸隸於江西龍虎山正一真人,由其保薦[1]

註釋[編輯]

  1. ^ 1.0 1.1 國學大師·历史官职·知事. [2018-10-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6). 
  2. ^ 知事. 教育部國語辭典重編本. [2021-06-05] (中文). 
  3. ^ 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 商務印書館. 2016. ISBN 978-7-100-12450-8. 
  4. ^ 《敕修百丈清規》卷四兩序章
  5. ^ 宋 趙彥衛 《雲麓漫鈔》卷六:「本朝大曰寺,次曰院,在法:寺有寺主,郡有僧首,總稱主首。而 宣和 三年禁稱主字,改曰管勾院門,同管勾院門事,供養主作知事,庵主作住持。至 建炎 初,避御名,並改曰住持。」
  6. ^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知事】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指負責處理禪剎內外僧事的六種僧職。即︰都寺、監寺、副寺、典座、維那、直歲等六知事。又稱主事、執事、悅眾。